山西焦化:独立董事关于撤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2016-10-27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撤销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银
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
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的议案》。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对外担保
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2016年6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公司
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三维”)签订的《互保协
议》,本公司拟为山西三维向中国工商银行洪洞支行续贷1亿元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该担保事项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
登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
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39号)。
二、鉴于山西三维在本笔借款办理过程中,根据银行要求将担保方
变更为其控股股东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无须再为山西
三维本笔借款提供担保,同意公司撤销上述议案及公告。
三、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情况为:全体董事成员 9 人,同意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