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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焦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焦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的独立意见2016-10-27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向焦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的独立意见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关于向焦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
资租赁 2 亿元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为增加融资渠道,优化负债结构,进一步盘活资产,降低公司融资
成本,公司拟向焦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采取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融资,
融资金额为人民币 2 亿元,租赁期限 5 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
的人民币 1-5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作为租赁年利率,租赁年利率暂定为
4.75%。在租赁期内,采用等额年金法按季计算租金,共 20 期。
    二、经查验,焦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规范、合规运营。
    三、本次融资租赁业务,能够扩展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盘活
公司资产,有利于缓解公司流动资金压力,提升运营能力。该项业务的
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本年度利润及未来年度损益情况无重大
影响。
    四、本次融资租赁事项经 2016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为:公司 9 名董事会成员中,6 名关联董
事均依法回避表决,由 3 名非关联董事(独立董事)进行表决通过,并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符合相关规定,该项业务的
开展有利于公司的资金运作,同意公司向焦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申
请融资租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