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2016-12-07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
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焦
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山焦集团持有的山西中煤华晋能
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煤华晋”)49%的股权,同时公司拟采用非
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履
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履行法定程序完备
性、合规性的说明。
1、2015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
公司《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需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
司停牌的通知》,为避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在二级市场发生大幅波动,
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山西焦化:600740)
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开市起停牌。
2、2016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了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
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前认真审核了本次交易相关文件,对本
次交易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会后对本次交
易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同日,公司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上述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符合《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要求,交易
合同主要条款齐备。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交易预案并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2016 年 4 月 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公司董
事会决议等信息披露文件。
4、201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问询函进行
了回复,并披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
5、2016 年 10 月 26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
引》的相关要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前认真审核了本次议案并进行事前认
可,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会后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
意见。
2016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
公司董事会决议等信息披露文件。
6、在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审计、评估工作,采矿权评估
报告经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准,资产评估报告经山西省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后,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召
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本次会
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上述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同日,公司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
上述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要求,交易合同主要条款齐备。
综上,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组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
的法定程序,该等应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规
定,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提交的相关法律
文件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其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履行的法定程序完
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关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