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16-12-07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
说明
公司董事会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逐项对照并进行了论证,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该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已在《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了本次重组
标的资产涉及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事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
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资产出售方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次交易的
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
限责任公司49%股权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本
次拟购买的资产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不存在出资
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上市公司在完成本次交易后,公司主
营业务不发生变化,不会成为控股型公司。本次收购的资产中的矿业
权资产均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并具备开采条件。
3、标的资产拥有经营所需的完整的资产。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
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业务、机构、销售、知
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拟收购的标的资产中煤华晋具有较强盈利能力,交
易完成后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较为可观的投资收益,本次交易有利于
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产业链延伸、增
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同时,本次收购资产为
联营企业股权,上市公司不因本次交易新增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与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因本次交易新增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