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董事会关于本次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2016-12-07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相关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化
集团”)持有的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华
晋”)49%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合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用以支付购买中煤华晋股
份的现金对价,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审
阅了公司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对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购
入资产的评估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
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资产
评估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山西儒林资
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和山西国昇元土地估价有限公司符合相关
资质要求,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该等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及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及所涉各方均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
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
合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能够胜任本次重组相关的工作。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上述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为本次重组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
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
用的惯例和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
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本次重组所收购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
场价值,为本次重组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其中收购资产所涉及的采矿
权资产由儒林进行评估,其他资产及负债由中企华进行评估,总体来
看,评估机构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
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山西省相关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管
要求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
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
符合委托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
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
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重组涉及的收购资产的评估价值是以经符合相关资质要求
的评估机构评定并经山西省国资委或其授权主体核准的评估结果汇
总之后得出,评估价值具有公允性、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重组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
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重组所
涉资产评估的相关事项。
特此说明。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