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目 录 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程3 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办法6 三.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监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8 四.会议审议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9 2.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10 3.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的议案11 4.关于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议案12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组有关事宜的议案13 6.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 案 14 6.01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和标的资产 6.02 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6.03 本次购买标的资产的支付方式 6.04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6.05 发行股份的定价原则和定价基准日 6.06 发行价格 6.07 发行数量及发行对象 6.08 本次发行锁定期安排 6.09 过渡期安排 6.10 标的资产利润补偿安排 6.11 标的资产的过户及违约责任 6.12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6.13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6.14 发行方式 6.15 发行对象 6.16 发行数量 6.17 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1 6.18 锁定期 6.19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6.20 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方案 6.21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6.22 股票上市地点 6.23 决议有效期 6.24 关于公司本次重组方案部分调整且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说明 7.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7 8.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的议案 28 9.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议 案 30 10.关于公司补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议案 37 11.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 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38 12.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41 13.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 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相关标准之说明的议案44 14.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的议案 46 15.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48 16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控股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 公司股份的议案 49 17.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50 18.关于修订《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51 19.关于修订《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3 20.关于向焦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 2 亿元的议案 57 21.关于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太原分行申请 1.7 亿元授信提供担 保的议案 59 2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持人通报股东到会情况,并宣布会议开始。 一、会议审议议题: 1、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 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 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 上市的议案; 4、关于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组有关事宜的议 案; 6、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方案的议案; 6.01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和标的资产 6.02 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6.03 本次购买标的资产的支付方式 6.04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6.05 发行股份的定价原则和定价基准日 6.06 发行价格 6.07 发行数量及发行对象 3 6.08 本次发行锁定期安排 6.09 过渡期安排 6.10 标的资产利润补偿安排 6.11 标的资产的过户及违约责任 6.12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6.13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6.14 发行方式 6.15 发行对象 6.16 发行数量 6.17 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6.18 锁定期 6.19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6.20 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方案 6.21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6.22 股票上市地点 6.23 决议有效期 6.24 关于公司本次重组方案部分调整且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说明 7、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8、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9、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补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议案; 11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 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4 12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13 、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 准之说明的议案; 14 、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土地 估价报告的议案; 15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16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控股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免于 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17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8 、关于修订《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9 、关于修订《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20 、关于向焦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2亿元的议案; 21 、关于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太原分行申请 1.7亿元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主持人宣读大会表决办法,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 三、主持人宣读会议表决结果。 四、主持人宣读会议决议。 五、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 六、出席会议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结束。 5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办法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议题共 21 项,其中:第 1、2、3、4、5、6、7、8、9、10、11、12、 13、14、15、16、17、18 项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 19、20、21 项为普通决议,由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第 1、2、3、4、5、6、7、 8、9、10、11、12、13、14、15、16 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1、本次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股 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种方式表决。(1)现场会议由 股东或授权代表出席并现场投票行使表决权;(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即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 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 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见互 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2、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表决以公司制作的表决票为准。股东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 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 6 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 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3、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通过现场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两种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16 年 12 月 23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16 年 12 月 23 日)的 9:15-15:00。 5、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大会主持人组织。大会设监票人三名、 计票人三名,由大会表决同意后开展工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表决 后,由计票人做现场统计,负责计算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并提交监票 人,监票人确认无误后,将现场会议表决结果上传至上交所信息公司, 由信息公司汇总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结果。收到信息公司反馈给公司 最终表决结果后,由监票人将最终表决结果提交大会主持人,由大会 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7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监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监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如下: 监票人:宁春泉 马万进 郝恩磊 计票人:李菲菲 张 婕 王 娜 8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方案、程序 等内容进行了审慎的研究、分析,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 论证,认为公司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项条件。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9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位股东: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公司拟向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9%的股权,同时 拟向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交易对方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重组构成 关联交易。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10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的议案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位股东: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实施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山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本次交易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11 关于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议案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公 司将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利润补偿协议》,以规范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1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重组有关事宜的议案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位股东: 根据本次重组的安排,为保证相关工作能够有序、高效推进,特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 重组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股东大会决议,制定 和实施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资产价格、发行 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情况和市场情况,按照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方案,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本次交易的具体相关事宜; 三、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 切协议和文件; 四、对本次交易方案按照审批部门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批准、 签署有关发行申报文件的相应修改; 五、如有关监管部门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新的规定,根据新规 定对本次交易的方案进行调整; 六、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登记、上市、锁定事宜; 七、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应 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事宜,包括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八、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事宜; 九、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13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延伸公司产业链,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 况,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具 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情况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和标的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山西焦化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焦集团”)。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山焦集团持有的 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华晋”)49%的股权。 2、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标的资产定价原则:以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 并经山西省国资委或其授权部门核准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结果为 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 日,对中煤华晋除王家岭矿采矿权以外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并 出具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山焦集团 所持有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项目评估报告》[中企 华评报字(2016)第3846号],根据该评估报告,扣除中煤华晋王家岭矿 采矿权之外,标的资产中煤华晋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为 4,670,974,300.00元。上述评估结果已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14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以2015年12月31日为评估 基准日,对中煤华晋王家岭矿采矿权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山 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儒 林矿评字[2016]第022号),根据该评估报告,中煤华晋王家岭矿采 矿权评估值为5,598,418,700.00元。上述评估结果已经山西焦煤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核准。 综合上述评估情况,以201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中煤华晋 全部股权价值评估值为10,269,393,000.00元,山焦集团所持49%股权 对应的评估价值为5,032,002,570.00元。 根据2016年6月3日中煤华晋第七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15年 度利润分配的方案,山焦集团获得现金分红139,944,785.20元。经双 方一致协商,在资产评估价值基础上扣除上述现金分红部分,本次交 易价格确定为4,892,057,784.80元。 3、本次购买标的资产的支付方式 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本次交易作价中的4,292,057,784.80 元,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交易作价中的600,000,000.00元。 4、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5、发行股份的定价原则和定价基准日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 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 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 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15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确定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10月27日)。 自公司披露重组预案并于2016年4月27日复牌,至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召开时的停牌日(2016年10月21日)期间,受各方面 因素影响,公司股价波动较大,期间累计涨幅达到39.14%,高于同期 间内上证综合指数(代码:000001.SH)4.04%的涨幅和行业板块指数 (石油、天然气与供消费用燃料指数)(代码:882201.WI)2.96%的涨 幅。综合考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价格调整事项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之 前公司股价波动情况、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评估作价的基准 日并未发生变化等相关因素,兼顾交易各方的利益,根据与交易对方 的协商,公司确定本次发行价格采用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并以该市场参考价的90%作为发行价格。 6、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即2016年10月27日)前120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均价的90%(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董 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按上述方法计算发行价格为6.44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 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 应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均价 为7.15元/股,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16 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规定要求 的公司应申请停牌并召开董事会调整发行价格的最后日期(2016年10 月6日)前120个交易日均价为6.91元/股。本次董事会确定的最终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6.44元/股,既不低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6.44元/股),也不 低于公司应申请停牌并召开董事会调整发行价格的最后日期(2016年 10月6日)前1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6.23元/股)。本次确定的发行价 格符合《重组办法》、《若干规定》及《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对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定价的要求。 7、发行数量及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 为:发行股份的数量=以股份方式支付的对价金额/本次发行定价基准 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和股份方式支付的交易对价金额 4,292,057,784.80 元 计 算 , 公 司 将 向 山 焦 集 团 发 行 股 份 数 量 为 666,468,600股,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3.83%(考虑配套融资的 情况下)。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最终股份发行数量以中国证 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 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8、本次发行锁定期安排 山焦集团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在此期间内,公司如有派息、送 17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的,则山焦集团通过本次交易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本次重组结束后,山焦集团基于本次认购而享 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相应遵守上述有关锁定期 的约定。 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因涉嫌山焦集团及其关联方所提供或披露的 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山焦集团 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9、过渡期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起至交割日(含交割日当日)的期间为过渡期。 各方同意,由公司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聘请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确认。 除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过渡期内, 标的公司因生产经营产生的经营收益由上市公司按照山焦集团所持股 权比例享有,发生的经营亏损由山焦集团按其所持股权比例在上述审 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 10、标的资产利润补偿安排 山西焦化已与交易对方签订了明确可行的《利润补偿协议》,该等 标的资产的实际盈利数合计不足同期利润预测数总和的,在经有证券 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差额后,由交易对方向山西焦化进行补 偿。 11、标的资产的过户及违约责任 18 根据公司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签署的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对方于先 决条件全部成就后的30个工作日内或另行约定的其他日期进行交割, 交易对方应于交割日或之后协助尽快办理将标的资产登记于公司名下 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 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协议;违约方应依协 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 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5,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 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12、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13、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公司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价格将采用询价方式确定。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调整,公司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定价基准日确定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10月27日)。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均价=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董事会决 19 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即不低于7.34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 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 应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为 8.15元/股,公司应申请停牌并召开董事会调整发行价格的最后日期 (2016年10月6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为7.60元/股。本次董事会确定 的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底价为7.34元/股,既不低于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7.34元/股), 也不低于公司应申请停牌并召开董事会调整发行价格的最后日期 (2016年10月6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6.84元/股)。本次确定 的发行底价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重组办法》、《若干 规定》及《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对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定价的 要求。 14、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 证监会核准批文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 公司将按照《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 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 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15、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 等合法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 20 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 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 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所有 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股份。 16、发行数量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和发行数量根据本次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总额计 算,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88,555,858股。(若按上述规定确定的相关认购股 份数量不是整数的,则向下取整数精确至个位。)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其他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 变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17、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65,000万元,其中60,000万 元将用于支付收购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剩余不超过5,000万元用于支 付本次交易的税费和中介机构费用。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最终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若由于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或其 他风险因素导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失败,公司拟采用自筹方式解决所 需资金。 18、锁定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 方式转让。 (三)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21 为应对因整体资本市场波动以及上市公司所处行业A股二级市场 表现变化等市场及行业因素造成的上市公司股价变化对本次交易可能 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重组办法》规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调整通过,公司 拟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19、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1)调价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 格。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交易方案。 (3)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证 监会核准前。 (4)触发条件 A.可调价期间内,上证综指(代码:000001)在任一交易日前的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较山西焦化因本 次发行价格调整事项停牌的前一交易日(2016年10月20日)的收盘点 数(即3,084.46点)跌幅超过10%。或 B. 可调价期间内,行业板块指数(石油、天然气与供消费用燃料 指数)(代码:882201.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 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较山西焦化因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事项停 牌的前一交易日(2016年10月20日)的收盘点数(即2,568.56点)跌 幅超过10%。 22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的任一交易日,若调价触发条件满足(即“(4)触 发条件”中A或B项条件满足任意一项),上市公司均有权在该日后的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并以该次董事会会议决 议公告日作为调价基准日。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在可调价期间内,上市公司可且仅可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若上市公司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发行价格调整为:在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90%的基础上(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调价基 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由董事会确定调整后的发 行价格。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交易标的价格不进行调整,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相应进行调整。 20、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方案 (1)调价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交易方案。 (3)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证 监会核准前 23 (4)触发条件 A. 可调价期间内,上证综指(代码:000001)在任一交易日前的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较山西焦化因本 次发行价格调整事项停牌的前一交易日(2016年10月20日)的收盘点 数(即3,084.46点)跌幅超过10%。或 B. 可调价期间内,行业板块指数(石油、天然气与供消费用燃料 指数)(代码:882201.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 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较山西焦化因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事项停 牌的前一交易日(2016年10月20日)的收盘点数(即2,568.56点)跌 幅超过10%。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的任一交易日,若调价触发条件满足(即“(4)触 发条件”中A或B项条件满足任意一项),上市公司均有权在该日后的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并以该次董事会会议决 议公告日作为调价基准日。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在可调价期间内,上市公司可且仅可对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底价 进行一次调整。若上市公司对发行底价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中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底价调整为:在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 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的基础上(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 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 易总额÷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由董事会 确定调整后的发行底价。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配套募集资金总额不变,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底价相 24 应进行调整。 (四)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21、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 共同享有。 (五)股票上市地点 22、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六)决议有效期 23、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议自本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关于公司本次重组方案部分调整且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说明 24、关于公司本次重组方案部分调整且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说明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的方案(以下简称“原方案”)以及《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 “《重组预案》”)。2016年10月27日,按照《若干规定》、《业务指引》 的要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相关事项的议案》,以该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作 为定价基准日,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进行了调整。 在原方案及《重组预案》的基础上,结合本次重组的实际情况, 公司拟对本次重组方案进行部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作价最终确定为 25 489,205.78万元,相对于《重组预案》中预估作价447,469.57万元, 上升9.33%。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 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要求,公司将原方案及《重组预案》 中拟定的配套募集资金120,000万元调减为不超过65,000万元,配套募 集资金将不再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 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六条的规定,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 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 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的,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调减或取消 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调增交易作价以及调减配套募集资金的 情况,不构成对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6 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位股东: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就本次重组事项制作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已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7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位股东: 公司董事会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逐项对照并进行了 论证,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该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已在《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了本次重组 标的资产涉及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事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 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资产出售方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次交易的 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 责任公司49%股权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本次拟 购买的资产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 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上市公司在完成本次交易后,公司主营业 务不发生变化,不会成为控股型公司。本次收购的资产中的矿业权资 产均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并具备开采条件。 三、标的资产拥有经营所需的完整的资产。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 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业务、机构、销售、知 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拟收购的标的资产中煤华晋具有较强盈利能力,交 易完成后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较为可观的投资收益,本次交易有利于 28 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产业链延伸、增 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同时,本次收购资产为 联营企业股权,上市公司不因本次交易新增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与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因本次交易新增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9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议案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位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对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和第四十三条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 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交易有助于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符合国务院 2016 年 2 月 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所 要求的“推进企业改革重组。稳妥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煤炭企业发展 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 的政策导向。 通过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企业整体价值, 支持上市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符合《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 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证监发[2015]61 号)文件关于 “鼓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依托资本市场加强资源整合,调整优化产业 布局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有条件的国有股东及其控股上市公 司要通过注资等方式,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通过内部业务整合,提升企业整体价值”的要求。 30 本次交易符合《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18 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 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 号)、《煤炭产业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07 年第 80 号)、《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 划》、《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8]23 号)等国家及山西省大力推动煤炭企业兼并整合重 组的政策要求。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2、环境保护法规 标的资产在生产经营中注重环境保护,已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 及各项环境保护管理标准和环境技术经济考核,确保运营达到《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国家有关 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标的公司最近三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标的公司每年均在环境保护方面投入大 量资金,亦没有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报告期内,交易标的存在 由于环境保护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相关处罚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较小, 对各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 护的要求。当地环保监管部门对标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涉及环 境保护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出具了证明。 王家岭煤矿、华宁焦煤及韩咀煤业的项目建设均履行了必要的环 境影响批复。王家岭煤矿已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华宁焦煤及韩咀煤业 均已获得环保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正在依照规定程序办理环 保竣工验收。 报告期内,中煤华晋不存在因环保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 31 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3、土地管理规定 标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存在占用的部分土地尚未取得使用权证的 情况,尚未办理使用权证书的占用土地的相关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而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的情况,根据中煤华晋出具的相关说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书的土地办理相关权属证明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同时,本次交易对方山焦集团承诺,山焦集团将积极敦促中煤华 晋尽快启动无证房产、土地的办证手续,并承诺如因为标的资产涉及 的房产土地产权瑕疵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反垄断法》规定 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不涉及相关反垄断事项。 综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具备股票上市条件 按照本次交易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 份数额计算,本次交易完成后,社会公众股东将持有 568,787,267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7.40%。山西焦化公众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合计将不 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同时,最近三年来,上市公司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未 发生虚假记载之情形;公司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本次交易不会 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2 本次交易已聘请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企华进行资产评估,聘请 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儒林进行采矿权评估,中企华、儒林及其经办评 估师与公司、标的公司以及交易对方均没有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 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公正、独立、 科学的原则。资产评估结果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核准,采矿权评估结果经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准,标的资 产的购买价格以经核准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定 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 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为山焦集团持有的中煤华晋 49%股权,资产 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中煤华晋的另一方股东中煤能源已经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放弃优 先认购权,标的资产亦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任何其他限制或禁 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信托安排、股权代持,没有被采取司法强制措 施,亦不存在对其存续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本次 交易标的资产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标的资产的所有人拥有对其相 关资产的合法所有权和处置权,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不存在法律障 碍。 因此,本次交易所涉之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 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导致 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将获得中煤华晋 49%的股权,中煤华晋将成为 公司的联营企业。中煤华晋为中煤能源控股的大型煤炭企业,具有良 33 好的盈利能力,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 1-6 月实现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0.14 亿元、6.19 亿元和 1.96 亿元。通过本次 资产收购,中煤华晋将为上市公司提供可观的投资收益,有利于增强 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同时本次注入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公司 原有业务、资产不受影响,公司不会因为本次交易导致公司主要资产 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 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 立性的相关规定 1、有利于公司业务和资产独立 本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 就该等关联交 易作出规范性制度安排, 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独立制 定、执行和完成业务计划,做到了业务独立、资产独立 2、有利于公司财务独立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独立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 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进行 财务决策,不存在山焦集团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况;公司在银行单 独开立账户,不存在与山焦集团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公司作为独立 纳税人,依法独立纳税,无与股东单位混合纳税现象。 3、有利于公司人员独立 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完全独立于山焦集团,公司设有独立 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体系和规章管理制度,公司的人事、工资管 理与股东单位完全分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 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 34 4、有利于公司机构独立 公司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决策、经营 管理及监督机构,建立了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的生产经营、办 公机构与山焦集团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的状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独立经营能力得到提高,有 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对上市公司章程 进行修订,以适应本次重组后的业务运作及法人治理要求,继续完善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 规定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 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增强独立性。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 盈利能力 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将获得中煤华晋 49%的股权,中煤华晋将成为 公司的联营企业。中煤华晋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本次交易有利于提 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2、本次交易有利于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会因为本次交易新增关联交易,且 35 本次收购股权为联营企业股权,本次交易不会新增上市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同业竞争,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 2015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 2016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形。 (四)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 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中煤华晋 49%股权,该股权权属清 晰,不存在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情形,能够按重组协议的约定时间内 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36 关于公司补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本次交易 相关协议的议案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位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结合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交易作价情况,公司在 已经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的基础上,补充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时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利润补偿协议》,以规范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全体股东利 益。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37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 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位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履行法定程序完备 性、合规性的说明。 1、2015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 公司《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需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 司停牌的通知》,为避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在二级市场发生大幅波动, 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山西焦化:600740) 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开市起停牌。 2、2016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 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前认真审核了本次交易相关文件,对本次 交易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会后对本次交易 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同日,公司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上述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符合《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要求,交易合同 主要条款齐备。 38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交易预案并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2016 年 4 月 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公司董事会 决议等信息披露文件。 4、201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问询函进行 了回复,并披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 5、2016 年 10 月 26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 的相关要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前认真审核了本次议案并进行事前认可, 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会后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2016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 公司董事会决议等信息披露文件。 6、在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审计、评估工作,采矿权评估 报告经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准,资产评估报告经山西省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后,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召 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本次会 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上述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同日,公司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发 39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上 述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要求,交易合同主要条款齐备。 综上,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组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 定程序,该等应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 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其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履行的法定程序完 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关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40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 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位股东: 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山西焦化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焦化集团”)持有的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华晋”)49%股权,同时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 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用 以支付购买中煤华晋股份的现金对价,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拟购买资 产交易价格的100%。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 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对本次重组所涉 及的购入资产的评估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 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等资产评估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山西儒林资 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和山西国昇元土地估价有限公司符合相关 资质要求,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该等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及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及所涉各方均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 41 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 合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能够胜任本次重组相关的工作。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上述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为本次重组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所 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 的惯例和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本次重组所收购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 价值,为本次重组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其中收购资产所涉及的采矿权 资产由儒林进行评估,其他资产及负债由中企华进行评估,总体来看, 评估机构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资 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山西省相关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管要求 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 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 委托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 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重组涉及的收购资产的评估价值是以经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 评估机构评定并经山西省国资委或其授权主体核准的评估结果汇总之 后得出,评估价值具有公允性、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2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重组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 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重组所 涉资产评估的相关事项。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43 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 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之说明的议案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位股东: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 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 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 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 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证 券交易所应对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行 为进行专项分析,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股价异 动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将暂缓审核上市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 因山西焦化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控股股东山焦集团持有的 中煤华晋49%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股票于2015年12月30日起停 牌,停牌前第21个交易日即2015年12月0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6.09 元/股,停牌前一交易日2015年12月29日收盘价为6.49元/股,期间涨 幅为6.57%。 自2015年12月01日至2015年12月29日,上证综合指数(代码: 000001.SH)由3,456.31点涨至3,563.74点,期间涨幅为3.11%;行业 板块指数(石油、天然气与供消费用燃料指数)(代码:882201.WI) 由2,591.67点涨至2,611.58点,期间涨幅为0.77%。按照《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 44 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即剔除上 证综合指数和行业板块指数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本次停牌前20个 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2016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26日期间,因公司根据《若干规定》、 《业务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召开董事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价 格进行调整,公司股票停牌。 停牌前第21个交易日即2016年9月13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7.13元 /股,停牌前一交易日2016年10月20日收盘价为9.03元/股,期间涨幅 为26.65%。 自2016年9月13日至2016年10月20日,上证综合指数(代码: 000001.SH)由3,023.51点涨至3,084.46点,期间涨幅为2.02%;行业 板块指数(石油、天然气与供消费用燃料指数)(代码:882201.WI) 由2,428.52点涨至2,568.56点,期间涨幅为5.77%。按照《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 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即剔除上 证综合指数和行业板块指数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本次停牌前20个 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了20%,达到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45 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土地估价报告的议案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位股东: 现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土地估价报 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审计报告 针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2015年年度及2014年度的财务报 告,由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6)第26233号),董事会批准予 以报出。 二、备考审阅报告 针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2016年1-6月审阅报 告》(致同专字(2016)第110ZA4426号),董事会批准予以报出。 三、评估报告 董事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 责任公司及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予以确认, 董事会批准: (1)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山西焦化股份有 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山西 46 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 (2016)第3846号); (2)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 任公司王家岭矿(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2016]第 022号)、《山西华晋韩咀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儒林矿评字[2016]第023号)和《山西华宁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煤 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2016]第024号)资产评估报告。 四、土地估价报告 董事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土地评估机构山西国昇元土地估价 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土地评估报告予以确认,董事会批准: (1)山西国昇元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晋 国昇元地评字(2016)第001号); (2)山西国昇元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晋 国昇元地评字(2016)第002号)。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47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位股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 利益,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 析,并拟订了填补措施,详情请见《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48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控股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 司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位股东: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前,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 司持有山西焦化 108,867,242 股股份,占山西焦化总股本的 14.22%;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持 有山西焦化 775,335,842 股股份,占山西焦化总股本的 50.98%。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 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 公司的股份超过 30%的,超过 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因 此本次重组将导致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触发要约收购。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 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 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 要约的,相关投资者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为此,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49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位股东: 为规范和完善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和 《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已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50 关于修订《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文件, 公司拟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址所在地。 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址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供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51 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15: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15: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52 关于修订《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及章程指引等文件,公司拟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作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2.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规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规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股票及其他股票衍生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品种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53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十三)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任何担保;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任何担保; 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方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方提供的担保;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途事项;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途事项;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2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3.2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 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54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大会的,视为出席。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3.4 公司决定股东可以网络或其他 3.4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股东 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决程序。 5.3.1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5.3.1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时公开披露。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5.3.6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5.3.6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六)对发行股票及其他股票衍生 55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品种作出决议;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5.3.13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5.3.13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同意、反对或弃权。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 同意、反对或弃权。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果应计为“弃权”。 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6.1 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公司应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盘。公 6.1 公司股东大会结束后,应将所 司股东大会结束后,应将所形成的决议 形成的决议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市规则》和《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信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信息披露。 理制度》进行信息披露。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56 关于向焦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申请融资租赁2亿元的议案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位股东: 因生产经营需要,我公司计划将自有的部分生产设备出售给焦煤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并租回使用,申请融资租赁 2 亿元,期限为 5 年, 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由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现将具体情况 报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为增加融资渠道,优化负债结构,进一步盘活资产,降低公司融资 成本,公司拟向焦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采取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融 资,融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租赁期限5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实施的人民币1-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作为租赁年利率,租赁年利率暂定 为4.75%。在租赁期内,采用等额年金法按季计算租金,共20期。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交易对方: 焦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自贸区富特西一路477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昌 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 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截止2016年8月31日,焦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06,587.40 万元、资产净额51,051.75万元、营业收入1,815.73万元、净利润762.96 万元。 57 焦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从事融 资租赁业务的子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是山西 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于焦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次交易构成 关联交易。 三、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租赁公司:焦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承租人: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3、担保人: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4、租赁方式: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5、租赁标的物:公司化产品回收厂生产设备,设备价值为2.5亿元 人民币 6、租赁金额:2亿元人民币 7、租赁期限:5年 8、租赁年利率:4.75% 9、租金及支付方式: 采用等额年金法按季计算租金,共20期 10、手续费:每年收取融资额的1.3%,5年共1300万元 11、保证金:融资额的6%(1200万元) 四、本次融资租赁目的和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融资租赁业务,能够扩展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盘活公司资 产,有利于缓解公司流动资金压力,提升运营能力。该项业务的开展有 利于公司的资金运作,对公司本年度利润及未来年度损益情况无重大 影响。 以上事项经公司 2016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58 关于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 太原分行申请1.7亿元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位股东: 按照公司2015年9月28日的股东大会决议和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三维”)2015年9月15日的股东大会决议,双 方于2015年9月28日在山西洪洞签署了《互保协议》,同意在三年期限 内和各自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范围内互相为对方向银行 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现山西三维拟向银行借款,需公司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鉴于山西三维截止2016年9月30日资产负债率为82.41%,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中关于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公司提 供担保需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的相关规定,该担保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对该事项予以审议, 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目前,山西三维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拟向华夏银行太原分行申请 1.7亿元授信,希望我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一年。根据公 司与山西三维签订的《互保协议》,本公司拟为山西三维本笔授信业 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累计为山西三维提供的 担保金额为4.2亿元。 截至目前,山西三维为我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6亿元,实际担保 金额为4.41亿元,其中在渤海银行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0.5亿元,在 民生银行提供综合授信担保3.91亿元。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