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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焦化: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及独立董事意见2017-03-21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说明及独立董事意见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各位股东:
    现将公司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
说明如下:
    一、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一)为互保单位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
三维”)提供的担保
    按照公司2015年9月28日的股东大会决议和山西三维2015年9月15
日的股东大会决议,双方于2015年9月28日在山西洪洞签署了《互保协
议》,同意在三年期限内和各自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范围
内互相为对方向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16年12月31日,
本公司为山西三维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1、2016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山西三维在中国建设银行洪洞支行借款 25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期限一年。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山西三维在中国建设银行洪
洞支行实际借款 25000 万元。
    2、2016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山西三维在华夏银行太原分行借款 17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期限一年。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山西三维本笔借款尚未办理。
    (二)为关联方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煤集
团”)提供的担保(反担保)
    2015 年 4 月 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 51%)山西焦煤集团飞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山焦飞虹”)在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
煤财务公司”)的 70000 万元借款(期限 3 年)由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焦煤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公司按持
股比例对山焦飞虹本笔借款的担保方焦煤集团提供反担保,承担的反
担保金额为 35700 万元,期限 3 年。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山焦飞
虹实际从焦煤财务公司借款 44000 万元,按持股比例我公司承担的反
担保金额为 22440 万元。
    综上,2016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额度(含反担保)为 77700 万元。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山西三维实际贷款 25000 万元;为山焦飞虹
承担的反担保金额 22440 万元,公司实际对外担保(含反担保)合计
金额为 47440 万元。
    二、独立董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
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在为山西三维提供担
保和焦煤集团提供反担保时,均履行了对外担保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行为,能够有效控制对外担保
风险,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