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焦煤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 对公司向焦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 4 亿元的关联交易事 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已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 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二、向焦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能够增加融资渠道, 优化负债结构,进一步盘活资产,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国家政策和 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环境。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焦煤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业务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焦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 4 亿 元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