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s 中国太原 平阳路 2 号赛格商务楼五层 A 座 邮编: 030012 传真: (0351) 7555621 电子信箱:sxhyls@126.com 网址:http://www.hengyilaw.com 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山西焦化”)委托,以其特聘的专项法律顾问身份,为山西焦化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9%股 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于 2016 年 12 月出具《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7 年 4 月出具《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 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163888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 见》)的要求,经审慎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所使用 简称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一致, 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1 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如下: 一、 《反馈意见》问题 1:申请材料显示,上市公司拟向山焦集团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有的中煤华晋 49%的股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 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 及我会相关问答的规定。2)相关各方确保山西焦化在交易完成后“能够对中煤华 晋施加重大影响”地位保持稳定的措施。3)中煤华晋现金分红政策,是否存在不 能分红的风险,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及应对措施。4)完善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中煤华晋公司治理的相关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 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国 证监会相关问答的规定 1.1.1 山西焦化本次发行购买的资产为山焦集团持有的中煤华晋 49%股权, 该等股权权属清楚,不存在代持、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或禁 止转让情形,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约 定的先决条件成就后,该等股权权属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可以在约 定期限内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1.1.2 关于经营性资产的问题,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的标的资 产不属于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国证监 会 2016 年 4 月发布的关于“经营性资产”的问答所规定的“少数股权” 范畴,具体理由如下: 1.1.2.1 中煤华晋 49%股权所对应权益对中煤华晋重大事项决策有重大影 2 法律意见书 响。 1.1.2.1.1 根据中煤华晋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审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公司合并分立、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外融资、资产重组 及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审议 通过。49%股权对中煤华晋的重大事项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1.1.2.1.2 根据中煤华晋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成员组成及行使 职权的相关规定,中煤华晋董事会有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中煤 能源提名五名董事(其中一名职工董事),由山焦集团提名三名 董事,山焦集团母公司焦煤集团提名一名董事,董事长由中煤能 源提名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焦煤集团提名的董事担任。中煤 华晋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减资及发行公司债 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对外担保、担保方 案、融资方案、资产收购出售及兼并重组方案等事项需取得全体 董事或委托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中煤华晋 49%股 权所对应的四名董事提名权将对中煤华晋的重大决策产生影响。 1.1.2.1.3 根据中煤华晋公司章程关于监事会组成及职权的相关规定,中煤 华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山焦集团及其母公司焦煤集团 拥有两名监事提名权,且拥有监事会主席的提名权。山焦集团方 在监事会决策过程中拥有控制权。山焦集团通过监事会可以检查 中煤华晋财务、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并有权提出罢免提议、要求其董事和经理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为以及调查公司异常的经营情况。 1.1.2.1.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从中煤华晋公司治理结构角度,中煤华晋 49%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以及由此产生的董事、监事提名权将对 中煤华晋重大事项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1.1.2.2 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调整的思路反映出施加重大影响 的股权资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少数股权资产。 3 法律意见书 根据财政部 2014 年 3 月 13 日印发的财会〔2014〕14 号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二条规定,该准则所称的长 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 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对于不具有控制、共 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股权投资,调整出长期股权投资的认定,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上述调 整和区分充分反映出会计政策对实际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股权 资产与一般意义上的少数股权资产在性质认定上的不同。 1.1.2.3 山焦集团及焦煤集团在中煤华晋以往的重大事件决策及推动过程 中发挥了非常重大的影响。 中煤华晋前身为成立于 2001 年 2 月 23 日的华晋焦煤,当时由中 煤集团和焦煤集团各持有该公司 50%的股份。在 2010 年王家岭矿 发生“328 透水事故”之后,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管理权 限,2011 年 4 月 11 日,山西省国资委以晋国资[2011]29 号《关 于华晋公司股权调整和重组控股煤气化公司有关工作的请求》文 件,同意将华晋焦煤分立为 2 个均股公司,再由焦煤集团和中煤 能源分别进行增资控股。2011 年 4 月 12 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复同 意上述请示。沙曲矿、明珠基业和吉宁煤业组建公司仍称华晋焦 煤,由焦煤集团持股 51%,中煤能源持股 49%;王家岭矿、韩咀煤 业和华宁煤业组建中煤华晋,由中煤能源持股 51%,焦煤集团持股 49%。因此,现有中煤华晋和华晋焦煤两公司的股权架构,实质上 是原有中煤能源和焦煤集团均股的华晋焦煤分立后,基于明确安 全生产管理权限和责任主体所做出的股权安排。中煤华晋公司的 成立,实质上也是由山焦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山西省国资委主导推 动。近年来,为了解决王家岭矿采矿权资源价款缴纳问题和长期 采矿权证办理问题,山焦集团及焦煤集团全程参与了各项工作, 积极协调山西省有关部委及山西省人民政府,推动相关问题的解 决,并通过由山焦集团与中煤集团缴纳资源价款方式使王家岭矿 4 法律意见书 采矿权问题得到妥善解决,避免对中煤华晋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1.1.3 中煤华晋与山西焦化主营业务具有显著协同效应。 山西焦化所在的焦化行业处于“煤-焦-钢”产业链的中间环节,利润 空间受上下游挤压严重,相对于下游钢铁企业和上游煤炭企业而言, 传统的独立焦化企业在市场竞争力、定价权等方面均处于较弱势的地 位。山西焦化虽然是我国最大的独立焦化企业之一,具备一定的市场 影响力和行业竞争力,但受到传统焦化行业整体发展状况等因素影响, 企业经营效益一直不佳,企业抵御行业周期波动风险的能力较弱,目 前山西焦化正在积极实施产业转型,以“100 万吨/年焦炉煤气制甲醇 综合改造项目和 60 万吨/年甲醇制烯烃项目”为核心,打造现代煤化 工产业,迫切需要增强企业的资本实力、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为企业转型升级奠定良好基础。 本次拟收购标的资产中煤华晋主营业务为炼焦用煤的生产和销售。处 于“煤-焦-钢”产业链的上游。中煤华晋作为国内一流、国际领先、 高产高效的特大型现代化焦煤生产企业,在煤炭行业具有较强的市场 竞争力和抵御行业周期波动风险的能力。本次收购有助于上市公司进 一步分享产业链上游焦煤业务的经营成果,同时在整个产业链周期的 低谷期,中煤华晋依然保持了较强的盈利能力,在煤炭价格严重下滑 的 2015 年,中煤华晋依然实现了 36.74 亿元的销售收入和 6.19 亿元 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来中煤华晋将为山西焦化持续贡献稳 定的投资收益,同时通过本次收购,山西焦化的股本规模进一步扩大, 总资产和净资产均实现较大规模增长,资产负债率进一步下降,为山 西焦化通过后续资本运作完成现代化煤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奠定了良好 的基础。 同时,通过本次收购,山西焦化将有望与中煤华晋加强在产业政策动 态和市场研究方面的信息共享,山西焦化将可以更迅速掌握上游煤炭 5 法律意见书 产业动态,为公司制定经营规划和调整产品价格等做出重要参考。同 时中煤华晋作为现代化煤炭生产企业,其高效率、低成本、严管理的 经营模式也将为山西焦化进一步强化企业管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方 面提供丰富的经验借鉴。 总体来看,山西焦化购买中煤华晋 49%的股权与山西焦化现有主营业 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且与本次拟购买的主要标的资产属于紧密相 关的上下游行业。 1.1.4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山西焦化具有非常重大的战略意义。 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及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焦化行业产能 过剩,钢铁行业产能过剩,焦炭的下游需求不足,市场持续低迷。焦 化行业处于煤-焦-钢产业链的中间环节,利润空间受上下游挤压严重。 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促进 焦化行业可持续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但在焦化行业自身 产能过剩,外部需求没有发生重大改善迹象的背景下,焦化行业全行 业亏损的状况仍将持续。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煤华晋成为山西 焦化重要联营公司,为山西焦化带来持续可观的利润,将为山西焦化 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和发展战略的调整,加快建设 100 万 吨/年焦炉煤气制甲醇综合改造项目、60 万吨/年甲醇制烯烃项目,充 分挖掘煤化工产业潜能,实现产业升级,打造千万吨级焦炭的新型煤 化工企业的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良好基础。本次交易对于提高上市公 司盈利能力和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和上市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的实现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1.1.5 本次交易方案出台早于中国证监会关于经营性资产的监管问答。 山西焦化 2016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交易方案并披露了重组预案,根据预案,山西焦化拟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收购山焦集团所持有的中煤华晋 49%股权,而中国证监会关于 经营性资产的监管问答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发布,显然本次交易方案 6 法律意见书 的出台时间早于中国证监会对经营性资产定义问答出台的时间。 1.1.6 中煤华晋其余 51%股权客观上不具备收购条件。 目前中煤华晋剩余 51%的股权为中煤能源持有,中煤能源为 A+H 两地 上市公司,51%的中煤华晋股权已经实现证券化,同时根据华晋焦煤分 立时的协议安排,中煤华晋与华晋焦煤分别由中煤能源与焦煤集团持 股 51%,因此目前山西焦化进一步收购剩余中煤华晋股权实现控股并 不具备客观条件。 1.1.7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山西焦化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 中煤华晋 49%股权所对应的权益对中煤华晋的重大事项决策具有重大 影响,该等股权不属于中国证监会问答所述或所限制的“少数股权” 范畴。该等股权权属清晰且可以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过户手续,本 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国证监 会相关问答的规定。 1.2 相关各方确保山西焦化在交易完成后“能够对中煤华晋施加重大影响” 地位保持稳定的措施 1.2.1 基于前述 1.1.2.2 部分关于中煤华晋法人治理结构的陈述,本次交易 完成前,山焦集团通过中煤华晋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对中煤华晋重大 事项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1.2.2 为保证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山西焦化能够对中煤华晋施加重大影响的地 位保持稳定,中煤能源与山焦集团签订协议书,双方同意在本次交易 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至中煤华晋 49%股权交割前的期间对中煤华 晋公司章程关于法人治理方面的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1) 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成员组成, 分别由股东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五名董事(其中一名为职工董 事),由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提名三名董事,由山西焦化集团有 限公司母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名一名董事”,现修订为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成员组成,分别由出资占总股本 51%的股东提名 7 法律意见书 五名董事(其中一名为职工董事),由出资占总股本 49%的股东提名四 名董事”;(2)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 长、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长人选由中煤能源提名,副董事长由山西 焦煤提名,并按照董事会有关选举程序以董事会决议确定”,现修订为 “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长人选由出资占总股本 51% 的股东提名,副董事长由出资占总股本 49%的股东提名,并按照董事 会有关选举程序以董事会决议确定”;(3)原《公司章程》第五十四 条第一款为“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含监事会主席) 组成,分别由股东中煤能源股份提名一名监事,为职工监事;股东山 西焦化提名一名监事,由山西焦化母公司山西焦煤提名一名监事”, 现修订为“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含监事会主席)组 成,分别由出资占总股本 51%的股东提名一名监事,为职工监事;由 出资占总股本 49%的股东提名两名监事”;(4)原《公司章程》第五 十五条为“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山西焦化母公司山西焦煤提 名人选,按《公司法》规定产生,以监事会决议确定”,现修订为“监 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出资占总股本 49%的股东提名人选担任, 按《公司法》规定产生,以监事会决议确定”。 1.2.3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中煤能源与山焦集团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协议双方均具有法律约 束力。上述协议履行且本次交易完成后,山西焦化具有提名中煤华晋 9 名董事中的包括副董事长在内的 4 名董事和 3 名监事会成员中包括 监事会主席在内 2 名监事的权利,其可以对中煤华晋重大事项决策施 加重大影响。同时,山西焦化在交易完成后持有中煤华晋 49%股权, 可以影响中煤华晋公司章程的修订,有助于其保持能够对中煤华晋施 加重大影响的地位。 1.3 中煤华晋的现金分红政策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3.1 中煤华晋现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政策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8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煤华晋现行公司章程,中煤华晋的分红政策如下:“ 第八十条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按照如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公司亏损; (二)按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不再提取;(三)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 例分配利润。 第八十一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八十二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 可以在向股东分配利润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 根据当年利润情况由股东会决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煤华晋将成为山西焦化的联营企业,山西焦化按 照权益法对中煤华晋 49%股权进行会计核算,中煤华晋的盈利能力将 对山西焦化的投资收益形成重大影响,进而使得中煤华晋的现金分红 政策将对山西焦化的现金分红能力构成较大影响。 1.3.2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系列监管政策要求,以及山 西焦化《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为了确保山西焦化现金分红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山焦集团及中煤能源签署协议,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次交易事项之日起至本次交易涉及的中煤华晋 49% 股权交割前的期间内修订中煤华晋公司章程,其中针对分红制度的方 面计划修订如下:第八十条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按照如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公司亏损;(二)按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不再提取;(三) 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在实施年度利润分配时,公司应当 至少将经审计的该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现金分 红的方式向公司股东实施利润分配。 1.4 完善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中煤华晋公司治理的相关措施 9 法律意见书 1.4.1 本次交易完成后,山西焦化的各项公司治理机制保持不变,将继续按 照现行有效的各项制度规范,落实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要求,确保上 市公司运行的规范性及独立性,同时山焦集团将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严格履行控股股东的各项承诺及义务,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1.4.2 本次交易前,中煤华晋为上市公司中煤能源持股 51%的企业,本次交 易完成后,中煤华晋另外 49%股权将注入上市公司山西焦化,作为两 家上市公司投资的企业,中煤华晋的企业运作将更加规范。本次交易 完成后,中煤华晋成为山西焦化具有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山西焦化 全面继承山焦集团在中煤华晋的各项股东权利,同时山西焦化在中煤 华晋的董事会、监事会的各项提名权也已经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未 来相关各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保证中煤华 晋依法合规运营。此外,交易各方还通过协议方式明确落实了中煤华 晋的现金分红政策,从而确保了山西焦化未来现金分红政策的有效持 续落实。 1.4.3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现有的各项制度、协议等措施,将有效保 障本次交易完成后山西焦化及中煤华晋治理机制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1.5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 款第(四)项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问答的规定。中煤能源与山焦集团 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 协议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有助于保持山西焦化在交易完成后 对中煤华晋公司治理机制和现金分红政策方面施加重大影响。 二、 《反馈意见》问题 3:申请材料显示,中煤华晋主要产品为焦煤,焦煤 的主要用途是炼焦炭,焦炭多用于炼钢。请你公司:1)结合煤价波动、同行业及 下游行业发展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的必要性,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对行业 形势的发展战略和计划。2)结合煤炭行业供给侧改革相关政策规定,补充披露本 次交易是否符合行业政策,相关限产、化解过剩产能等政策及煤炭行业周期波动 10 法律意见书 对标的资产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 力。3)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是否包含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置入上市公司是否符合 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是否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4)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四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 本次交易的必要性 2.1.1 本次拟收购标的资产中煤华晋主营业务为炼焦用煤的生产和销售,处 于“煤-焦-钢”产业链的上游,是山西焦化所在焦化业务的上游产业。 中煤华晋作为国内一流、国际领先、高产高效的特大型现代化焦煤生 产企业,在煤炭行业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抵御行业周期波动风险 的能力。本次收购有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分享产业链上游焦煤业务的 盈利成果,同时在整个产业链周期的低谷期,中煤华晋依然保持了较 强的盈利能力,在煤炭价格严重下滑的 2015 年,中煤华晋依然实现了 36.74 亿元的销售收入和 6.19 亿元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来 中煤华晋将为山西焦化贡献持续稳定的投资收益,同时通过本次收购, 山西焦化的股本规模进一步扩大,总资产和净资产均实现较大规模增 长,资产负债率进一步下降,为山西焦化通过后续资本运作完成现代 化煤化工产业转型创造了良好条件。 2.1.2 山西焦化所在的焦化行业处于“煤-焦-钢”产业链的中间环节,利润 空间受上下游挤压严重,相对于下游钢铁企业和上游煤炭企业而言, 焦化企业在市场竞争力、定价权等方面均处于较弱势的地位。山西焦 化虽然是我国最大的独立焦化企业之一,具备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行 业竞争力,但受到传统焦化行业在产业链中的弱势地位等因素影响, 企业经营效益一直不佳,企业抵御行业周期波动风险的能力较弱,目 前山西焦化正在积极实施产业转型,以“100 万吨/年焦炉煤气制甲醇 综合改造项目和 60 万吨/年甲醇制烯烃项目”为核心,打造现代煤化 工产业,迫切需要增强企业的资本实力、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为企业转型升级奠定良好基础。 11 法律意见书 2.1.3 通过本次交易,山西焦化将分享“煤-焦-钢”产业链上游焦煤业务的 盈利,同时本次收购标的公司为焦煤生产领域中的优质企业,具有较 强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将极大的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和抵 御行业周期波动风险的能力。同时,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及融资环境 将大为改善,为上市公司加快建设“100 万吨/年焦炉煤气制甲醇综合 改造项目和 60 万吨/年甲醇制烯烃项目”,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奠定良好 基础。 2.2 本次交易符合行业政策,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2.2.1 本次交易符合行业政策 2.2.1.1 国务院 2016 年 02 月 05 日印发的国发[2016]7 号《国务院关于煤炭 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计划在未来 3 至 5 年内, 使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有效化解,市场供需基本平衡,产业结构得到 优化,转型取得实质性进展。其中基本原则之一是化解产能与转型 升级相结合,即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切实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 过剩产能,而且意见在工作任务部分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淘汰落后产 能和其它不符合产业政策产能以及需退出的过剩产能。根据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6 年 7 月 21 日发布的安监总煤行 [2016]79 号《关于公布 2015 年度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名单的 通知》,中煤华晋及华宁焦煤被评定为 2015 年度一级安全质量标准 化煤矿。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 发 挥 先 进 产 能 作 用 促 进 煤 炭 行 为 转 型 升 级 的 意 见 》( 发 改 电 [2016]360 号)规定,中煤华晋属于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评定的 75 家 先进产能煤矿之一。根据《重组报告书》,中煤华晋为设计产能合计 1,020 万吨的大型煤炭企业,王家岭矿产能 600 万吨/年,华宁焦煤 产能 300 万吨/年,韩咀煤业产能 120 万吨/年。中煤华晋主导产品 属低灰、低硫、高发热量瘦煤,属于国家稀缺资源,煤质优越;其 开采工艺先进,装备了机械化采掘设备,采用国际先进的井下皮带 运输系统及国内先进的无轨胶轮辅助运输系统、数字化矿山管理系 12 法律意见书 统,配套选煤厂主要设备均为进口;具备污水处理及水循环体系, 实现了生活废水、生产废水、井下水全部深度处理后循环利用。中 煤华晋下属王家岭矿自 2013 年连续三年保持“国家一级安全质量标 准化矿井”荣誉称号,自 2013 年连续三年荣获“山西省现代化示范 矿井”荣誉称号,2016 年被中煤煤炭工业协会授予“2014-2015 年 度煤炭工业安全高效矿井”荣誉称号。2016 年,华宁焦煤荣获“山 西省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山西省现代化示范矿井”、“行业 安全高效矿井”荣誉称号,韩咀公司荣获“行业安全高效矿井”荣 誉称号。显然,中煤华晋不属于《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 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所明确的淘汰落后产能和有序退出产能。 2.2.1.2 根据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晋经信能源字[2016]334 号关于印 发《山西省“十三五”焦化工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件,“十三五” 期间,将坚持“稳焦兴化、焦化并举,上下联产、以化领焦”原则, 着力推进焦化化产延伸,培育壮大化产品深加工产业。通过本次交 易,山焦集团将优质资产注入,将极大增强山西焦化盈利水平和抵 御行业周期波动风险的能力,同时山西焦化资本运作及融资环境将 大为改善,为“100 万吨/年焦炉煤气制甲醇综合改造项目和 60 万 吨/年甲醇制烯烃项目”的建设奠定良好基础。 2.2.2 去产能政策对中煤华晋持续盈利能力具有正面影响 2016 年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发布晋煤行发[2016]267 号《关于全省煤矿 依法合规严格按照新确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通知》,要求煤矿生产严 格按照新确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及以上矿井、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严格按照不超过 276 个工作日时间规定组织生产 的同时,还要严格执行晋煤行发〔2016〕43 号《关于严格控制水害严 重矿井和瓦斯突出矿井煤炭产量的通知》文件,即按照不超过公告生 产能力的 80%组织生产。同时,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发布了《全省生产 矿井名单及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中煤华晋王家岭矿重新核定的产能 由原来的 600 万吨/年调整为 504 万吨/年,华宁焦煤重新核定的产能 13 法律意见书 由原来的 300 万吨/年调整为 252 万吨/年;《关于山西华晋韩咀煤业有 限责任公司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的通知》,韩咀煤业重新 核定的产能由原来的 120 万吨/年调整为 101 万吨/年。 虽然上述限产政策,减少了中煤华晋产量,但是随着供给侧改革,煤 价从 2016 年下半年开始上涨,临汾乡宁的 2 号焦煤由 2016 年 1 月的 370 元/吨左右到 2017 年 4 月的 850 元/吨左右;而中煤华晋 2015 年 实现净利润为 80,042.99 万元,2016 年实现净利润则为 148,239.48 万元,较 2015 年增长 85.20%。 根据煤炭行业发展形势,2016 年 9 月,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 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发改电〔2016〕360 号《关 于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发挥先进产能作用促进煤炭行业转型升级的 意见》,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制定煤炭先进产能评价依据,并要求各地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大力提升产能先进性,通过 3-5 年时间, 将全国先进产能比例提升到 60%以上,同时指出,先进产能可不承担 去产能任务。在 2016 年 10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符合相 关条件的先进产能煤矿,可以在 276 至 330 个工作日之间释放产能。 2016 年四季度,中煤华晋王家岭矿和华宁矿,均作为先进产能矿,获 得了产能释放的权限。王家岭矿和华宁矿入选了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评 选的“2014-2015 年度煤炭工业安全高效矿井”,等级均为特级。2017 年 3 月 7 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相关负责人就当前煤炭市场供应等情况答记者问》,针对煤炭减量化生 产问题,相关负责人认为,从当前形势看,随着煤炭去产能的深入推 进,一批无效低效产能加快退出,煤矿违法违规建设和超能力生产得 到有力遏制,煤炭市场供求关系得到了明显改善,2017 年已没有必要 在大范围实施煤矿减量化生产措施,后续政策正在研究制定之中,其 中基本考虑是先进产能煤矿和生产特殊紧缺煤种的煤矿原则上不再实 行减量化生产措施。据此,煤炭限产政策预计不会对中煤华晋的持续 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4 法律意见书 2.2.3 行业波动对中煤华晋持续盈利能力影响较小 煤炭行业作为经济基础性行业,有着较强的周期性,与整体经济状况 及下游行业景气程度密切且相关。自 2012 年开始煤炭行业形势开始下 滑,到 2015 年末行业景气度跌入谷底。在供给侧改革有效实施下,煤 炭行业于 2016 年下半年逐步回暖,煤价快速反弹,行业供需关系明显 改善。同时根据《煤炭工业“十三五”规划》,到 2020 年,我国要实 现“煤炭开发布局科学合理,供需基本平衡煤”,“十三五”期间要化 解淘汰过剩落后产能 8 亿吨 /年左右,通过减量置换和优化布局增加 先进产能 5 亿吨/年左右,到 2020 年,全国煤炭产量 39 亿吨。预计煤 炭行业再次出现煤炭价格大幅度波动,供需关系严重扭曲的可能性较 小。中煤华晋作为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业绩受行业周期性波动及煤炭 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但总体来看,由于中煤华晋主导产品具备质量 优势、公司拥有先进的技术水平及管理措施,即便在煤炭行业的下行 周期,中煤华晋依然保持了相对良好的经营业绩,显示出中煤华晋抵 御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的能力较强,因此预计煤炭行业周期性波动不 会对中煤华晋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2.4 基于上述,中煤华晋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通过本次交易,山西焦化 也将分享“煤-焦-钢”产业链上游焦煤业务的盈利,同时本次收购标 的公司为焦煤生产领域中的优质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 能力,将极大的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和抵御行业周期波动风险的 能力,同时也为后期山西焦化煤化工业务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2.3 标的资产是否包含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置入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相关 规定,本次交易是否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2.3.1 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要求 加快淘汰的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是安全监管总局等 部门确定的 13 类落后小煤矿,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产能小于 30 万吨/年且发 15 法律意见书 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 15 万吨/年及以下且发 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 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此外,文件要求有序 退出的产能包括:在安全、质量和环保方面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煤 矿;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晋、蒙、陕、宁等 4 个地区产能小于 60 万吨/年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 (2014 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与大型煤矿井 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长期停产、停 建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 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其他自愿退出的煤矿等。 2.3.2 根据中煤华晋说明及经本所律师核查,中煤华晋及其子公司均不属于 《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所规定的 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 13 类落后小煤矿、30 万吨以下的淘汰类 产能或需有序退出产能,其煤炭开采业务、煤炭洗选业务和综合利用 厂发电业务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规定的 淘汰类或限制类项目。标的资产置入上市公司不存在政策、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符合产业政策和《重组办法》相关规定。 2.3.3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山西省国资委对评 估报告的备案和交易方案的核准,矿产资源储量已经国土部备案。本 次交易不涉及采矿权转让,无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 本次交易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即可实施。 2.4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四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 2.4.1 基于前述 2.2、2.3,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政府相关部门 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中煤华晋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次交易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交易完成后不会形成行业垄断。因此, 16 法律意见书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2.4.2 通过本次资产收购,中煤华晋将为山西焦化提供可观的投资收益,有 利于增强山西焦化的持续经营能力。同时本次注入资产为长期股权投 资,山西焦化原有业务、资产不受影响,不会因为本次交易导致公司 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 条第(五)项之规定。 2.4.3 本次交易完成后,山西焦化通过中煤华晋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度性安排 可以获得较为可观的投资收益。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山西焦化改善资产 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 性以及实施未来发展战略,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 2.4.4 基于上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五) 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 2.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系山焦集团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有助于上市公司提升盈利能力和企业整体价值,增强独立性和抗风险 能力,有利于发展战略实施,有利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本次交易具 有必要性。标的公司中煤华晋不涉及淘汰类或限制类项目,置入上市 公司符合相关规定,不需要其它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本次交易符合产 业政策导向,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和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 三、 《反馈意见》问题 4:申请材料显示,2016 年 10 月 26 日上市公司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调整的相 关事项,本次发行股份价格的定价基准日确定为上述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6 年 10 月 27 日),申请材料同时显示,2016 年 10 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调增交易作价 以及调减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不构成对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请你公司补 充披露:1)以新的定价基准日确定发行价格的原因。2)上述调整是否涉及募集 配套资金用途变更,是否构成重大调整。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17 法律意见书 意见。 3.1 本次重组以新的定价基准日确定发行价格的原因 3.1.1 根据《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 停复牌业务指引》相关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 告后,董事会在 6 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申请停牌,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 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3.1.2 本次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 2016 年 4 月 6 日,由于山西焦化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在 2016 年 10 月董事会 之前尚未完成在国土资源部的备案,资产评估结果尚未完成在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尚不具备召开董事会披露重组报告书的条件, 因此截至前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 6 个月止(即 2016 年 10 月 6 日 前),山西焦化未能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1.3 根据上述规定及本次重组面临的备案、核准届时未能完成的客观情况, 山西焦化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调整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相关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3.1.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山西焦化 2016 年 10 月发行价格调整相关事项 符合《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 停复牌业务指引》相关规定。 3.2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调减配套募集资金情况 3.2.1 根据山西焦化 2016 年 4 月 7 日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及重组预案,原募集 资金用途为“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20,000 万元,扣 除本次重组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后,集资资金净额中 的 60,000 万元将用于支付收购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剩余不超过 60,000 万元用于偿还上市公司的银行贷款”。 18 法律意见书 3.2.2 本次交易方案募集资金部分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6 月 17 日发布的 《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 答》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为支付交易对价 6 亿元 和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 5,000 万元。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调整 并未新增募集资金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3.2.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方案关于募集资金部分的调整并未新 增配套募集资金,也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本次调整不构成重组 方案的重大调整。 四、 《反馈意见》问题 5:申请材料显示,本次重组包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履行的决策程序 及信息披露、调价触发条件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五条等相关规定,设置理由,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2)调整后的发行价 格的确定方式,发行价格及调价基准日的设置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 定。3)目前是否存在调价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1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调整方案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 序合法、合规 4.1.1 2016 年 4 月 1 日、10 月 26 日及 12 月 6 日,山西焦化分别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九次、第十三次、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发行 价格调整方案、修订方案,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期分别为 2016 年 4 月 6 日、10 月 27 日及 12 月 7 日。 4.1.2 2016 年 12 月 24 日,山西焦化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4.1.3 2017 年 5 月 10 日,山西焦化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议案》。根 据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修订后的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19 法律意见书 1、调价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机制。 3、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证监会 核准前。 4、触发条件 在可调价期间内,山西焦化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较山西焦化确定发行价格调整事项 停牌的前一交易日(2016 年 10 月 14 日)的收盘价跌幅超过 20%,同 时以下 A 或 B 的情形有至少一项出现: A.可调价期间内,上证综指(代码:000001)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较山西焦化因本次发 行价格调整事项停牌的前一交易日(2016 年 10 月 20 日)的收盘点数 (即 3,084.46 点)跌幅超过 10%; B. 可调价期间内,行业板块指数(石油、天然气与供消费用燃料指数) (代码:882201.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较山西焦化因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事项停牌的前 一交易日(2016 年 10 月 20 日)的收盘点数(即 2,568.56 点)跌幅 超过 10%。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满足“调价触发条件”的首个交易日出现后,上市公 司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20 法律意见书 若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满足且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审议调 价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当满足“调价触发条件”的首个交易日出现后,公司可在十个工作日 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进行调整。 若上市公司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发行价格调整为:在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 90%的基础上(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调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由董事会确定调整 后的发行价格。 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上市公司后续则 不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交易标的价格不进行调整,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相应 进行调整。 4.1.4 2017 年 5 月 26 日,山西焦化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议案》。 4.1.5 上述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涉及发 行价格调整方案议案时,独立董事均发表了事先认可意见、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分别回避表决。 4.1.6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山西焦化关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21 法律意见书 4.2 触发条件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4.2.1 《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 会决议可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 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 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第 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建立在大盘和 同行业因素调整基础上,触发发行价格调整的情形应当明确、具体、 可操作,并充分说明理由……”。 4.2.2 经核查,山西焦化 2017 年 5 月修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调整 方案将上市公司股价以及大盘和行业板块指数中的任一指数发生量化 要求的重大变化作为触发条件,触发条件明确、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 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第五十 四条的相关规定。 4.3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设置理由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保 护 山西焦化依据《重组办法》相关规定设置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主要是为应对因整体资本市场波动以及上市公 司所处行业 A 股二级市场表现变化等市场及行业因素造成的上市公司 股价变化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本次交易顺利完成; 相关设置遵循市场定价原则,有利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4.4 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发行价格及调价基准日的设置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4.4.1 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1.3 中关于调价基准日、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的相关内容,可调价期间内,在满足触发条件的首个交易日出现后, 22 法律意见书 山西焦化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如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则审议调价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发行价格的确定 方式为:在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90%的基础上(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由董事会确定调整后的发行价 格。 4.4.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关于发行 价格的确定方式,发行价格及调价基准日的设置符合《重组办法》第 四十五关于“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4.5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价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设置的“触发条件”尚未满足。根据山西焦 化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山西焦化董事会决定不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后续亦不再根据发 行价格调整机制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4.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程序合法、合规,调价触发条件设置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等 相关规定,有利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发行价 格及调价基准日的设置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发行价格 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本次重组不存在调价安排,后续亦不再根据发行价格调整 机制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五、 《反馈意见》问题 6:申请材料显示,本次重组方案中包括募集配套资 金的发行底价调整方案。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 方案及拟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2)目前是否存在调价安排。请独立 23 法律意见书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1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方案的修订情况 5.1.1 2017 年 5 月 10 日,山西焦化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议案》。根 据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修订后的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 方案如下: 1、调价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机制。 3、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本次交易前。 4、触发条件 在可调价期间内,山西焦化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较山西焦化确定发行价格调整事项 停牌的前一交易日(2016 年 10 月 14 日)的收盘价跌幅超过 20%,同 时以下 A 或 B 的情形有至少一项出现: A.可调价期间内,上证综指(代码:000001)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较山西焦化因本次发 行价格调整事项停牌的前一交易日(2016 年 10 月 20 日)的收盘点数 (即 3,084.46 点)跌幅超过 10%; B. 可调价期间内,行业板块指数(石油、天然气与供消费用燃料指数) (代码:882201.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较山西焦化因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事项停牌的前 24 法律意见书 一交易日(2016 年 10 月 20 日)的收盘点数(即 2,568.56 点)跌幅 超过 10%。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满足“调价触发条件”的首个交易日出现后,上市公 司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配套募集资 金的发行底价进行调整。 若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满足且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对发行底价进行调整,则审议调价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 准日。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当满足“调价触发条件”的首个交易日出现后,公司可在十个工作日 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的发行底价进 行调整。 若上市公司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中配套募集资金的发 行底价调整为:在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90%的基础上(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调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由董事会确定调整后的 发行底价,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发行底价进行调整,上市公司后续则 不再对发行底价进行调整。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配套募集资金总额不变,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底价相应进 行调整。 5.1.2 2017 年 5 月 26 日,山西焦化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25 法律意见书 过了《关于修订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议案》。 5.2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方案及拟履行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5.2.1 《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 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以及 2017 年 2 月 15 日修订前的《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发行管理办法》所称‘定 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 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发行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和第十六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 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 准日:(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二) 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 5.2.2 根据前述修订后的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方案,募集配套资金 的发行底价调整拟履行的程序: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本次交易前的 期间,满足“调价触发条件”的首个交易日出现后,山西焦化可在十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若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满足且上市 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相 应进行调整,审议调价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本次 交易中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为:在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的基础上(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 26 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 量),由董事会确定调整后的发行底价,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2.3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方案及拟 履行的程序符合《发行管理办法》、2017 年 2 月 15 日修订前的《实施 细则》的相关规定。 5.3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价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募集配套资 金的发行底价调整方案设置的“触发条件”尚未满足。根据山西焦化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山西焦化董事会决定不对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调整,后续亦不再根据发行价格调整 机制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调整。 5.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方案及拟履行 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重组不存在调价安排,后续亦不再根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对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调整。 六、 《反馈意见》问题 7:申请材料显示,交易完成后山焦集团及其一致行 动人持股比例超过 50%,股东大会同意山焦集团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请你公司补 充披露与山焦集团同受焦煤集团控制的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西山煤电是否触发要 约收购义务。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1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山焦集团与西山煤电受同一主体焦煤集团控制, 西山煤电系山焦集团的一致行动人。 6.2 本次交易实施前,山焦集团持有山西焦化 108,867,242 股,占山西焦 化 总 股 本 的 14.22% ; 本 次 交 易 完 成 后 , 山 焦 集 团 持 有 山 西 焦 化 775,335,842 股,占总股本的 50.98%。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山焦集团因本次交易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西山煤 27 法律意见书 电作为山焦集团的一致行动人也将因本次交易事项触发要约收购义 务。 6.3 鉴于山焦集团已就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承诺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经山西焦化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要约收购豁免事项,山焦集 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西山煤电即可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且可免于向中国证 监会提出豁免申请。2017 年 5 月 26 日,山西焦化召开 2017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控股股东山西 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免于以 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6.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西山煤电因本次交易事项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但已取得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且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七、 《反馈意见》问题 8:申请材料显示,中煤华晋房产土地尚未办理房屋 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尚未取得权证的土地、房产面 积占比、用途、办理进展、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障 碍或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2)补充披露尚未办证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3)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 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相关规定,完善相关承诺。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1 中煤华晋尚未办证的土地、房产情况 7.1.1 中煤华晋的用地情况 7.1.1.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煤华晋已办理使用权登记的 土地 14 宗,面积 1,356,145.31 平米,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暂未 办理使用权登记的土地 2 宗,面积 27,150.55 平米。其他未办理 28 法律意见书 使用权登记的土地 21 宗(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 一),面积 764,422.33 平米,占总面积的 36.86%。 7.1.1.2 中煤华晋相关土地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原因 中煤华晋尚未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土地位于运城河津市和临汾乡 宁县。 根据中煤华晋出具的说明以及与河津市土地管理部门的沟通,河 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正在调整之中。经查询河津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网站,河津市“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招标工 作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完成竞争性判断工作,选定山西金瓯土地 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编制单位。此外,根据山西省国土资 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文件,山西省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零时起全面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自此全省范围 内实现“停旧发新”。但截至 2017 年 5 月,中煤华晋所属的河津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暂未对外正式开展业务,中煤华晋客观上暂时 不能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手续。根据中煤华晋的说明, 中煤华晋已准备妥当相关办证资料,待上述客观情况具备将及时 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国土资函[2014]13、24 号用地预审复函, 韩咀煤业申请用地总面积 15.0872 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 9.5218 公顷,存量建设用地 5.5654 公顷;华宁焦煤申请用地总面 积 21.3367 公顷,新增建设用地 7.1328 公顷,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14.2039 公顷。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的关于乡宁县矿业存量 土地整合利用实施方案,上述新增建设用地相对应的复垦区面积 分别为 10.2257 公顷、7.4130 公顷。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指导意见 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2 号)文件确立的“封闭运行、总量平 衡”原则,将关闭矿山、废弃工矿拟整理复垦的建设用地与整合 29 法律意见书 保留矿山企业需要新增的建设用地组成项目区,做到项目区内建 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因乡宁县关 闭矿山、废弃工矿所占土地的整体复垦工作没有完成,乡宁县境 内包括华宁焦煤、韩咀煤业在内的大部分矿山企业暂无法办理权 属登记手续。目前韩咀煤业及华宁焦煤均持有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的用地预审批复,待乡宁县完成资源整合矿井土地复垦工作之后, 具备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条件。 7.1.2 中煤华晋的房产情况 7.1.3.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煤华晋拥有产权证书的房产 4 处,其中北京办事处的 3 处房产根据《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分 立协议》相关权利已由中煤华晋享有但目前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中煤华晋房屋及建筑物总体建筑面积 364,497.22 平方米,其中尚 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及建筑物建筑面积 341,692.17 平方米,占 中煤华晋总体建筑面积的 93.74%。 7.1.3.2 中煤华晋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均位于其矿区,产权权属不存在 争议。中煤华晋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采取矿区整体规划、总体设计 并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批复开工建设,由山西省发改委完成验收 工作。中煤华晋一直在积极推动有关房产产权的完善工作,根据 中煤华晋与所在地政府房屋主管部门的沟通,办理相关房产的产 权证书,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包括提供当地主管部门认可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 房屋测绘报告等,目前标的公司拥有的整体规划、批复及验收等 文件或者是以标的公司分立之前的华晋焦煤名义,或者相关文件 的审批单位与当地房屋主管部门的要求不一致,办理房产产权所 需的审批程序和前置文件较多。 7.1.3 根据中煤华晋说明,中煤华晋及下属子公司是完善相关土地、房产的 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单位,根据中介机构与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沟通情 30 法律意见书 况、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中煤华晋完善相关产 权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中煤华晋完善相关产权的费用由具体经办单位 承担,同时本次交易对方山焦集团已经就中煤华晋完善产权所产生的 成本支出可能对山西焦化利益的影响做出了明确的补偿承诺。根据目 前不动产登记改革的情况以及中煤华晋相关土地完善产权证明的前提 条件,山焦集团已经承诺在河津市土地规划调整到位和乡宁县完成资 源整合矿井的土地复垦工作之后的三年内,督促中煤华晋完善相关不 动产登记手续。 7.2 上述房产土地未完善产权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对中煤华晋生产经营活动 的影响 7.2.1 根据河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中煤华晋自 2014 年以 来遵守《土地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该企业办理房产、土地相关产权手续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7.2.2 根据乡宁县国土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中煤华晋下属华宁焦煤及韩咀 煤业能较好履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2.3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煤华晋尚未完善权属登记的土地、房产不 存在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的权属纠纷,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 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 的其他情况。上述房产土地尚未完善产权的情形不会对中煤华晋的生 产经营活动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7.3 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 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 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7.3.1 根据中煤华晋所属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中煤华晋 及下属子公司遵守《土地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 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项之规定。 31 法律意见书 7.3.2 本次交易为收购中煤华晋 49%股权,不涉及中煤华晋下属土地、房产 等资产的产权转移,本次交易的股权资产不存在质押、冻结、诉讼等 事项,股权转移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同时中煤华晋的下属房产土地在 报告期内不存在涉及土地管理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不涉及资 产抵押、产权纠纷等事项,上述房产土地完善产权证明不存在实质性 障碍,同时交易对方山焦集团已经出具承诺,在相关条件具备的情况 下,在限定期限内督促中煤华晋完善土地房产产权手续,并承诺对因 房产土地产权问题给山西焦化带来的相关损失予以补偿。因此本次交 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 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 合法”的规定,同时也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 项关于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 属转移手续的相关规定。 7.4 针对中煤华晋土地房产尚未完善权属登记可能存在的风险的应对措施 7.4.1 作为本次交易对方山焦集团,已经针对本次交易标的中煤华晋的相关 土地房产完善产权的事项出具了承诺,并已在《重组报告书》予以披 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山焦集团就 相关承诺进一步完善,承诺如下: “中煤华晋目前存在实际占有和使用部分无证房产、土地的情况,其 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并没有因未取得或暂未取得相关的产权证书而受到 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导致中煤华晋重大损失以致于不符合本次重 组条件的情形。 针对上述产权不完善的情况,山焦集团做出如下具体承诺: 1、关于完善房产土地产权的承诺 鉴于目前中煤华晋位于河津市的不动产登记需要以河津市土地规划调 整为前提,位于乡宁县的不动产登记需要以乡宁县土地复垦工作的落 32 法律意见书 实为前提,而上述工作由当地行政管理部门主导负责,因此中煤华晋 完善不动产登记手续受到上述外部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限制。据此山 焦集团承诺,在河津市土地规划调整到位以及乡宁县土地复垦工作落 实的条件满足后的三年内,督促中煤华晋完成相关土地房产的不动产 的登记手续。 2、关于房产土地产权瑕疵对上市公司损失的承诺 山焦集团承诺如因为标的资产涉及的房产土地产权瑕疵给上市公司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房产、土地后续存在的可能造成山西焦化投资收益额减少的情况 包括: 1)有关房产、土地办理产权登记证书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支出; 2)因未办理房产、土地产权证书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3)其他与房产、土地产权瑕疵相关的直接费用成本支出。 从本承诺出具之日到中煤华晋完成相关房产土地的不动产登记手续的 期间内,在发生上述有关成本费用的当年,山焦集团现金补偿山西焦 化的金额=经山西焦化和中煤华晋确认的当年中煤华晋发生的相关费 用、成本支出的总金额*49%。上述补偿以现金方式在次一年的 6 月 30 日前由山焦集团补偿予山西焦化。” 7.4.2 上述完善之后的承诺,明确了在河津市土地规划调整工作完成及乡宁 县土地复垦工作完成后三年内,山焦集团督促中煤华晋完成相关不动 产登记手续,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 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 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 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 33 法律意见书 “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 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的规定。同时,上述承诺明确了 山焦集团针对可能影响中煤华晋当期损益进而影响山西焦化投资收益 的部分而向山西焦化的补偿机制。 7.4.3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内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的规定。 7.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煤华晋存在部分土地房产未完善产权手续的 情况,但不会对中煤华晋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严重不利影响。当地主 管部门已经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报告期内中煤华晋不存在涉及《土地 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土地房产未办理 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不会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 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项、第(四)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同时山焦集 团针对标的公司产权未办理登记情况可能产生风险作出承诺,完善后 的承诺内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 八、 《反馈意见》问题 9:申请材料显示,中煤华晋拥有的王家岭矿、韩咀 煤业、华宁焦煤三项采矿权均采取了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方式。请你公司补充 披露:1)相关主体是否具备采矿权价款支付能力,相关保障措施是否能够充分保 障价款足额按期支付及相关主体的采矿许可证不被吊销。2)上述采矿权价款的分 期缴纳是否影响中煤华晋对相关采矿权的合法拥有,对标的资产独立性、生产经 营及作价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相关规 定,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1 相关主体的采矿权价款支付能力及保障措施 34 法律意见书 8.1.1 中煤华晋王家岭矿的采矿权资源价款缴纳主体为中煤集团和山焦集 团,应缴采矿权资源价款 154,629.6 万元,其中,中煤集团 2015 年缴 纳 15,861.096 万元,从 2016 至 2024 年每年缴纳 7,000 万元;山焦集 团 2015 年缴纳 15,468.504 万元,从 2016 至 2024 年每年缴纳 6,700 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煤集团、山焦集团均已缴 清 2016 年采矿权资源价款,剩余未缴资源价款分别为 56,000 万元、 53,600 万元。 根据《重组报告书》及经本所律师核查,中煤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下 属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中煤能源为 A 股和 H 股上市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煤能源总资产为 2,418.49 亿元,净资产为 1,019.60 亿元,货币资金 152.68 亿元,2016 年度营业收入为 606.32 亿元。根 据中煤能源公司章程规定,中煤能源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以中国企业 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金额孰低者为准)的 20%。中煤能 源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每股分派人民币 0.039 万元(含税),如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 配预案,中煤集团可获得 2.97 亿元(含税)的现金分红,已远超其应 缴中煤华晋采矿权资源价款数额。因此,从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中 煤能源现金分红政策,中煤集团具备按期缴纳王家岭矿采矿权价款的 能力。山焦集团为山西省属国有大型企业,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山焦集团总资产为 170.21 亿元,净资产为 37.90 亿元,货币资金 32.88 亿元,营业收入为 63.90 亿元。此外,山焦集团将通过本次交易获得 6 亿元现金对价,可有效保障山焦集团后续采矿权价款的缴纳。 8.1.2 依据采矿权价款缴款合同相关约定,华宁焦煤、韩咀煤业均系其名下 采矿权的资源价款缴纳主体。由于华宁焦煤、韩咀煤业均属兼并重组 整合矿井,在采矿权价款缴款合同签订时,两公司均系建设阶段尚未 投产。经核查相关合作协议及历年缴款凭证,目前两家公司均由其股 东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采矿权资源价款。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35 法律意见书 之日,华宁焦煤、韩咀煤业均已缴清 2017 年度资源价款,华宁焦煤剩 余未缴采矿权资源价款为 22,113 万元,韩咀煤业剩余未缴采矿权资源 价款为 9,000 万元。鉴于目前两家公司欠缴的采矿权资源价款金额较 少,且均已投产,具备缴纳资源价款的能力,客观上后期欠缴采矿权 资源价款的可能性较小。 8.1.3 山焦集团针对后续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事项明确承诺“如因山焦集团 未如期缴纳后续采矿权资源价款,导致中煤华晋的采矿许可被吊销, 由此给山西焦化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山焦集团承担。具体保障措施 如下:本次山西焦化向山焦集团支付的 6 亿元现金对价在山西焦化支 付给山焦集团之后,由山焦集团、山西焦化与资金存放银行签订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后续山焦集团针对王家岭矿采矿权 资源价款的支付,不得挪作它用。” 8.1.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相关主体均具备采矿权价款支付能力,因欠缴 采矿权资源价款导致采矿许可证被吊销的风险较小。山焦集团已就中 煤华晋后续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事项作出承诺,所作承诺及相关保障 措施可以充分保障采矿权资源价款的缴付,确保中煤华晋采矿权许可 证不会因资源价款未缴纳而被吊销。 8.2 采矿权价款的分期缴纳不会影响中煤华晋对相关采矿权的合法拥有 8.2.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 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当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8.2.2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有关 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以资金方式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 困难的,经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 缴纳,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 10 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低于 20%。 分期缴纳价款的采矿权人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 占用费”。 36 法律意见书 8.2.3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国土资函【2016】231 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 于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采矿权证有关事宜的复 函》文件已就中煤华晋王家岭矿采矿权的合法有效作出说明。 8.2.4 本所律师认为,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是国家政策法规所允许的,采矿 权价款分期缴纳不会影响相关主体对采矿权的合法拥有。 8.3 采矿权分期缴纳对标的资产独立性、生产经营和作价的影响 8.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采矿权属于用 益物权,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中煤华晋及其子公司均已依法取得国土 资源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其采矿权利受到法律保护。采矿权分期 缴纳不影响相关主体对采矿权的合法拥有,因此不会对标的资产的独 立性产生影响。 8.3.2 基于前述 8.1 部分,相关主体均具备按期缴纳采矿权资源价款的能力 且已就资源价款缴纳作出相应保障措施。因相关主体不缴纳采矿权价 款产生的采矿许可证被吊销的风险较小,分期缴纳不会对标的资产的 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8.3.3 因华宁焦煤、韩咀煤业已将未缴采矿权资源价款作负债处理,本次资 产评估价值已考虑分期缴纳的采矿权资源价款事宜,采矿权分期缴纳 对本次交易作价没有影响。 8.4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四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相关规定,以及《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8.4.1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山焦集团持有的中煤华晋 49%股权,该等股权 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等权利转移限制情形,在 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不 涉及相关债权债务处置问题。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 一条第(四)项规定。 37 法律意见书 8.4.2 标的公司中煤华晋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其两名股东已就本次交易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山西焦 化资产质量和独立经营能力得到提高,有利于山西焦化在业务、资产、 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 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 8.4.3 基于前述,本次交易完成后,山西焦化通过中煤华晋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度性安排可以获得较为可观的投资收益。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山西焦 化改善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增强独立性以及其未来发展战略的实施,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8.4.4 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1.1 及 8.4.1 陈述,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中 煤华晋 49%股权,该等股权权属清晰,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且标的 资产不属于中国证监会所限制的“少数股权”范畴,符合《重组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8.4.5 根据山西焦化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经本所律师核 查,山西焦化董事会已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若干规定》第四条进行 逐项对照并进行了论证,且记载于董事会决议记录。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董事会根据《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逐项对照并进行了论证,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该条的规定,具体如下:1、公司已在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了本次重组标的资产涉及的向有 关主管部门报批事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 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2、本次交易的资产出售方山焦集 团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中煤华 晋 49%股权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本次拟购买 的资产中煤华晋 49%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上市公司在完成本次交易后,公司主营业务不发生变化,不会成为控 38 法律意见书 股型公司。本次收购的资产中的矿业权资产均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 并具备开采条件。3、标的资产拥有经营所需的完整的资产。本次交易 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业务、机构、 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4、本次交易拟收购的标的资产中煤 华晋具有较强盈利能力,交易完成后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较为可观的 投资收益,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公司产业链延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 性。同时,本次收购资产为联营企业股权,上市公司不因本次交易新 增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因本次交易新增 同业竞争” 8.4.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 项、第(六)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相关规 定,以及《若干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8.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煤华晋及下属子公司采矿权资源价款缴纳主 体均具备采矿权价款支付能力,因欠缴采矿权资源价款导致采矿许可 证被吊销的风险较小。山焦集团已就中煤华晋后续采矿权价款分期缴 纳事项作出承诺,所作承诺及相关保障措施可以充分保障采矿权资源 价款的缴付,确保中煤华晋采矿权许可证不会因资源价款未缴纳而被 吊销。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不会影响相关主体对采矿权的合法拥有, 不会对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资产评估价值已考虑 分期缴纳的采矿权资源价款事宜,采矿权分期缴纳对本次交易作价没 有影响。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六) 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相关规定,以及《若 干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九、 《反馈意见》问题 10:申请材料显示,中煤华晋控股子公司韩咀煤业 预计于 2016 年 12 月内投产。华宁焦煤目前正在继续推动 1 号煤层的设计、环评 工作。华宁焦煤《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11 月 4 日。华宁焦煤及韩咀煤业正在依照规定程序办理环保竣工验收。请你公司补充披 39 法律意见书 露:1)上述《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续期及韩咀煤业、华宁焦煤相 关审批、备案、验收手续的办理进展、预计完成时间、相关费用承担方式,是否 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 2)韩咀煤业是否按期投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1 《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及相关审批、备案、验收 手续和办理进展、预计完成时间、相关费用承担方式 9.1.1 华宁焦煤、韩咀煤业涉及的相关审批、备案、验收手续及进展、预计 完成时间、费用承担方式 文 名 称 华宁焦煤 韩咀煤业 号 批 复 晋煤重组办发[2009]95 号、 立项 晋煤重组办发[2009]95 号 晋煤重组办[2011]20 号 用地 晋国土函[2014]24 号 晋国土资函[2014]13 号 环评 环审[2013]239 号 晋环函[2012]2013 号 晋 煤 办 基 发 [2011]1720 晋煤办基发[2011]1596 号、 开工建设 号、晋煤基局[2013]261 号 晋煤基局[2014]173 号 联合试运转 晋煤办基发[2014]1207 号 晋煤办基发[2015]804 号 竣工验收 晋煤办基发[2015]539 号 晋煤办基发[2016]179 号 预计 2017 年 12 月前完成竣 环保验收 环验[2017]2 号 工环保验收,费用由韩咀煤 业承担。 备注:华宁焦煤目前已向乡宁县环保局提交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 40 法律意见书 资料,预计 2017 年 8 月底前可办理完毕,费用由华宁焦煤承担;韩咀 煤业待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办理《排污许可证》。 9.1.2 华宁焦煤、韩咀煤业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名称 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证号:C140000201002120057246, 编号:(晋)MK 安许 开采矿种煤、2#-10#,开采方式 证 字 [2016]GY048 , 地下开采,生产规模 120 万吨/年, 许 可 范 围 为 煤 炭 开 韩咀煤业 矿区面积 25.2245 平方公里,有 采,有效期限 2016 效期限 2014 年 1 月 8 日至 2044 年 4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 月 8 日。 年 4 月 24 日。 证号:C1400002009121220048606, 编号:(晋)MK 安许 开采矿种煤、1#-12#,开采方式 证 字 [2015]GY041 , 地下开采,生产规模 300 万吨/年, 许 可 范 围 为 煤 炭 开 华宁焦煤 矿区面积 24.8147 平方公里,有 采,有效期限 2015 效期限 2014 年 11 月 4 日至 2017 年 7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4 日。 年 11 月 4 日。 9.1.3 华宁焦煤《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续期情况及对本次交易 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 9.1.3.1 经核查,华宁焦煤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均于 2017 年 11 月 4 日到期。 9.1.3.2 根据山西省煤监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十一 条及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供包括《采 矿许可证》在内的相关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 3 年,如 采矿许可证不满 3 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与采矿 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一致。因此,办理采矿许可证是安全生产 41 法律意见书 许可证办理的前提。 9.1.3.3 根据《重组报告书》,华宁焦煤目前未能办理长期采矿证的原因主 要系由于 1 号煤层问题。根据华宁焦煤出具的说明,华宁焦煤目 前正在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对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西中煤 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换发长期采矿许可证有关情况的 请示》(晋国土资发〔2016〕195 号)文件的批复办理采矿许可证。 根据该批复,关于 1 号煤层,企业可根据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和 经济可行性的意见决定开采与否,并建议其它兼并重组中煤矿存 在此类问题,尚未换发长期采矿许可证,参照王家岭矿的做法, 进行采矿权延续登记,换发长期采矿许可证。华宁焦煤目前正在 依据上述批复办理采矿许可证,预计 2017 年 10 月底前办理完毕。 9.1.3.4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宁焦煤办理采矿权证书续期 的主要资料已经准备齐备,尚需完成《山西华宁焦煤有限责任公 司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 方案》三合一报告的编制,目前华宁焦煤已经委托山西省第五地 质工程勘察院编制该报告,预计于 2017 年 7 月中旬完成上述三合 一报告的备案工作,随后提交采矿权证书续期的申请。 9.1.3.5 针对华宁焦煤不能取得长期采矿权证或采矿权证书续期的风险, 山焦集团出具承诺,如果 2017 年 11 月 4 日前华宁焦煤未能取得 长期采矿许可证或短期采矿许可证未获得延期,导致华宁焦煤无 法正常合法生产,从而给中煤华晋的经营业绩造成实际不利影响, 进而影响山西焦化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投资收益,山焦集团将对 该事项导致的山西焦化享有投资收益额的减少部分给予全额补 偿。具体补偿方案如下:在山焦集团针对中煤华晋的 2017-2019 年的业绩补偿期内,若华宁焦煤由于采矿权证书无法续期而导致 无法正常合法经营,则山焦集团将通过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安排 来确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到损害。若截至业绩承诺期到期的 2019 年 12 月 31 日,华宁焦煤仍然没有办理完成长期采矿权证书,山 42 法律意见书 焦集团承诺,在华宁焦煤完成长期采矿权证书办理之前的各年度, 若华宁焦煤因采矿权证书无法续期而导致其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 常开展,山焦集团将按照该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确认的华宁 焦煤经营亏损中归属于中煤华晋的部分的 49%,以现金方式向上市 公司进行补偿。 9.1.3.6 鉴于华宁焦煤已经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签署了合法有效的采矿权 资源价款缴纳合同,并按期缴纳采矿权价款,华宁焦煤合法拥有 采矿权。另根据乡宁县国土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华宁焦煤报告期 内较好的履行了矿产法律法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同时,参 照王家岭矿办理长期采矿权证书的处理原则,解决 1 号煤层问题 已经具有现实案例。华宁焦煤办理采矿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采矿许可证办理完毕后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续期亦不存在法律障 碍。华宁焦煤不能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风险较小, 不会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带来重大不利 影响,不会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山焦集团已针对华宁焦 煤不能取得长期采矿权证或采矿权证书的续期的风险出具补偿承 诺,确保前述事项不会损害交易完成后的山西焦化及其中小股东 权益。 9.2 韩咀煤业目前是否投产。 根据韩咀煤业的说明,韩咀煤业于 2016 年 12 月份已正式投产。 9.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煤华晋下属华宁焦煤涉及的采矿权许可证及 安全生产证办理续期的工作以及韩咀煤业完成环保竣工验收的工作不 存在实质性障碍,不会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 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中煤华晋下属韩咀煤业已于 2016 年 12 月投产。 十、 《反馈意见》问题 11: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中煤华晋及下属子公 司受到多项行政处罚。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行政处 罚,罚款是否已缴纳,涉及事项是否已整改完毕,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 43 法律意见书 公司的影响。2)中煤华晋相关制度保障及其他管理控制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 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1 中煤华晋及其下属子公司近三年行政处罚、缴款及整改情况详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 10.2 相关政府部门已就中煤华晋及其下属子公司近三年内合法、合规经营 情况出具证明,相关行政处罚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 政处罚事项不会对中煤华晋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影 响,不会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不会对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 产生实质性影响。 10.3 中煤华晋相关制度和管理控制措施 10.3.1 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及管理控制措施 中煤华晋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制订了一系列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 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总则》、《矿 井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 度》、《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矿井瓦斯检查制度》、《救援中 心学习和训练制度》等与监督检查有关的制度,此外,中煤华晋还制 订了《煤矿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煤矿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应 急救援专项预案》等应急预案。相关制度明确了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组织管理网络、思想教育与考核等具体内容,从而保障中煤华晋的安 全生产,防范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责任事故。 中煤华晋安全监察局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同时结合自身安全管理 工作的实际情况,中煤华晋建立了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救援等规 范安全生产的相关领导小组,包括以由中煤华晋董事长(总经理)、 党委书记等担任组长,各副总经理及机关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小组 成员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及考核领导小组,由各部门专业技术人员 组成的安全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各矿(厂、项目管理部)针对突发事 故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指挥部以及由董事长、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的 44 法律意见书 “一通三防”考核管理小组。其中,质量标准化达标及考核领导小组 主要负责制订、开展、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安全监察局负责日 常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则对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 期间、生产经营活动任务繁忙时段、以及季节性变化时期和事故多发 期开展专项检查, “一通三防”考核管理领导小组则主要针对矿井 通风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煤矿通风系统合理稳定、杜绝各类瓦斯事故 的发生,预防和消除煤炭自然火灾事故。 10.3.2 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及管理控制措施 中煤华晋在环境保护方面制订了包括《节能环保管理制度(试行)》、 《节能环保责任制度(试行)》、《节能环保统计管理规定(试行)》在 内的一系列环境保护相关制度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制度 明确了责任主体、具体内容及追责机制,从而保障日常生产经营符合 节能环保要求。 中煤华晋生产技术处负责节能环保管理工作,对节能环保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包括制订各项环境保护管理标准和环境技术经济考核指标。 中煤华晋下属各子公司、矿、厂、明确分管节能环保工作的领导,设 立节能环保管理机构,配备节能环保管理人员,对各自管辖区域内的 节能环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0.3.3 质量管理方面的制度及管理控制措施 质量管理方面,中煤华晋坚持“分级负责、 全程管理、突出重点、 提高效益”的煤质管理工作原则,制订了《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公 司煤质管理制度(试行)》及《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质 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 中煤华晋成立煤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生产副总经理为组长,负责 煤质管理日常工作,配备足够的技术和煤质检查人员,完善煤质管理 制度,积极开展煤质管理工作。中煤华晋对生产矿井要求明确分管煤 质的负责人,有专职煤质管理部门(机构),根据管理需要,配足专 45 法律意见书 职、专业人员,并纳入定编管理,承担毛煤产品质量管理主体责任; 绘制灰分、硫分、发热量等煤质指标等值线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采 掘工作面接续表,收集整理生产检查煤样分析资料,建立毛(原)煤 质量台帐;按月分解年度原煤煤质计划,完成按月分解的原煤煤质计 划及年度计划煤质等。中煤华晋对选煤厂要求绘制工艺流程图、设备 联系图、总平面布置图,收集整理生产检查煤样分析资料,建立设备 台帐、原煤质量台账、产品煤质量台账、装车台账等;按月分解年度 原煤煤质计划,完成按月分解的原煤煤质计划及年度计划煤质,计划 指标包括入洗量、精煤回收率、矸中带煤指标、产品结构、优质煤比 例、灰分、硫分、发热量等;以及建立采制化仪器设备台账、所有煤 样来样登记台账,筛分、浮沉试验资料等;配齐采样、制样、化验机 械、工具、设备,保证配置符合质量检测要求。中煤华晋对于储装运 销过程,采取了建立健全煤炭产品库存质量台账,煤炭产品按品种单 独存放,制订预防煤炭高温和自燃发火的具体措施;装车作业遵循“先 进先出”原则,严格按销售煤种、流向和煤质指标要求进行装车或配 煤装车控制,杜绝错装、混装或装车不合格现象,不得发运未经检验 的产品;建立装车环节检查验收制度,加强交货质量控制,严防杂物 混入煤中,做好各煤种的动态质量管理等措施。在煤质检测过程中, 建立健全采制化管理制度,贯彻执行采制化工作国家标准和行业标 准,配备必要的、性能可靠的采制化仪器、设备,并按期进行检定校 验。积极推广使用机械化采样设施和煤质在线检测设备;建立齐全清 晰的采制化工作原始记录,做到计算准确可靠,规范结果审核制度; 推进中心化验室的建设,逐步通过 CNAS 认可。 10.3.4 本所律师认为,中煤华晋已建立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管理 等方面的制度,制订了相关管理控制措施以及突发安全和环境事件的 相关应急预案,可有效保障中煤华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 产、节能环保、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 10.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中煤华晋及下属子公司受到的多项行 46 法律意见书 政处罚的相关罚款均已缴清,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 处罚事项不会对中煤华晋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影 响,不会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不会对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 产生实质性影响。中煤华晋具备完善的制度保障及管理控制措施。 十一、 《反馈意见》问题 12:申请材料显示,华宁焦煤实现利润的 40%上缴 乡宁县人民政府,剩余 60%的利润由华宁焦煤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请你公司补 充披露交易完成后上述安排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对本 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1 根据《临汾市人民政府、运城市人民政府、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关 于王家岭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协议》,因王家岭煤矿井口位于河津市, 资源位于乡宁县,为解决煤炭开采过程中对乡宁县生态环境的影响, 依据两区人民政府与中煤华晋就王家岭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相关协议 安排,以及华宁焦煤的双方股东签署的投资协议和历年股东会决议, 华宁焦煤实现利润的 40%上缴乡宁县人民政府;剩余 60%的利润由华宁 焦煤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此外,上述相关协议对利润分配事项并 无约定截止期限。 11.2 根据《重组报告书》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宁焦煤公司章程、历次股东 会及董事会决议,华宁焦煤的股东为中煤华晋和毛则渠公司,持股比 例分别为 51%、49%,双方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约定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 义务。乡宁县人民政府除每年取得华宁焦煤的 40%净利润外,并未享 有或行使如股东表决、委派董事、监事等决策方面的股东权利,未参 与华宁焦煤的日常经营管理。 11.3 根据《重组报告书》及《评估报告》,本次成本法和收益法评估时均予 考虑上述利润分配事项对华宁焦煤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 11.4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山西焦化在《重组报告书》中已对华宁焦 煤每年 40%净利润上交乡宁县人民政府事项予以充分披露。上交利润 47 法律意见书 事项不会影响华宁焦煤的法人治理结构,不会影响中煤华晋对华宁焦 煤的控制关系。本次评估已考虑上述分红影响,评估结果剔除已上交 或未来上交乡宁县人民政府利润,交易价格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山西 焦化及其中小股东利益,不会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本次交易 完成后,华宁焦煤上交利润事项将继续存续,但不会对华宁焦煤法人 治理结构产生影响,不会对山西焦化的日常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产生 影响。 十二、 《反馈意见》问题 14:申请材料显示,2011 年沙曲矿、明珠基业和 吉宁煤业组建公司仍称华晋焦煤,由焦煤集团控股 51%。请你公司结合主营业务情 况,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如存在,补充披露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规定,完 善相关承诺。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1 本次交易前,山西焦化的主营业务为焦炭及相关化工产品的销售。本 次交易系山西焦化收购控股股东山焦集团所持有的中煤华晋 49%股 权,是具有重要影响的联营企业股权,本次收购不会导致山西焦化主 营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交易完成后,山西焦化的主营业务不发生变化, 中煤华晋的经营业绩体现为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而非主营业务收入。 本次交易未新增同业竞争。 12.2 本次交易前,山西焦化实际控制人焦煤集团控制的五麟煤焦、西山煤 气化、京唐焦化、山西焦炭集团存在部分焦化经营业务,华晋焦煤主 要从事煤炭的生产及销售,不从事焦炭及相关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华晋焦煤与山西焦化不存在同业竞争。上述焦化业务中除京唐焦化是 附属于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的钢铁焦化企业外,其余焦化 业务与山西焦化存在少量重叠情况,上述公司与山西焦化存在潜在同 业竞争情况。但根据上述三家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报告,受焦化行业持 续低迷的影响,上述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经营困难,现阶段注入山西 焦化将会加剧公司的亏损面,不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48 法律意见书 12.3 焦煤集团已就上述潜在同业竞争情况出具承诺,内容如下:“山西焦化 股份有限公司是山西省独立焦化行业的龙头企业,拥有焦炭产能 360 万吨/年,以及 30 万吨/年焦油加工、34 万吨/年焦炉煤气制甲醇、 10 万吨/年粗苯精制等生产能力,是山西焦煤集团下属企业中焦炭生 产规模最大、相关附属化工产品回收并深加工能力最强、技术装备最 先进、“焦-化”产业链最完整的焦化企业。 2004 年,山西省人民政府、省国资委决定由山西焦煤集团对山西焦化 集团进行战略性重组。重组完成后,山西焦煤集团下属子公司西山煤 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五麟煤焦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五麟煤焦”)、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山西西山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山煤气化”)、唐 山首钢京唐西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唐焦化”)有少量、 规模较小的焦化经营业务。2013 年 6 月,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合重组山西 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山西焦炭(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事宜 的通知》(晋国资发〔2013〕24 号),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 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划转至山西焦煤集团,使其成为山 西焦煤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上述焦化业务中除京唐焦化是附属于首钢 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的钢铁焦化企业外,其余焦化业务与山西 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少量重叠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山西焦煤集团承诺,“十三五”期间(2016 年—2020 年),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确立为集团内部焦炭及相关化工产品生 产经营业务整合发展的平台,在集团内部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五麟煤焦、西山煤气化等其他焦化类企业或相关资产、业务符合 国家安全、环保、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相关企业经营 情况和财务状况好转,且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 况下,以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为主导,通过收购兼并、业务转让、 资产注入、委托经营等方式将集团控制的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 49 法律意见书 司、五麟煤焦、西山煤气化等其他焦化类企业或相关资产、业务逐步 进行整合,推动产业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集团内部焦化 行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集团资产规模、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充分 的履约能力,并将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履行上述承 诺。 集团于 2007 年、2011 年所作的《关于避免与山西焦化股份有 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集团内部焦化业务整合的承诺》同 时废止,以本承诺为准。” 12.4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山西焦化不因本次交易新增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针对历史上山西焦化与焦煤集团下属部分 企业存在的少量焦化业务重叠情况,焦煤集团已经出具明确承诺,将 在“十三五”期间,解决山西焦化与焦煤集团旗下其他焦炭化工生产 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承诺内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 履行》的相关规定。 十三、 《反馈意见》问题 18:申请材料显示,晋南分公司为中煤能源下属 分公司,报告期内均为中煤华晋第一大客户,且销售占比达 75%以上,销售集中度 较高。同时中煤华晋第一大供应商为实际控制人中煤集团。除上述关联采购、销 售外,中煤华晋报告期还存在关联接受劳务、关联方资金往来等业务。请你公司: 1)结合业务特点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补充披露中煤华晋主要客户、供应商集 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处于合理水平。2)补充披露中 煤华晋上述关联采购、销售、接受劳务、资金往来相关背景、必要性、定价依据 及合理性。3)结合向第三方交易价格、市场可比交易价格,补充披露上述关联采 购、销售、接受劳务、资金往来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及对评估值的影响。4)补充披 露中煤华晋与主要客户、供应商合作的稳定性,未来是否可持续,上述情形对中 煤华晋未来年度经营稳定性和评估值的影响。5)结合上述情形,补充披露关联交 易对标的资产独立性及经营业绩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相关规定。 50 法律意见书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1 报告期内,中煤华晋的关联交易情况 13.1.1 出售商品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关系 2016 年 2015 年 晋南分公司 同受母公司控制 4,122,038,107.69 2,791,533,522.11 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26,130,302.17 - 司 北京中煤煤炭洗选技术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25,080,597.44 - 河北中煤旭阳焦化有限公司 母公司之合营企业 12,649,974.77 - 合计 4,185,898,982.07 2,791,533,522.11 13.1.2 采购商品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关系 2016 年 2015 年 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 同受母公司控制 64,833,823.47 63,802,356.61 司 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7,311,122.95 468,746.67 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同受母公司控制 2,292,766.01 1,141,542.82 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同受母公司控制 21,395,432.14 216,174,202.37 山西中煤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1,216,041.59 7,563,203.59 中煤邯郸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2,994,382.61 2,590,854.70 中煤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 同受母公司控制 - 1,316,239.32 司 中煤陕西中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40,000.00 1,069,183.02 公司 上海大屯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713,923.08 446,042.74 北京中煤电气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1,519,515.38 393,162.39 合计 102,317,007.23 294,965,534.23 13.1.3 接收劳务 单位:元 51 法律意见书 关联方 关联关系 2016 年 2015 年 北京中煤煤炭洗选技术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92,931,815.39 -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104,391,516.64 138,991,718.70 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81,470,822.72 96,409,076.00 同受公司股东之最终控股 山西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 4,095,080.00 93,366,744.90 公司控制 山西中煤四达矿业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1,120,992.22 - 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2,034,013.00 - 同受公司股东之最终控股 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5,620,000.00 51,496,214.43 公司控制 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935,761.42 17,949,929.00 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50,102,939.26 17,094,017.09 徐州大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8,786,545.00 15,924,046.00 中煤第九十二工程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170,781.92 1,950,801.00 中煤陕西中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3,336,283.00 1,069,183.02 公司 同受公司股东之最终控股 华晋焦煤 - 700,000.00 公司控制 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655,752.10 - 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4,543,554.45 - 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16,346,660.00 - 合计 376,542,517.12 434,951,730.14 13.1.4 利息支出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关系 2016 年 2015 年 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同受母公司控制 9,256,194.46 10,951,111.10 13.1.5 利息收入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关系 2016 年 2015 年 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同受母公司控制 80,986.39 111,035.87 13.1.6 提供资金 52 法律意见书 13.1.6.1 中煤华晋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关系 2016 年 2015 年 毛则渠公司 公司子公司股东 - 50,000,000.00 13.1.6.2 关联方向中煤华晋提供资金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关系 2016 年 2015 年 毛则渠公司 公司子公司股东 28,683,587.00 - 13.1.7 接受贷款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关系 2016 年 2015 年 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同受母公司控制 200,000,000.00 200,000,000.00 13.1.8 接受担保 单位:元 担保是否已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经履行完毕 1,056,825,000.00 元的借 2006 年 8 月 8 日 2021 年 8 月 7 日 款本金、利息以及中煤华 焦煤集团 正在履行 晋应向银行支付的与借款 有关的款项(如有) 2011 年 6 月 28 日 2022 年 6 月 27 日 1,056,825,000.00 元的借 2006 年 8 月 8 日 2021 年 8 月 7 日 款本金、利息以及中煤华 中煤能源 正在履行 晋应向银行支付的与借款 有关的款项(如有) 2011 年 6 月 28 日 2022 年 6 月 27 日 1,166,825,000.00 元的借 2006 年 8 月 8 日 2021 年 8 月 7 日 款本金、利息以及中煤华 焦煤集团 正在履行 晋应向银行支付的与借款 有关的款项(如有) 2011 年 6 月 28 日 2022 年 6 月 27 日 1,166,825,000.00 元的借 中煤能源 2006 年 8 月 8 日 2021 年 8 月 7 日 正在履行 款本金、利息以及中煤华 53 法律意见书 晋应向银行支付的与借款 有关的款项(如有) 2011 年 6 月 28 日 2022 年 6 月 27 日 13.1.9 关联方应收账款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关系 2016.12.31 2015.12.31 晋南分公司 同受母公司控制 188,938,450.45 776,033,017.97 北京中煤煤炭洗选技术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11,744,299.05 - 河北中煤旭阳焦化有限公司 母公司之合营企业 3,800,470.00 - 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572,454.00 - 司 合计 205,055,673.50 776,033,017.97 13.1.10 关联方其他应收账款余额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关系 2016.12.31 2015.12.31 毛则渠公司 公司子公司股东 11,560,186.96 50,000,000.00 晋南分公司 同受母公司控制 - 44,173,638.64 合计 11,560,186.96 94,173,638.64 13.1.11 关联方应付账款 关联方 关联关系 2016 年 2015 年 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同受母公司控制 64,884,538.87 162,481,738.52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66,855,860.17 72,018,987.47 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66,733,705.70 55,951,387.10 同受公司股东之最终控股公 山西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 23,657,477.03 54,301,933.36 司控制 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 同受母公司控制 66,875,117.49 34,985,875.74 司 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15,035,366.32 26,762,994.91 同受公司股东之最终控股公 山西焦煤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 - 1,288,533.38 司控制 同受公司股东之最终控股公 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7,032,203.95 14,053,952.95 司控制 徐州大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5,983,298.00 14,102,665.09 54 法律意见书 山西中煤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2,373,690.50 8,848,948.20 北京中煤电气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427,350.00 2,906,091.00 中煤陕西中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3,269,619.00 1,887,921.00 公司 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同受母公司控制 154,000.00 1,540,000.00 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906,827.10 751,075.00 上海大屯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同受母公司控制 887,477.00 677,870.00 中煤第九十二工程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284,206.19 462,848.90 中煤邯郸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 335,320.00 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12,406,000.00 7,180,000.00 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1,974,154.45 - 抚顺煤矿电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同受母公司控制 99,600.00 - 合计 339,840,491.77 460,538,142.62 13.1.12 关联方其他应付账款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关系 2016 年 2015 年 毛则渠公司 公司子公司股东 128,852,299.00 100,168,711.89 同受公司股东之最终控股公 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 765,021.00 36,965,021.49 司控制 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10,000,000.00 20,000,000.00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同受终控股公司控制 - 3,569,403.84 抚顺煤矿电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同受母公司控制 2,340,000.00 - 同受公司股东之最终控股公 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1,246,927.10 司控制 同受公司股东之最终控股公 山西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 - 284,050.00 司控制 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 11,340.00 合计 141,957,320.00 162,245,454.32 13.1.13 短期借款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关系 2016 年 2015 年 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同受母公司控制 200,000,000.00 200,000,000.00 55 法律意见书 13.2 中煤华晋主要客户、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13.2.1 关联主要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中煤华晋第一大客户晋南分公司在报告期销售占比达 75%以上。主要 原因为中煤能源下属公司销售业务由其统一进行管理,依据中煤能源 的相关规定以及《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总则》,中煤华晋的煤炭销售由中煤能源以统一销售、统一市场、统 一价格、统一结算、统一服务的原则组织销售,中煤华晋本部商品煤 均面向中煤能源晋南分公司统一销售。中煤能源对旗下各煤炭生产业 务主体的煤炭销售业务实施统一管理,可以发挥中煤能源煤炭销售和 营销网络的资源优势,优化协调销售业务,加强企业的定价权,强化 质量控制、运输和检验等客户服务,有利于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能 够及时调整供应关系,避免中煤能源业务出现内部竞争,提高整体销 售效率,规范销售业务管理,实现规模化效益。 13.2.2 主要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中煤华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要采购及劳务需求包括煤矿生产所 用机械设备的采购,以及煤矿建设相关的工程施工、煤矿的相关技术 服务与维护服务等。煤炭开采及洗选行业是专业性要求非常高的行 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着重强调专业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而中 煤华晋作为新建的大型现代化煤矿企业,其王家岭矿、华宁矿、韩咀 矿均需进行井下开采,对其采购的机械设备有着严格的质量把控,对 相关技术工程人员及相关维护服务有着高标准的要求。中煤集团是我 国国有大型煤炭集团之一,拥有我国目前规模最大、技术装备水平最 高、产品成套服务最全、综合竞争实力最强的井工煤矿工作面综采成 套设备制造企业中国煤矿机械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多家拥有矿山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煤矿施工企业,以及具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 质的选洗煤专业化服务公司。择优选取中煤集团下属的相关供应商, 能够更好的把控设备及服务质量,便于满足中煤华晋的个性化需求, 56 法律意见书 减少与供应商沟通成本和信息不对称,便于获取更为全面的维护、维 修等配套服务,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 13.3 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及对本次重组交易定价公允性的影响 13.3.1 向关联方销售煤炭的定价依据 依据《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炭销售管理办法细则》,中 煤华晋的煤炭销售坚持在上属集团公司统一销售、统一市场、统一价 格、统一结算、统一服务的原则。煤炭销售价格管理由其商品煤价格 管理委员会负责,商品煤价格管理委员会包括价格领导小组和定价小 组,价格领导小组负责煤价的监督,定价小组负责日常价格调整意见 的审议等决策,商品煤价格管理委员下设销售中心,负责执行日常价 格管理的具体工作。价格决策程序首先是对供应端及煤炭市场进行调 研,汇总出具调研报告,报定价小组讨论,经定价小组初审后,再交 由销售中心召开业务办公会审议后通报定价小组,并报送上级公司定 价委员会备案。中煤华晋及晋南分公司通过对标国外市场、国内市场 及晋南小区域市场以及“钢之家”的冶金煤市场数据进行调研,作为 商品煤售价依据。国外市场对标主要为澳大利亚峰景矿、俄罗斯 K10 煤价,国内市场主要对标主要为焦煤集团、华东煤炭销售联合体、兖 州煤矿、平煤股份、神火股份等。晋南区域市场主要对标坡底沟矿、 薛虎沟矿、吉宁矿、台头矿等。中煤华晋与晋南分公司之间的煤炭交 易价格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由商品煤价格管理委员会确 定。晋南分公司在购买中煤华晋煤炭产品后以吨煤固定成本加成的方 式再向终端客户销售,中煤华晋面向晋南分公司的煤炭价格变动与终 端市场售价变化趋势一致,以 2016 年下半年度中煤华晋精煤销售基 准价与华宁焦煤面向第三方的精煤销售基准价的对比来看,二者未存 在显著差异。由此可见,中煤华晋与晋南分公司商品煤交易价格与市 场商品煤交易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中煤华晋不存在通过晋南分公司 调整煤炭销售价格来调节利润或损害中煤华晋企业利益的情况。 57 法律意见书 13.3.2 关联采购和接受劳务的定价依据 中煤华晋在商品采购方面制订了《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采 购实施细则》及《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依据上述文件,中煤华晋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物资(包括公开和邀 请)及非公开招标物资(包括竞争性谈判物资、询比价物资、单一来 源物资)。除已签订长期供货的物资和集采物资外,单项采购或一次 采购金额在 50 万元人民币(含 50 万)采取公开招标;单项采购或一 次采购金额在 20 万元至 50 万元之间的物资采取竞争性谈判。因招标 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能从有限供应商处采购的,以及采用公开招 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可采用邀请招标;若发生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应标、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没有合格标的的或者重 新招标未能成立的等情况可采取谈判方式;若发生仅可从特定供应商 处采购、原采购的零配件供应、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采购物 资等情况可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中煤华晋在接受劳务方面依据中煤集团与控股的上市公司中煤能源 签署的《综合原料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中煤集团向中煤能源供应 生产原料及配套服务,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运输装卸、电力及热 能供应、设备维修和租赁、劳务承包及其他;及社会及支持服务,包 括员工培训、医疗服务及紧急救援、通讯、物业管理服务及其他。上 述原料和配套服务须按下列顺序确定价格:1)大宗设备和原材料原 则上采用招投标程序定价;2)如并无招标程序,则执行市场价;及 3) 如无可比较市场价,采用协议价。协议价指按照“合理成本+合理利 润”方式确定的价格。如无可比较市场价格,价格将由合同双方根据 成本加公平合理的利润率的原则经公平磋商后厘定,其中相关成本包 括: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等。中煤集团向中煤能源提供的产品和 服务的预期利润范围由 1%至 10%,符合行业标准且不高于其向独立 第三方收取的利润率。此外中煤能源与中煤集团还签署了《工程设计、 建设及总承包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要求中煤集团向中煤能源提供 58 法律意见书 工程设计、建设及总承包服务原则上应通过招投标方式,严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煤集团向中煤能源提供工程设计 服务的,中煤能源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其他方式分期支付。中煤 集团向中煤能源提供建设施工服务的,中煤能源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 度或其他方式分期支付。中煤集团向中煤能源提供总承包服务的,中 煤能源按照设计、采购和施工的时间节点和其他约定分期支付。本协 议项下的合同价款以现金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支付。除遵守上述协 议规定之外,中煤华晋购买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等相关服务需符合《山 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相应内容。 依据该办法,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矿建、土 建、安装及景观工程的发包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5 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委托必须公开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 算价在 30~100 万人民币以上的矿建、土建、安装及景观工程的发包 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35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 等服务的委托可经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邀请招标或谈判的方 式组织委托、发包或采购;涉及国家和公司安全、机密或者抢险救灾, 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等情况亦可采取邀请招标;投标单 位不足三家可组织投标单位竞争性谈判;若发生仅可从唯一供应商处 采购或须确保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等情况,可进 行单一来源采购。 13.3.3 关联方资金往来 中煤华晋关联方资金往来主要发生于中煤华晋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之间。关联存款主要根据中煤股份对下属子公司资金统一管理的 要求,中煤华晋存放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款项以银行同期活期人 民币存款利率计息, 2015 年、2016 年度实际年利率为 0.35%,符合 相关监管规定以及市场同类型存款利率水平;关联借款方面,中煤华 晋 2015 年、2016 年度借款以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10% 计息,与市场借款利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中煤华晋向中煤财务有 59 法律意见书 限责任公司借款多为短期,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审批拨款速度较 快,有利于中煤华晋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13.3.4 关联交易对本次重组交易作价的公允性影响 本次资产评估过程中,除采矿权以外的其他资产采取基础资产法进行 评估,基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除采矿权之 外的其他资产、负债,不受关联交易事项的影响。而根据采矿权评估 的相关模型及评估假设来看,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不 会对评估结论的公允性造成不利影响。从收入预测方面来看,采矿权 评估采取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师在收集历史市场价格信息的基础 上,运用经验对价格总体趋势的运行方向作出基本判断,对未来评估 计算期内原煤售价的进行了预测,与公司目前的实际售价没有直接关 联性。从成本预测方面来看,王家岭矿 2013 年 9 月正式投产,2014 年、2015 年原煤生产成本分别为 131.47 元/吨、130.89 元/吨;华宁 矿 2014 年 10 月进入联合试运转期,2015 年 6 月验收投产,2015 年 原煤生产成本为 105.64 元/吨;韩咀矿基建已完成,于 2016 年 12 月 初投产,采矿权评估参照“初步设计修改”及本地区同类生产矿井“王 家岭矿”、“华宁煤矿”估算的生产成本。本次采矿权评估中,三项采 矿权的生产成本基本稳定,毛利率水平基本保持稳定,基本可以反映 企业正常生产期的生产成本水平。因此,中煤华晋的关联交易具备公 允性,相关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本次资产评估结果带来重大不利影 响。 13.4 关联交易对标的资产独立性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13.4.1 基于上述,报告期内中煤华晋与相关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具备合理 的交易背景,定价公允,对中煤华晋的经营业绩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中煤华晋作为煤炭生产企业,具备独立自主生产经营所需的相 关资产、人员、机构,煤炭生产活动独立开展,不存在对关联方的重 大依赖。中煤华晋煤炭销售主要面向中煤能源晋南分公司,但产品定 60 法律意见书 价严格按照市场价格变化趋势确定,相关销售模式具备持续稳定性, 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3.4.2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煤华晋为山西焦化的联营企业,上市公司的日常 生产经营活动不发生重大变化,上市公司在在业务、资产、财务、人 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的情况不发生改 变,预计上市公司与中煤华晋之间不新增关联交易事项,同时本次交 易不新增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本次交 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 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以及第四十三条 第(一)项“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 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 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的要求。 13.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中煤华晋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具 备合理性,定价公允,关联交易不会影响中煤华晋的独立性,不会对 本次重组交易作价的公允性产生影响。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 十一条第(六)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十四、 《反馈意见》问题 25:申请材料显示,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山焦 集团从焦煤集团子公司汾西矿业划出,列入焦煤集团下属子公司管理,正在进行 的由焦煤集团所持山焦集团 100%股权划转变更到汾西矿业的手续停止办理,仍由 焦煤集团持有。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是否曾发生变更。若是, 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 曾发生变更。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1 关于山焦集团股权划转情况 14.1.1 2013 年 4 月 8 日,焦煤集团出具山西焦煤财发[2013]297 号《关于山 西焦煤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持有山西焦化集团公司股权划转至汾西矿 61 法律意见书 业集团公司的决定》,经 2013 年 4 月 2 日焦煤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 将焦煤集团所持山焦集团 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山西汾西矿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汾西矿业”)。 14.1.2 2014 年 6 月 30 日,焦煤集团召开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原则同意山焦 集团从汾西矿业划出,列入焦煤集团下属子公司管理,从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同时,本次董事会会议明确了正在进行的由焦煤集团 所持山焦集团 100%股权划转至汾西矿业的手续停止办理,仍由焦煤集 团持有;汾西矿业从 2014 年 7 月 1 日起不再履行对山焦集团的安全 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14.2 经核查,从 2013 年 4 月 2 日至 2014 年 7 月 1 日期间,汾西矿业注册 资本为 352,565.26 万元,焦煤集团认缴 209,604.78 万元,占比为 59.45%。汾西矿业为焦煤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14.3 根据焦煤集团第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焦煤集团将山焦集团 100%划转 至汾西矿业虽未办理相关手续,但两次划转决定期间,汾西矿业已经 履行对山焦集团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山西焦化的间接控 股股东已从焦煤集团变更为汾西矿业。 14.4 本所律师认为,虽然山西焦化的间接控股股东发生变更,但是山西焦 化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第五条规定 “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 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 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的……”,适用该条规定认定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的前提条件是股 权无偿划转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发生于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山焦集团 100%股权从 焦煤集团划至汾西矿业后再划回焦煤集团系焦煤集团内部划转,不属 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管理机构直属国有控股企业之 62 法律意见书 间发生的划转或重组情形,因此,不能依据上述规定认定山西焦化实 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山焦集团 100%股权从焦煤集团划至汾西矿业 后再划回,山西焦化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焦煤集团,并未发生变更,山 西焦化的控制权亦未发生变更。 十五、 《反馈意见》问题 26:申请材料显示,2015 年 11 月 26 日,上市公 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的决定》(【2015】21 号),决定对上市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请你 公司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是否如期履行,本次 交易是否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七)项、《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 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査并发表明确意见。 15.1 根据山西焦化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查询其公开披露的文件,自山西焦化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 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山西焦化、山焦集团、焦煤集团出具的 承诺情况如下: 序 承诺 承诺 承诺 履行 承诺内容 号 主体 背景 日期 情况 1、自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起,在 72 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2006 山西 售股份;2、72 个月承诺期满后,在 年股 焦化 24 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 权分 2006 履行 1 集团 非流通股股份的价格不低于 12 元(若 置改 年5 完毕 有限 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出 革承 公司 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诺 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 作除权处理)。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山西 非公 理委员会晋国资改革〔2004〕96 号文 焦煤 已由 开发 件精神,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7 集团 新承 2 行相 对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重 年2 有限 诺替 关承 组,本公司全资或控股的下属子公司 月 责任 换 诺 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汾西矿 公司 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霍州煤电集团 63 法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均有焦炭生产、经营业务, 本公司自重组完成后一直采取多种措 施防止下属子公司与山西焦化股份有 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本公司承诺将 促使下属子公司的焦炭生产、经营业 务的重组,彻底消除与山西焦化股份 有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本公 司承诺并保证其本身,并将促使本公 司全资或控股的下属子公司不会以任 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与你公司 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的任何业务;如 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 件的发生,致使同业竞争变成可能或 不可避免时,在同等条件下,你公司 享有投资经营相关项目的优先选择 权,或有权与本公司共同投资经营相 关项目;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你公司 进行同业竞争,将承担由此给你公司 造成的全部损失。 山焦集团以山焦办函[2007]4 号出具 《关于“飞虹”牌商标无偿转让的承 诺函》。内容如下: 2004 年 6 月 28 日,我公司与你公司签 定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中主 要约定了“飞虹”牌商标注册号及许 可人授权被许可人使用许可商标生产 和销售的商品、使用期、商标许可使 已经 用费,且在被许可人履行义务符合合 公司 同约定所有条款的前提下许可人特此 山西 非公 股东 授权被许可人非独占的使用权等内 焦化 开发 2007 大会 容。 3 集团 行相 年6 审议 鉴于:一、“飞虹”牌商标仅许可你 有限 关承 月 通 公司独家使用;二、近年来“飞虹” 公司 诺 过, 牌商标由你公司使用并维护而我公司 豁免 没有再投入;三、2006 年度山西省工 履行 商行政管理局授予“飞虹”牌商标 “山西省著名商标”。 为了保护“飞虹”牌商标的专有权, 进一步扩大“飞虹”牌商标的知名 度,我公司承诺如下:一、我公司与 你公司 2004 年 6 月 28 日签定的《商 标使用许可合同》继续有效, “飞 虹”牌商标仅许可你公司使用,不再 64 法律意见书 向第三方许可使用;二、《商标使用许 可合同》期满,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履 行相应法定程序后,我公司将“飞 虹”牌商标的商标权无偿转让给你公 司,特此承诺。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是山西省独立 焦化行业的龙头企业,拥有焦炭产能 360 万吨以及 30 万吨焦油加工、20 万 吨焦炉煤气制甲醇、10 万吨粗苯精制 等生产能力,是山西焦煤集团企业中 焦炭生产规模最大、相关附属化工产 品回收并深加工能力最强、技术装备 最先进、焦-化产业链最完整的焦化企 业。 2004 年,山西省人民政府、省国资委 决定由焦煤集团对山西焦化集团进行 了战略性重组。重组完成后,山西焦 煤集团下属子公司西山煤电(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西焦煤 集团五麟煤焦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五麟煤焦”)、霍州煤电集团 山西 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霍州中冶 非公 焦煤 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州 2011 已由 开发 集团 中冶”)、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11 新承 4 行相 有限 的控股子公司山西西山煤气化有限责 月 18 诺替 关承 责任 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山煤气化”)、 日 换 诺 公司 唐山首钢京唐西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京唐焦化”)有少量、 规模较小的焦化经营业务。上述焦化 业务中除京唐焦化是附属于首钢京唐 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的钢铁焦化企 业外,其余焦化业务与山西焦化股份 有限公司存在少量重叠情况。根据山 西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山西省焦化行 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全省在十二五 期间不再新增焦炭产能,淘汰落后工 艺、装置置换出来的焦炭产能将向重 点发展的焦化企业集中;到 2011 年底 全省焦化企业家 数减少到 150 户内,削减产能 2000 万 吨;到 2015 年,全省焦化企业家数减 少到 60 户以内,削减产能 4000 万吨; 形成 1000 万吨级特大型企业 2 户, 65 法律意见书 500 万吨级大型企业 5 户,前 10 位 焦化企业产能占全省比例达到 60%以 上;同时大力推进化工产品回收及深 加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针对上述情况,山西焦煤集团已将山 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确立为集团内焦 炭及相关化工产品生产经营业务整合 发展的平台,并承诺于“十二五”期 间通过收购兼并、业务转让、资产注 入、委托经营等方式将集团控制的五 麟煤焦、霍州中冶、西山煤气化等其 他焦化类企业或相关资产、业务逐步 进行整合,推动产业升级,提升企业 核心竞争力,促进集团内部焦化行业 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2011 年 11 月 18 日,焦煤集团向公 司出具了《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 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金融 业务相关事宜出具的承诺函》,主要内 容为:1、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依 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规依法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财务会计 等相关制度,其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山西 运作情况良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非公 焦煤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在后续 开发 2011 集团 运营过程中,财务公司将继续按照相 履行 5 行相 年 11 有限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运作,确保上 中 关承 月 责任 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相关金融业务的 诺 公司 安全性。2、鉴于上市公司在资产、业 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独立 于山西焦煤集团,山西焦煤集团将继 续确保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并充分尊重 上市公司的经营自主权,由上市公司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业务开展的实际 需要自主决策与财务公司之间的金融 业务,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 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程序。 3、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的规定,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 紧急情况时,山西焦煤集团将按照解 66 法律意见书 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采取增加财 务公司的资本金等有效措施,确保上 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4、督 促财务公司在发生行政处罚、资产负 债表以及风险控制指标、存贷比指标 如超过限额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 且不能继续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是山西省独立 焦化行业的龙头企业,拥有焦炭产能 360 万吨/年,以及 30 万吨/年焦油加 工、34 万吨/年焦炉煤气制甲醇、10 万 吨/年粗苯精制等生产能力,是山西焦 煤集团下属企业中焦炭生产规模最 大、相关附属化工产品回收并深加工 能力最强、技术装备最先进、“焦- 化”产业链最完整的焦化企业。 2004 年,山西省人民政府、省国资委 决定由山西焦煤集团对山西焦化集团 进行战略性重组。重组完成后,山西 焦煤集团下属子公司西山煤电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西焦煤集 根据 团五麟煤焦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山西 监管 简称“五麟煤焦”)、山西西山煤电股 焦煤 要求, 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西西山煤 2016 集团 对原 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山 履行 6 年1 有限 承诺 煤气化”)、唐山首钢京唐西山焦化有 中 月 责任 的替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唐焦化”) 公司 代承 有少量、规模较小的焦化经营业务。 诺 2013 年 6 月,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山西焦 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合重组山西煤 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山西焦 炭(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通知》 (晋国资发〔2013〕24 号),山西煤炭 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山西省焦炭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划转至山西焦煤 集团,使其成为山西焦煤集团的全资 子公司。上述焦化业务中除京唐焦化 是附属于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 公司的钢铁焦化企业外,其余焦化业 务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少量 重叠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山西焦煤集团承诺, 67 法律意见书 “十三五”期间(2016 年—2020 年), 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确立为集团 内部焦炭及相关化工产品生产经营业 务整合发展的平台,在集团内部山西 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麟煤焦、 西山煤气化等其他焦化类企业或相关 资产、业务符合国家安全、环保、生 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相 关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好转,且 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其他投资者利 益的情况下,以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 司为主导,通过收购兼并、业务转让、 资产注入、委托经营等方式将集团控 制的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五麟煤焦、西山煤气化等其他焦化类 企业或相关资产、业务逐步进行整合, 推动产业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促进集团内部焦化行业健康协调可持 续发展。集团资产规模、经营状况良 好,具有充分的履约能力,并将积极 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 相关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履行 上述承诺。集团于 2007 年、2011 年所 作的《关于避免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 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集团 内部焦化业务整合的承诺》同时废止, 以本承诺为准。 15.2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关于“飞虹”牌商标的承诺豁免事项和同业 竞争变更承诺事项已经山西焦化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 201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 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要求,决策程序合法、有效;部分履行中的承诺 目前已得到有效执行。除上述承诺豁免和变更外,山西焦化上市以来,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 到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68 法律意见书 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 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 十六、 《反馈意见》问题 27:申请材料显示,2015 年,山西焦化的控股子 公司山西焦煤集团飞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财务公司签订 70,000.00 万元的借款合同,该借款由焦煤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山西焦化按持 股比例为焦煤集团提供反担保,担保金额 35,700.00 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 述担保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1 山西焦化为焦煤集团提供反担保履行的审议程序 16.1.1 2015 年 4 月 2 日,山西焦化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山西焦化 5 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 4 名非 关联董事予以表决。3 名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6.1.2 2015 年 4 月 28 日,山西焦化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年会暨第 48 次股东 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 保的议案》。股东大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方回避表决。 16.2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报告期内,根据山西焦化与山西三维签订的互保 协议,双方同意在三年期限内在各自净资产 50%范围内互相为对方银 行贷款提供担保。该协议及协议项下发生的担保事项已履行相应的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16.3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山西焦化就本次为焦煤集团反担保事项履行 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报告期内,山西焦化不存 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 项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形。 十七、 《反馈意见》问题 30:请你公司按照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规 69 法律意见书 定,补充披露相关内容。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17.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 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规定,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前一会计年度发生业绩“变脸”、净利润下降 50%以上(含 由盈转亏),或本次重组拟置出资产超过现有资产 50%的,为避免相关 方通过本次重组逃避有关义务、责任,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 和评估师应当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17.2 山西焦化 2014 年度实现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 1,976.74 万元,而本 次重组方案披露前一年的 2015 年度山西焦化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 -83,020.68 万元,出现上述业绩“变脸”事项,据此,本所已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出具《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专项核查意 见》。 17.3 2016 年度山西焦化实现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 4,421.64 万元,不存在 净利润下降 50%以上或由盈转亏情形,因此 2016 年度公司不再涉及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 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所规定的业绩“变脸”情形,无需实施 专项核查。 17.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所已就山西焦化 2015 年度业绩“变脸”事项 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2016 年度山西焦化不涉及《关于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 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所规定的业绩“变脸”情形,无需实施专项核查。 十八、 《反馈意见》问题 31:申请材料显示,中煤华晋涉及 1 项未决诉讼。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诉讼进展,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 2)上述诉讼是否影响中煤华晋相关土地使用权归属,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 70 法律意见书 并发表明确意见。 18.1 报告期内,中煤华晋涉及两起诉讼:运城聚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诉中 煤华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和乡宁中正盛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中 煤华晋王家岭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8.1.1 根据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2016 年 12 月 9 日出具的(2016)晋 0882 民初 194 号《民事裁定书》,因运城聚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预交 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该案按运城聚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 理。运城聚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诉中煤华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已 经结案。 18.1.2 关于乡宁中正盛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中煤华晋王家岭分公司财产损 害赔偿纠纷。乡宁中正盛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称,中煤华晋王家岭 分公司开采煤炭导致其种植牡丹的土地出现裂缝及下陷而且影响到设 备采购合同正常履行而产生相关损失,包括房屋损失、经济作物损失 计 400 万元(实际损失以鉴定结论为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案尚未确定开庭时间,尚未审理完毕。 18.2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中煤华晋涉及的 1 项未决诉讼系侵权之诉, 不涉及确认土地使用权属问题,不会影响到中煤华晋相关土地使用权 归属。该案件涉及金额 400 万元(暂定金额),案件审理结果不会对中 煤华晋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山焦集团已就中煤华晋的盈利 预测做出承诺和补偿安排,不会损害山西焦化及其中小股东利益,不 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 十九、 《反馈意见》问题 32:申请材料显示,王家岭综合利用电厂同时为 矿区集中供热。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电厂是否需取得供热相关资质,请独立财 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1 根据《重组报告书》关于中煤华晋主营业务部分的描述“王家岭综合 利用电厂为山西省公用电厂,于 2013 年建成投产运行,主要为消化消 耗王家岭选煤厂洗选副产品煤泥、煤矸石和中煤,为综合利用项目, 71 法律意见书 同时为矿区集中供热”。 19.2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26 号)、《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河津市城市供 热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市政公用事业以及提供有偿服务的集中 供热企业需办理特许经营许可证。王家岭综合利用电厂仅为矿区实行 无偿供热,不属于上述办法所要求的应当办理特许经营许可的范围, 不需要办理供热相关资质。 19.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王家岭综合利用电厂为矿区供热不需要办理相 关资质。 二十、 《反馈意见》问题 33:申请材料显示,中煤华晋部分专利为共有专 利。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专利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重要性,专利共有对标的 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需经共有权人同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煤华晋拥有 3 项实用新型共有专 利,3 项专利均属中煤华晋综合防尘技术研究与应用项目所获成果, 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重要 专利名称 权利人 专利号 适用范围 号 类型 程度 中煤华晋、中 适用于煤矿井下综采工作 新型采煤机 煤科工集团 2013206 实用 面采煤机割煤时垮落冲击 1 重要 控降尘装置 重庆研究院 930147 新型 产生粉尘的治理,降尘效 有限公司 果明显 中煤华晋、中 煤层注水封孔装置、封孔 新型煤层注 2013206 实用 2 煤科工集团 器送入及回收装置以及封 重要 水封孔装置 927106 新型 重庆研究院 孔安全保障装置 72 法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 以高效喷雾降尘技术为基 适用于难湿 中煤华晋、中 础,以分段控风控尘为途 润煤层快速 煤科工集团 2014206 实用 径,以随机移动分体式快 3 综掘工作面 重要 重庆研究院 169998 新型 速集尘为手段的安全高效 的高效综合 有限公司 高产尘大风量快速掘进分 防降尘系统 步立体式控降尘工艺技术 20.2 专利共有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 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 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经 核查中煤华晋与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现已更名为中煤科工集团 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2013 年 7 月 8 日签订的《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 限责任公司综合防尘技术研究与应用技术开发合同》,共有权人并未对 中煤华晋对共有专利权的行使作出特别约定,因此中煤华晋有权单独 实施该专利。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煤华晋将继续享有并实施共有专利, 专利共有不会对中煤华晋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20.3 本次交易不需经共有权人同意。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中煤华晋 49%的股权,不 涉及中煤华晋对外转让共有专利份额,不涉及上述 3 项共有专利的专 利权人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需取得专利共有权人同意。 20.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专利共有不会影响中煤华晋对共有专利的正常 73 法律意见书 使用,不会对中煤华晋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影响。本次交易不需要取 得专利共有权人同意。 二十一、 《反馈意见》问题 34:申请材料显示,截至报告期末,中煤华晋 存在对关联方其他应收账款余额 11,560,186.96 元。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标的 资产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 10 号》的相关规定。2)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补充披 露相关内容。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1 11,560,186.96 元其他应收款形成原因。 21.1.1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6)第 10050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煤华晋与关联方之间的其他应收款为 11,560,186.96 元, 主要是华宁焦煤与股东毛则渠公司之间形成的其他应收款。 21.1.2 2015 年中煤华晋下属华宁焦煤向其股东毛则渠公司提供 5,000 万元 拆借资金。2016 年 5 月 13 日,华宁焦煤第七次股东会通过了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其中分配给毛则渠公司 3,843.98 万元,上述利 润分配抵扣了前述部分拆借资金后,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上述 拆借资金的余额为 1,156.02 万元。 21.1.3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毛则渠公司已经归还上述拆借资 金。中煤华晋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应收款余额。 21.2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 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的相关规定。 21.2.1 依据致同会计出具的《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致同专字(2017)第 110ZA0790 号),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山西焦化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74 法律意见书 占用的情况。 21.2.2 根据中煤华晋出具的相关说明,在毛则渠公司归还上述拆借资金之 后,中煤华晋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应收款余额,不存在非经营性 资产占用的情况。 21.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 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的相关规定。 二十二、 《反馈意见》问题 35:申请材料显示,中煤华晋控股股东中煤能 源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放弃中煤华晋 49%股权优先受让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 次交易是否需取得其他相关机构的审批。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22.1 中煤能源放弃中煤华晋 49%股权优先受让权履行的程序。 22.1.1 2016 年 3 月 22 日,中煤能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放弃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9%股权优 先受让权的议案》。 22.1.2 2016 年 3 月 23 日,中煤能源对外披露了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关 于放弃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9%股权优先受让权的关联 交易公告》等资料。 22.2 中煤能源放弃中煤华晋 49%股权优先受让权所履行程序合规性审查。 22.2.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第(五)项规 定“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 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等”,第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 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第二十条规定“上 市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 75 法律意见书 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上市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 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第七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 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二)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 供担保”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 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上市公司放弃增资 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2.2.2 根据中煤能源 2016 年 3 月 23 日披露的编号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6) 第 10050 号审计报告,中煤能源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100,017,203,000.00 元 。 本 次 中 煤 华 晋 49% 的 交 易 价 格 为 4,892,057,784.80 元,未超过中煤能源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22.2.3 根据前述规定及本所律师核查,中煤能源放弃中煤华晋 49%股权的优 先受让权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中煤华晋 49%股权的交易金额占中煤能 源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高于 0.5%但低于 5%,中煤能 源应该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本次放弃优先受让权事项,不需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或取得其他机构的批准。 22.3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即可实施,不需要履行其他机构审 批程序。 22.4 本所律师认为,中煤能源放弃中煤华晋 49%股权优先受让权所履行程 序合法、合规,中煤能源董事会有权就本次放弃优先受让权事项作出 决议,不需要取得其他机构的批准;本次交易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即可实施,不需取得其他机构的审批。 76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 签字、盖章页)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原 建 民 经办律师: 孙 水 泉 郝 恩 磊 年 月 日 77 法律意见书 附件一:中煤华晋及其下属子公司尚未办理使用权登记的土地情况 序号 使用人 座落位置 面积(㎡) 用途 1 中煤华晋 固镇北 9886.27 高山水池 2 中煤华晋 固镇北 155.25 生活水源井 3 中煤华晋 固镇北 276 生活水源井 4 中煤华晋 固镇北 397.23 选煤厂快速装车站 5 中煤华晋 固镇北 90.77 护坡 6 中煤华晋 固镇北 195.69 护坡 7 中煤华晋 固镇北 866.68 排洪沟 8 中煤华晋 固镇北 294.12 装车站 9 中煤华晋 固镇北 38195.1 原煤地销系统 10 中煤华晋 固镇北 17402.58 主副平硐安全设施 11 中煤华晋 固镇北 202930.2 排矸场 12 中煤华晋 固镇北 149850 排灰场 13 中煤华晋 清涧 8791.2 铁路清涧站 14 韩咀煤业 西坡韩咀 146520 生产经营设施 78 法律意见书 209 国道至接替井二级 15 华宁焦煤 井湾村 1691.64 公路 16 华宁焦煤 井湾村 53946 洗煤厂 17 华宁焦煤 井湾村 13320 回风立井 18 华宁焦煤 井湾、前咀 666 矿井工程 井湾、罗毕、 209 国道至接替井二级 19 华宁焦煤 34965 赵院村 公路 20 华宁焦煤 井湾村 12054.6 机修厂 21 华宁焦煤 赵院村 71928 排矸场 79 法律意见书 附件二:中煤华晋及其下属子公司近三年行政处罚情况 处罚决定书 序号 公司名称 处罚事项 处罚内容 整改情况 编号 随意堆放废渣,直 已缴罚款并整改:明确了责 乡环罚 1 韩咀煤业 接外排生活污水, 罚款 5 万元 任区域及责任人,加强监 [2013]3 号 锅炉无脱硫设施。 管;已安装脱硫设施。 井筒井口坐标及设 乡环罚字 2 韩咀煤业 计参数、供热系统 罚款 8 万元 已缴罚款并整改 [2015]16 号 调整 脱硫加药机设备故障采 用人工加药,脱硫台帐不 健全;锅炉烟气连续自动 责令立即整 乡环罚字 3 韩咀煤业 监测系统安装后未及时 改并罚款 10 已缴罚款并整改 [2017]10 号 调试,不能保证监测设备 万元 正常运行,造成监测数据 与实际情况不符 矿井水和生活水未 已缴罚款并整改:明确了责 乡环罚字 4 华宁焦煤 经处理直接排入河 罚款 14 万元 任区域及责任人,加强监 [2014]6 号 道,固废随意倾倒 管。 原煤临时堆场未建 已缴罚款并整改:已建立挡 临环罚字 设挡风抑尘设施、 5 华宁焦煤 罚款 8 万元 风抑风设施及安装脱硫除 [2014]27 号 台 2 吨蒸汽锅炉燃 尘设施 用烟煤未安装脱硫 80 法律意见书 除尘设施 部分矿井水、污水 已缴罚款并整改:实施管网改造并明 乡环罚字 未处理直接外排, 6 华宁焦煤 罚款 20 万元 确了责任区域及责任人,加强设备日 [2016]1 号 煤矸石随意倾倒在 常运行维护;煤矸石已处理。 209 国道旁 锅炉旁堆放有 50 乡环罚字 吨左右井下垃圾, 已缴清罚款并整改:已清理锅炉 7 华宁焦煤 罚款 10 万元 [2017]4 号 脱硫除尘循环水池 旁垃圾,已安装脱硫设施。 出口测试 PH 值为 4 临煤安监临 处以公司 200 综采面隅角瓦斯传 8 中煤华晋 罚字[2014] 万元罚款,矿 已缴罚款并整改 感器安设位置不当 第 2319 号 长 3 万元罚款 处以公司事故 20 临煤安监临 2013 年 7 月 20 日 万元和瞒报事故 已缴罚款并整改:组织隐患 罚字[2014] 综采工作面发生运 9 中煤华晋 200 万元的处罚, 排查,开展“三违”整治行 第 2317 号、 输事故造成一人死 事故相关责任人合 动,组织规程培训等 2318 号 亡并瞒报事故 计 37 万元处罚 (临)煤安监 擅自调整主斜井和 责令停止施 临罚字 回风井口位置、对 10 韩咀煤业 工,罚款 5 万 已缴罚款并履行变更手续 [2014]第 副斜井井筒布置进 元 2310 号 行调整 临监罚字 安全监控系统当班 已缴罚款,相关人员已取得 11 韩咀煤业 (2014)第 监测监控工无证上 罚款 10 万元 资格 26 号 岗 81 法律意见书 临煤执罚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 已缴罚款,相关人员已取得 12 韩咀煤业 (2016)第 罚款 20 万元 上岗 资格 196 号 临监罚字 安全监控系统当班 已缴罚款,相关人员已取得 13 华宁焦煤 (2014)第 9 检测监控工无证上 罚款 10 万元 资格 号 岗 (晋)煤安监 主斜井、副斜井及 临罚字 回风立井井口位置 14 华宁焦煤 罚款 5 万元 已缴罚款并履行变更手续 (2014)第 调整未履行变更手 32005 号 续 (晋)煤安监 未取得煤矿企业安 临罚字 已缴罚款并取得安全生产 15 华宁焦煤 全生产许可证进行 罚款 10 万元 [2015]第 许可证 生产 3222 号 (临)煤罚 2016 年 4 月份超能 16 华宁焦煤 罚款 50 万元 已缴罚款并整改 [2016]5 号 力组织生产 为货运车辆超标准 17 华宁焦煤 / 罚款 20000 元 已缴罚款 装载、配载行为 乡国土资土 罚款 18 华宁焦煤 罚字(2016) 违法占地 322,244.75 已缴罚款,正办理征地手续 第 010 号 元 历史年度欠缴房产 罚款、滞纳金 已补缴税款、缴清罚款滞纳 19 中煤华晋 / 税及个人所得税 282,664.95 元 金 82 法律意见书 乡地税稽 罚款 20 华宁焦煤 历年度少缴税款 已补缴税款和罚款 (2014)8 号 279,802.27 元 乡人社监字 违反《劳动保障监 分别罚款 [2015]第 08 21 华宁焦煤 察条例》的相关规 19800 元、 已缴罚款并整改 号、[2016] 定 20000 元 第 04 号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