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霍 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互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 对公司与关联方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互保的事项,发表如下事 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已将上述关联担保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 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二、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提高融资能力和效率,公司拟 与关联方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互保关系,互保金额 15 亿 元,期限 3 年。我们认为本次互保符合国家政策和双方目前的生产经 营环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互保公平合 理,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互保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