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2017-09-28
山西 焦化 股份 有限 公 司董 事会 关于 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
履 行 法 定 程 序 的 完 备 性 、合 规 性及 提交 法 律文 件的 有 效性 的
说 明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焦
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山焦集团持有的山西中煤华晋能
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煤华晋”)49%的股权,同时公司拟采用非
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履
行 法定 程序的 完备性、合规 性及提交法律文 件的有效性说 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履行法定程序完备
性、合规性的说明。
1、201 5年1 2月29日,公司接 到第一大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
公司《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需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
司停牌的通知》,为避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在二级市场发生大幅波动,
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山西焦化:600740)
于201 5年12月30日开市起停牌。
2、 2016年 4月 1日 , 公 司 召 开 的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第 九次 会 议通 过
了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同日,公司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
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上述交易合同
的生效条件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的要求,交易合同主要条款齐备。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按
照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交易预案
并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2016年 4月 27日,公司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出具的问询函 进行
了回复,并披 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
4、 2016年 10月 26日 ,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
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
引》的相关要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调 整 重大 资 产 重 组 发 行 价 格 相 关 事 项 的 议 案 》 。
5、 在 完成 本次 重 大资 产 重组 的 相关 审计 、 评估 工 作,采 矿权评
估报告经山西 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准,资产评估报告经山西省人
民政 府 国有 资产 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 核准 之 后, 公司 于 2016年12月 6日
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同日,
公司与山西焦 化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上述交易合同
的生效条件符 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的要求,交易合同主要条款齐备。
6、 2016年 1 2月 23日 , 上 市 公司 召开 2016年 第一 次临 时 股东 大
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方案。
7、 2017年4月14日,上市公 司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补充评估相关事项。
8、 201 7年4月27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3888号)。201 7年5月10日,上市公
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重大资产重组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等相关议案。
9、 201 7年5月 26日, 上市 公司召 开201 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 ,审议 通过 了修订 重大 资产重 组发 行价格 调整方案等相关议案。
10、 2017年6月 6日, 上市公 司召 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以及对重组报告书的修订等相关
议案。
1 1、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
购 重 组 委 ” )于 201 7年6月 21日举 行 的 2017年 第32次并购 重组 委
会议审核,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未获得
通 过 。 201 7年8月 9日, 公司 收到中 国证 监会《 关于 不予核 准山 西
焦 化股份 有限 公司向 山西 焦化集 团有 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的决定》(证监许可( 2017) 1449号)。201 7年8月1 5日,
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推进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
12、在 完成 本次重 大资 产重组 的相 关补充 审计、评估工作,资产
评估结果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之后,2017
年 9月 27日 , 公司 召开第 七届 董事会 第二 十六次 会议 ,审议 通过 了
调整后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同日,公司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签
署了新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
上 述 交 易 合同 的 生效 条 件 符合 《 关于 规 范上 市 公司 重 大资 产 重组 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第 二条 的要 求,交易合同主要条款齐备。
上 述 历 次 董 事 会 召 开 过 程 中 , 会 议 的 召 开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的规 定 ,董 事 会 在审 议 上述 关 联交 易 事项 时 ,关 联 董事 己 回
避 表 决 , 会议 表 决程 序 符 合相 关 法律 、 法规 及 公司 章 程的 有 关规 定 。
公 司 的 独 立董 事 在董 事 会 前认 真 审核 了 相关 议 案并 进 行事 前 认可 , 同
意 提 交 公 司 董 事会 审 议, 会 后对 相 关事 项 发表 了独 立 董事 意 见。
上 述 历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过 程 中 , 会 议 的 召 开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的 规 定, 股 东 大会 在 审议 上 述关 联 交易 事 项时 , 关联 股 东
己 回 避 表 决, 会 议表 决 程 序符 合 相关 法 律、 法 规及 公 司章 程 的有 关 规
定。
同 时 , 上 市 公 司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履 行 了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程序和 股票停复牌 程序。
综 上 , 公 司 己 按照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司 法》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券法》 、《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 、《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 及相 关 各方 行为 的通知》、 《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
题 的规 定 》、 《上 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 规、规
章 、 规 范 性文 件 及公 司 章 程的 规 定, 就 本次 重 组履 行 了现 阶 段所 必 需
的 法 定 程 序, 该 等应 履 行 的法 定 程序 完 整, 符 合相 关 法律 、 法规 、 规
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 于提交法律 文件有效性 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 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26号 一一重大资产重 组申请文件》 的规
定,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提交的相关法律
文件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本公 司及全体董 事保证《山西 焦化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
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 对 其中 的虚 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履行的法定程序完
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关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 7年 9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