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17-09-28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公 司 董事 会 根 据《 关 于规 范 上市 公 司重 大 资产 重 组若 干 问题 的 规
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逐项对照并进行了论证,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该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 公 司 已 在 《 山 西 焦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股 份 及支 付 现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集 配 套资 金 暨关 联 交易 报 告书 》 中披 露 了 本次 重 组标 的 资产
涉 及 的 向有 关 主管 部 门报 批 事项 的 进展 情 况和 尚 需 呈报 批 准的 程 序,
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 本 次 交 易 的 资 产 出 售 方 山 西 焦 化 集 团 有限 公 司在 本 次交 易 的
首 次 董事会决 议公告前已经合 法拥有标的资 产山西中煤华 晋能源有
限 责 任 公 司 49%股 权 的 完 整 权 利 , 不 存 在 限制 或 禁止 转 让的 情 形。 本
次 拟 购 买 的 资 产 山 西 中 煤 华 晋 能 源 有 限 责 任公 司 49%股 权不 存 在出 资
不 实 或 影响 其 合法 存 续的 情 况。 上 市公 司 在完 成 本 次交 易 后, 公 司主
营 业 务 不发 生 变化 , 不会 成 为控 股 型公 司 。本 次 收 购的 资 产中 的 矿业
权资产均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并具备开采条件。
3、 标 的 资 产 拥 有 经 营 所 需 的 完 整 的 资 产 。本 次 交易 有 利于 提 高
上 市 公 司资 产 的完 整 性, 有 利于 公 司在 人 员、 业 务 、机 构 、销 售 、知
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 本 次 交 易 拟 收 购 的 标 的 资 产 中 煤 华 晋 具有 较 强盈 利 能力 , 交
易 完 成 后能 够 为上 市 公司 带 来较 为 可观 的 投资 收 益 ,本 次 交易 有 利于
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产业链延伸、增
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同时,本次收购资产为
联营企业股权,上市公司不因本次交易新增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与控
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 之间不因 本次交易 新增同业 竞争。
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 下 简 称 “ 《 若 干 规 定 》 ” ) 第 四 条的 相 关规 定 。
特此说明。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 7年 9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