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董事会关于本次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2017-09-28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
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评估定价的公 允性的说明
山 西 焦 化股 份 有限 公 司 (以 下 简称 “ 公司 ” )拟 以 发行 股 份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资 产 的方 式 购买 山 西焦 化 集团 有 限公 司 (以 下 简 称“ 焦 化
集 团 ” ) 持有 的 山西 中 煤华 晋 能源 有 限责 任 公司 ( 以下 简 称 “中 煤 华
晋 ” ) 49%股 权 , 同 时 向 不 超 过 10名 特 定 投 资 者 发行 股 份募 集 配套 资
金 ( 以 下 简称 “ 本次 非 公开 发 行” , 与“ 本 次发 行 股份 及 支 付现 金 购
买 资产 ” 合称 “本次 重组’’或 “本次交易 ”)用以支 付购买中煤 华晋
股 份 的 现 金对 价 ,募 集 配套 资 金不 超 过拟 购 买资 产 交易 价 格 的100%。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股 票 上市 规 则》 等 有关 法 律、 法 规及 公 司 章程 等 的
有 关 规 定 ,公 司 董事 会 本着 对 公司 全 体股 东 认真 负 责的 态 度 ,认 真 审
阅 了 公 司 本次 交 易的 重 组报 告 书及 相 关文 件 ,对 本 次重 组 所 涉及 的 购
入 资 产 的 评估 事 项进 行 了核 查 ,现 就 评估 机 构的 独 立性 、 评 估假 设 前
提 的 合 理 性、 评 估方 法 与评 估 目的 相 关性 及 评估 定 价的 公 允 性等 资 产
评估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l、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 次 交 易 的 评 估 机 构 北 京 中 企 华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具 备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 山西 儒 林资 产 评估 事 务所 ( 普通 合 伙) 和 山西 国 异 元土 地 估
价 有 限 公 司符 合 相关 专 业评 估 资质 要 求, 除 正常 的 业务 往 来 关系 外 ,
该等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及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及所涉各方均无
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
冲突,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能够胜
任本次重组相关的工作。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上述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为本次重组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
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
用的惯例和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
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本次重组所收购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
场价值,为本次重组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的实际评估的资产
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
规、山西省相关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管要求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机
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
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委托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
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
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重组涉及的收购资产的评估价值由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北
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并经山西省国资委备案,评估价值具
有公允性、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重组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
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重组所
涉资产评估的相关事项。
特此说明。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 7年9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