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2017-09-28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评估机构的
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相关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方式购买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化集团”)持
有的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华晋”)49%
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
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用以支付购买中煤华晋股份的现
金对价,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对本次重组
所涉及的购入资产的评估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
允性等资产评估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备证券
业务资格,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和山西国昇元土地
估价有限公司符合相关专业评估资质要求,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
该等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及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及所涉各方均无
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
冲突,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能够胜
任本次重组相关的工作。
2、上述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为本次重组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
告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
通用的惯例和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
理性。
3、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本次重组所收购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
市场价值,为本次重组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的实际评估的资
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
法规、山西省相关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管要求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
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
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委托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
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
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本次重组涉及的收购资产的评估价值由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并经山西省国资委备案,评估价值
具有公允性、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重组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
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重组
所涉资产评估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