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委托贷款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 对公司向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委托贷款 2.54 亿元的关联 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已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 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二、向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委托贷款,能够补充流动 资金,降低财务费用,促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和公司目前的生 产经营环境。本次交易定价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向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委托 贷款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