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2017-12-23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关于向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
请委托贷款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为满足公司资金需求,补充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降低财务费用,
公司拟向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委托贷款 2.54 亿元, 年利率
6.3%,期限 40 个月(到期日 2021 年 4 月 5 日)。
二、公司向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委托贷款,能够补充流
动资金,降低财务费用,促进生产经营,交易定价客观公允,交易条件
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委托贷款为关联交易事项,经 2017 年 12 月 22 日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为:公司 9 名董事会成
员中,6 名关联董事均依法回避表决,由 3 名非关联董事(独立董事)
进行表决通过。
综上,同意公司向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委托贷款2.54亿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