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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焦化: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矿业权评估机构变更组织形式的公告2017-12-26  

						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编号:临2017-084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矿业权评估机构变更组织形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矿业权评估机构变更组织形式的情况说明
    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接受委托,担任山西焦化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化”)重大资产重组的矿业权评估机
构。
    因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业务经营需要,由新设
立的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继承其相关资质及业务。经中
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批准,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矿权评
资[1999]003 号)的单位名称由“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变更为“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
所(普通合伙)承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矿业权评估业务和出具矿业
权评估报告的相关责任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均由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
所有限公司继承,后续各项工作由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执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矿业权评估报告签字矿业权评估师保持不
变。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声明对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
所(普通合伙)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的有关评估报告和专业机构
意见负责。
    同时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6 号)
第三十条规定,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或者
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提
供合伙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转制决议。转制决议应当载
明转制后机构与转制前机构的债权债务、档案保管、资产评估业务、
执业责任等承继关系。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已经召
开合伙人会议,通过了转制决议,就转制后机构与转制前机构的债权
债务、档案保管、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等承继关系做出明确安排。
    二、矿业权评估机构变更组织形式履行的程序
    1、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矿业权评估机构变更组织
形式的议案》。
    2、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七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矿业权评估机构变更组织形式
的议案》。
    3、该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4、鉴于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已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组有
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聘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
中介机构,因此,上述事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
任公司出具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矿业权评估机构变更组织形式相
关问题的说明;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和山西儒林资
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矿业权评估机构变更组织
形式分别出具了说明;本次法律顾问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发表了法律
意见。
    三、备查文件
    1、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矿业权
评估机构变更组织形式的事前认可意见;
   4、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矿业权
评估机构变更组织形式的独立意见;
   5、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矿业
权评估机构变更组织形式相关问题的说明;
   6、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矿业权评估机构变更组织形式的说明;
   7、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矿业
权评估机构变更组织形式的说明;
   8、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法律顾问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