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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焦化: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矿业权评估机构变更组织形式的独立意见2017-12-26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矿业权评估机构变更组织形式的独立意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西
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化”、“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矿业权评估机构变更组
织形式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矿业权评估机构变更组织形式的相关事项

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全体
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在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矿
业权评估机构变更组织形式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我们已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变更组织形式后,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承
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矿业权评估业务和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的相

关责任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均由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继
承,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持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
证书》(矿权评资[1999]003 号),符合继续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矿业权评估工作的资质要求,该等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及本次重组
的交易对方及所涉各方均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
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独立性,能够胜任本次重组相

关的工作。
    三、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全面继承了山西儒林资产
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的评估资质及权利义务,并声明对山西儒林

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的有关评估报
告和专业机构意见负责。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企
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均发表了明

确意见。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出具的相关矿业权评估报告的有效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
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不受影响。

    四、我们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矿业权评估机构变更组织形式的
相关事项,由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继续担任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矿业权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