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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焦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2017-12-26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拟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审阅了本次公司
拟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事前认可意
见如下:
    一、根据监管部门审核的相关要求,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拟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
必要调整。上述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审核要求。
    二、根据公司本次重组方案的调整情况,公司与山西焦化集团有
限公司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
修订《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
管要求。
    三、本次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四、本次董事会议案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故董事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在董事会进行表决时进行回
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