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2017-12-30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拟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审阅了本次公司
拟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事前认可意
见如下:
1、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即将过有效期,
为再次验证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的合理性和公允性,公司董事会根
据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继续聘请各评
估机构,以 2017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补充评估,
是必要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
授权。
2、经过比较两次资产评估结果,本次交易拟购买标的资产的价
值在前后两次评估基准日之间未发生不利于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
益的变化,公司本次交易方案中的交易定价原则以及过渡期间的损益
安排已做出了有利于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安排,补充评估结果不
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无需对本次交
易方案进行调整。
3、本次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
议。
4、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事项,故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
董事将在董事会进行表决时进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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