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18-01-17
关 于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s
中国太原
平阳路 2 号赛格商务楼五层 A 座
邮编: 030012
传真: (0351) 755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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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山西焦化”)委托,以其特聘的专项法律顾问身份,为山西焦化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9%股
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于 2017 年 10 月出具《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7 年 12 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172111 号《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反馈意见》要求出具《山西恒一律师事务
所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就矿业权评估机构组织形式变更事宜的监管要求出具《山西
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二次
反馈意见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
称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
书。本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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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如下:
一、 问题 1:申请材料显示,1)对比本次评估结果与前次评估结果,山西
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华晋)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上升了
156,398.33 万元,比例为 15.23%,交易作价由 489,205.78 万元调整为 566,435.44
万元。2)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3)在前次被否
决的方案中,因评估到期,上市公司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补充评
估,但交易作价并未变化。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前次方案中的补充评估结果与
本次交易评估结果是否存在差异。2)结合前次补充评估但未改变交易作价的原因,
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提高交易作价和不调整股份发行价格的原因、合理性以及对上
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 前次方案中的补充评估结果与本次交易评估结果的差异情况
1.1.1 前次交易方案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4 月份审核期间,作为标的资产定价依据的评估结果已过一年有效
期。为验证标的资产公允性,上市公司董事会继续聘请中企华评估、
山西儒林等评估机构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标的资产进行补
充评估并出具相关评估报告。根据中企华评估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
(2017)第 3212 号《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山焦集团所持有中煤华晋 49%股权价值核实项目评估报告》和山西儒
林出具的儒林矿评字[2017]第 051、052、053 号采矿权评估报告,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煤华晋 100%股权的补充评估值为人民币
1,194,749.42 万元,交易标的中煤华晋 49%股权的补充评估值为人民
币 585,427.2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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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1.2 本次交易方案中,交易作价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
结果为依据确定。根据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本次评估结果需履行
备案程序。根据中企华评估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7)第 3828 号《评
估报告》,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煤华晋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人
民币 1,183,337.63 万元,交易标的中煤华晋 49%股权的评估值为人民
币 579,835.44 万元。
1.1.3 前次补充评估结果与本次交易评估结果存在差异,较本次交易评估结
果下降 11,411.79 万元,下降幅度为 0.96%。根据《重组报告书》,差
异产生主要由于本次交易评估报告在履行山西省国资委备案过程中根
据专家审核意见进行调整、乡宁县 2017 年 4 月公布新基准地价对土地
使用权估值产生影响等因素导致。
1.2 前次方案中实施补充评估但不调整交易作价的原因
前次方案中补充评估的目的是根据监管要求以验证标的资产定价的公
允性,补充评估的标的资产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标的
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 1,194,749.42 万元,作为标的资产定价依据的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为 评 估 基 准 日 的 标 的 资 产 评 估 值 为 人 民 币
1,026,939.30 万元,标的资产并不存在贬值迹象。同时,根据前次交
易方案、协议关于过渡期间的损益安排,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至股
权交割日期间的盈利归上市公司享有,因此前次交易作价不作调整更
有利于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1.3 本次交易方案交易价格调整情况
1.3.1 为进一步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保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
一致性,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收购标的资产中
煤华晋 49% 股 权 的 交 易 价 格 由 566,435.44 万 元 调 整 为
4,892,057,784.80 元,下降幅度 13.63%。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第六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拟增加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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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
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 20%的,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1.3.2 本次重组交易价格调整方案已经山西焦化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山西焦化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焦煤集团董事会 2018 年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国资委以晋国资产权函[2018]8 号《山
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对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批复》文件
批复同意。
1.4 本所律师认为,前次方案中的补充评估结果与本次交易评估结果存在
差异,补充评估结果较本次交易评估结果下降 0.96%,差异较小。本
次交易方案交易作价调整已履行法定程序,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本次调整有利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二、 问题 2:申请材料显示,山西华宁焦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宁焦
煤)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已经续期至 2018 年 2 月 4 日,目前正在申请办理长期采矿
许可证。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截至目前办理长期采矿权证的进展以及预计办毕
时间。2)无法在 2018 年 2 月 4 日前办理完毕长期采矿权证的风险以及应对措施。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 华宁焦煤办理长期采矿权证的进展以及预计办毕时间
2.1.1 本所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二部分披露华宁焦煤采矿证续期
情况及长期采矿证办理的进展情况,华宁焦煤取得长期采矿证不存在
实质性法律障碍。
2.1.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宁焦煤办理采矿证延续的相关申请材
料已经通过乡宁县国土局和临汾市国土局审查后,报送至山西省国土
资源厅。
2.1.3 基于华宁焦煤办理长期采矿权需要履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程序,
同时需要获得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复意见,华宁焦煤存在 2018 年 2 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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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日前不能取得长期采矿证的风险。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
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因 2017 年 10 月 19
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水
利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文物局等六厅局联合印发的
晋国土资发[2017]268 号《关于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建设项目用地与
各类保护区重叠情况进行联合核查的通知》文件确立的六部门就矿区
与相关区域重叠情况联合审查事项属于新增审批事项,华宁焦煤在采
矿许可证 2018 年 2 月 4 日到期前仍可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采矿许可证
顺延 1 至 2 年。因此,如华宁焦煤在 2018 年 2 月 4 日前因为审批流程
时间不足而无法完成长期采矿权证书办理,其仍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继
续顺延采矿权证书 1-2 年,充分保障华宁焦煤完成长期采矿权证书的
办理。据此,预计华宁焦煤至迟在 2020 年 2 月 4 日前可以取得长期采
矿证。
2.2 山西焦化已经在《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之“第十一节 风险
因素”中披露华宁焦煤办理长期采矿权证书存在的风险。
2.3 山焦集团已经就华宁焦煤办理长期采矿权证书过程中生产经营存在的
风险事项,出具明确承诺如下:
“山焦集团承诺,如果 2018 年 2 月 4 日前华宁焦煤未能取得长期采矿
许可证或短期采矿许可证未获得延期,导致华宁焦煤无法正常合法生
产,从而给中煤华晋的经营业绩造成实际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山西焦
化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投资收益,山焦集团将对该事项导致的山西焦
化享有投资收益额的减少部分给予全额补偿。具体补偿方案如下:
在山焦集团针对中煤华晋的 2017-2020 年的业绩补偿期内,若华宁焦
煤由于采矿权证书无法续期而导致无法正常合法经营,则山焦集团将
通过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安排来确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到损害。
若截至业绩承诺期到期的 2020 年 12 月 31 日,华宁焦煤仍然没有办理
完成长期采矿权证书,山焦集团承诺,在华宁焦煤完成长期采矿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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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书办理之前的各年度,若华宁焦煤因采矿权证书无法续期而导致其生
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山焦集团将按照该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所确认的华宁焦煤经营亏损中归属于中煤华晋的部分的 49%,以现金
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2.4 本所律师认为,华宁焦煤取得长期采矿证不存在法律障碍,如华宁焦
煤 2018 年 2 月 4 日前不能取得长期采矿证,仍可通过继续顺延采矿许
可证 1-2 年以保障其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山焦集团已就华宁焦煤办理
采矿许可证延期或顺延可能存在的风险出具承诺,确保山西焦化及其
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失。
三、 问题 3:申请材料显示,1)中煤华晋尚未取得使用权证书的土地占全
部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36.86%,尚未办理产权证明的房屋及建筑物占房屋及建筑物
总体建筑面积的 93.75%。2)中煤华晋正在积极推动房屋产权完善工作。此外,山
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将在河津市土地规划调整到位以及乡宁县土地复垦工作
落实的条件满足后的三年内,完成中煤华晋相关土地房产的不动产的登记手续。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土地和房产未办理权属证书是否可能导致资产权属不清晰、
是否存在被拆除或没收的风险。2)前述事项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和本次交易评估
值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 中煤华晋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土地房产情况
3.1.1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就中煤华晋
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土地房产情况及原因予以说明。中煤华晋及其下
属子公司均已取得用地批复,相关用地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目前因河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乡宁县土地复垦等客观因素致
其不能取得相关土地的权属证书。
3.1.2 经核查中煤华晋相关用地批复、开工审批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报建核准文件,中煤华晋及两家子公司矿区范围
内相关房产均为自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采取矿区整体规划、总体设
计并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批复开工建设。根据河津市国土部门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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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年 5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文件,中煤华晋自 2014 年以来遵守《土地管
理法》等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企
业办理房产、土地相关产权手续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此外,河津市住
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7 年 12 月 28 日出具说明,中煤华晋王家
岭矿相关未办证房产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存
在拆除或罚没风险。
关于中煤华晋下属两家子公司,根据乡宁县国土部门 2017 年 5 月 23
日出具的证明,中煤华晋下属华宁焦煤及韩咀煤业自 2014 年以来较好
的履行土地、矿产等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相关企业目前尚未
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待相关土地复垦工作完成后,可办理不动产登
记手续。根据乡宁县国土部门 2018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说明文件,中
煤华晋下属两家子公司的《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实施方案》已经批复,
用地符合《乡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现正组织实
施土地复垦,办理相关手续,房产土地无争议和纠纷。目前两家子公
司均已向乡宁县国土部门缴清土地复垦费用。据此,虽然中煤华晋下
属两家子公司因土地复垦问题致其无法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及后续规划
手续,但其相关土地房产权属并无争议,同时根据乡宁县国土部门出
具的证明文件,中煤华晋两家子公司在土地复垦工作完成后即可办理
不动产登记手续,可见相关未办证房产并未对城乡总体规划实施产生
影响,被拆除或没收的风险较小。
3.2 部分土地和房产未办理权属证明不会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构成实质影
响
3.3.1 报告期内,中煤华晋及其两家子公司不存在与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
地和房产相关的诉讼和纠纷,不存在因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和房
产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其他事项。
3.3.2 本次交易对方山焦集团已经就相关事项做出明确承诺,在河津市土地
规划调整到位以及乡宁县土地复垦工作落实的条件满足后的三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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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完成中煤华晋相关土地房产的不动产的登记手续,并对因办理不动产
登记手续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支出及处罚风险给山西焦化造成的损失予
以补偿。另山焦集团已针对交易标的中煤华晋 2017 年-2020 年期间的
经营业绩做出业绩承诺,上述房屋土地产权未完善事项不会对中煤华
晋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
3.3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中煤华晋及其两家子公司未办理权属证书
的土地房产不存在产权争议或纠纷,未办证房产被拆除或没收的风险
较小。中煤华晋及其两家子公司完善相关土地房产权属登记不存在实
质障碍,山焦集团已就中煤华晋产权完善和业绩作出相关承诺,上述
土地房产产权未完善事项不会对中煤华晋正常生产经营以及交易完成
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 问题 4:申请材料显示,因山西省未发布关于建设项目自行验收的实施
细则,山西华晋韩咀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未能办理环保竣工验收和排污许可证。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前述事项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和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独立财
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1 韩咀煤业办理环保竣工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的进展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披露韩咀煤业办理环保竣工验
收和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进展情况。韩咀煤业在 2016 年 3 月之前
已启动环评竣工验收工作。2016 年 3 月 10 日,临汾市环保局组织的
专家组对韩咀煤业环保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意见,随
后韩咀煤业根据专家意见要求逐项落实整改。2017 年 7 月 1 日,国务
院发布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通知,其中条例第十七条
将建设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由环评批复部门验收变更为建设单位
自行验收。2017 年 11 月 20 日,环保部发布国环规环评[2017]4 号《关
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该暂行办法为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提供了程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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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公告同时明确,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设施的,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
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截至目前,山西省关于建设项目
自行验收的具体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地方环保部门尚无法指导企业完
成自行环保竣工验收工作。同时,根据《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
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乡宁县环保部门办理排放污染物许
可证时将环保竣工验收工作与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办理工作挂钩。根据
韩咀煤业的说明,韩咀煤业目前正在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积极协调当地环保部门,
推动环保竣工自行验收以及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申领工作。
4.2 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和排污许可证对韩咀煤业生产经营和本次交易的
影响
4.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
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韩咀煤业在未取得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情况下排污、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
存在被环保部门处以罚款、限期办证及责令限期改正风险。
4.2.2 根据韩咀煤业的说明,韩咀煤业已纳入环保部门日常监管范围,除地
方环保所日常巡查外,按季向乡宁县环保部门报送环保监测数据。日
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矸石、扬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废水、生活垃圾、炉渣、脱硫渣等污染物均已按环评批复和整改意见
要求配套建设相关环保处理措施,包括全封闭皮带走廊、水雾抑尘除
尘系统、生活污水处理站、矿井水处理站、麻石脱硫塔、布袋除尘器、
矸石场等。污染物类型及环保处理措施如下:
污染物 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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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通过全封闭皮带走廊、水雾抑尘除尘系统;
粉尘
动筛车间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排放
矸石 部分运至矸石场填埋、部分用于井下回填巷道
炉渣、脱硫渣 运至矸石场填埋,填埋区域有防渗膜
废水(SS\PH\BOD\COD\氨氮) 通过污水处理站处理,全部回用不外排
烟尘
颗粒物 通过麻石脱硫塔、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排放
二氧化硫
生活垃圾、扬尘 运至当地垃圾处理站处理;酒水降尘
噪声 安装消声器、减震器等
4.2.3 乡宁县环保局 2017 年 8 月 23 日出具证明文件,韩咀煤业自 2014 年 1
月至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环保方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另临汾市环保
局 2017 年 12 月 4 日出具证明文件,韩咀煤业已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
及批复文件的相关规定落实环保设施、措施,目前已开展自行监测和
环保管理台账,日常生产活动均已纳入环保部门监管范围。韩咀煤业
办理排污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4.2.4 基于上述,韩咀煤业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和完成排污许可证办理不存在
实质性障碍。报告期内韩咀煤业未发生涉及环保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环保设施建立完善,污染物已建立环保处理措施,上述事项未
对韩咀煤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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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2.5 山焦集团已经就韩咀煤业办理环保竣工验收和排污许可证过程中存在
的风险事项出具承诺,承诺韩咀煤业在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取得《排
放污染物许可证》和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工作,如因韩咀煤业未办理《排
放污染物许可证》或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受到处罚,导致山西焦化及
其股东利益受到损失的,山焦集团将就上述事项造成山西焦化损失的
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实施补偿。
4.3 本所律师认为,韩咀煤业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和排污许可证存在处罚
风险,但根据企业自身环保设施的建设完成情况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
证明,韩咀煤业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和完成排污许可证办理不存在实质
障碍,前述事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对韩咀煤业的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山焦集团已就韩咀煤业排污许可证办理
期限和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东带来的损失事项出具明确承诺,确保如韩
咀煤业受到相关环保处罚事项亦不会导致山西焦化及其股东利益受
损,因此上述事项不会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
五、 问题 7: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直接持有中煤华
晋 49%的股权,中煤华晋将成为公司重要的联营企业。如果中煤华晋未来并未向上
市公司实施稳定的现金分红,则可能对上市公司落实现金分红政策的能力造成影
响。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后是否能对标的资产施加重大影
响以及相关保障措施。2)结合标的资产的盈利能力、现金分红政策和报告期内的
现金分红情况,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是否存在不实施现金分红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
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1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中煤华晋 49%股权。上市公司通过行
使股东权利可以对中煤华晋施加重大影响。
5.1.1 根据中煤华晋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审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合并分立、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外融资、资产重组及修改公司
章程等重大事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完成后,上市公司所持中煤华晋 49%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对中煤华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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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的重大事项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5.1.2 中煤华晋董、监事提名权对中煤华晋的影响及相关保障措施
5.1.2.1 根据中煤华晋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成员组成及行使职权的相关规
定,中煤华晋董事会有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中煤能源提名五名
董事(其中一名职工董事),由山焦集团提名三名董事,山焦集团
母公司焦煤集团提名一名董事,董事长由中煤能源提名的董事担
任,副董事长由焦煤集团提名的董事担任。中煤华晋制订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减资及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对外担保、担保方案、融资方案、
资产收购出售及兼并重组方案等事项需取得全体董事或委托代理
人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5.1.2.2 根据中煤华晋公司章程关于监事会组成及职权的相关规定,中煤
华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山焦集团及其母公司焦煤集团
拥有两名监事提名权,且拥有监事会主席的提名权。山焦集团方
在监事会决策过程中拥有控制权。山焦集团通过监事会可以检查
中煤华晋财务、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并有权提出罢免提议、要求其董事和经理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为以及调查公司异常的经营情况。
5.1.2.3 为保证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山西焦化能够对中煤华晋施加重大影响
的地位保持稳定,中煤能源与山焦集团签订协议书,双方同意在
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至中煤华晋 49%股权交割前的
期间对中煤华晋公司章程关于法人治理方面的内容进行修订,具
体内容如下:(1)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
会由九名董事成员组成,分别由股东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名
五名董事(其中一名为职工董事),由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提名三名董事,由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母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提名一名董事”,现修订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成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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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成,分别由出资占总股本 51%的股东提名五名董事(其中一名为职
工董事),由出资占总股本 49%的股东提名四名董事”;(2)原《公
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
一名。董事长人选由中煤能源提名,副董事长由山西焦煤提名,
并按照董事会有关选举程序以董事会决议确定”,现修订为“董事
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长人选由出资占总股本 51%
的股东提名,副董事长由出资占总股本 49%的股东提名,并按照董
事会有关选举程序以董事会决议确定”;(3)原《公司章程》第五
十四条第一款为“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含监事
会主席)组成,分别由股东中煤能源股份提名一名监事,为职工
监事;股东山西焦化提名一名监事,由山西焦化母公司山西焦煤
提名一名监事”,现修订为“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
(含监事会主席)组成,分别由出资占总股本 51%的股东提名一名
监事,为职工监事;由出资占总股本 49%的股东提名两名监事”;
(4)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为“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由山西焦化母公司山西焦煤提名人选,按《公司法》规定产生,
以监事会决议确定”,现修订为“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出
资占总股本 49%的股东提名人选担任,按《公司法》规定产生,以
监事会决议确定”。
5.1.2.4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中煤能源与山焦集团签订的协议内容不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协议双方均具
有法律约束力。上述协议履行且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具有
提名中煤华晋 9 名董事中的包括副董事长在内的 4 名董事和 3 名
监事会成员中包括监事会主席在内 2 名监事的权利,上市公司通
过董、监事提名权可以对中煤华晋重大事项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5.2 中煤华晋的经营情况、现金分红情况及对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
响
5.2.1 根据普华永道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煤华晋报告期内的相关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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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如下:
单位:万元
指标 2017 年 1-6 月期间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营业收入 421,877.74 491,023.61 367,466.36
净利润 189,574.31 148,239.48 80,042.99
2017年6月30日 2016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货币资金 81,555.37 51,929.12 38,567.87
未分配利润 265,344.95 106,606.95 41,688.94
5.2.2 中煤华晋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第八十条 公司当年税后
利润按照如下顺序分配:(一)弥补公司亏损;(二)按百分之十提取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时,不再提取;(三)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八十一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八十二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
可以在向股东分配利润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
根据当年利润情况由股东会决定。”
报告期内,中煤华晋实施三次利润分配,其中 2015 年 5 月 29 召开的
第六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可供分配利润 94,117.04 万元转增股本,2016
年 6 月 3 日召开的第七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将 2015 年未分配利润中的
20,831.42 万元转增股本并分配现金股利 28,560.16 万元,2017 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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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八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将 2015 年未分配利润中的
87,804.15 万元转增股本并分配现金股利 27,346.94 万元。
5.2.3 山焦集团已与中煤能源签署协议,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在中国证监会
核准本次交易事项之日起至本次交易涉及的中煤华晋 49%股权交割前
的期间内修订中煤华晋公司章程,其中针对分红制度方面的计划修订
如下:“第八十条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按照如下顺序分配:(一)弥补
公司亏损;(二)按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不再提取;(三)按股东实缴
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在实施年度利润分配时,公司应当至少将经审
计的该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向
公司股东实施利润分配。”
5.2.4 基于上述,中煤华晋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及充足的货币资金,具备实
施现金分红的前提条件。报告期内,中煤华晋已实施数次现金分红,
同时山焦集团与中煤能源已就中煤华晋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条款修
订作出安排,从制度层面为中煤华晋现金分红提供有效保障。因此,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煤华晋不实施现金分红的风险较小。
5.2.5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煤华晋将成为山西焦化的联营企业,山西焦化按
照权益法对中煤华晋 49%股权进行会计核算,中煤华晋的盈利能力将
对山西焦化的投资收益产生影响。因中煤华晋不实施现金分红的风险
较小,现金分红的实施也将极大增强山西焦化的可持续盈利能力。
5.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对中煤华晋
施加重大影响,山焦集团与中煤集团相关协议安排也为上市公司对中
煤华晋继续施加重大影响提供有效保障。交易完成后,中煤华晋不实
施现金分红的风险较小,中煤华晋现金分红的实施也将对山西焦化可
持续盈利能力产生积极影响。
六、 问题 8:申请材料显示,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控股股东为中国中煤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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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务院国资委。2)本次交易资产评估报告经山西省国资委备案。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本次交易资产评估报告是否需经国务院国资委核准或备案。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1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
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
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
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
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
特设机构”,从股权关系分析,交易的标的资产中煤华晋 49%股权系山
西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义务的国有资产,不属于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
资人义务的国有资产。
6.2 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产权[2009]124 号《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
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国有股
东为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国有股东为地方单位的,由地方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省
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本次交易是山焦集团将其持有的中煤华晋
49%股权注入山西焦化,与山西焦化发生交易行为的国有股东是山焦集
团而非中煤能源或中煤集团,山焦集团属于地方国有单位,本次重组
涉及的经济行为审批应当报山西省国资委审核。山西省国资委已出具
晋国资产权函[2014]410 号《关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有山
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9%股权注入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的
意见》,原则同意山焦集团将所持 49%中煤华晋股权注入山西焦化。
6.3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
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
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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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及山西省国资委晋国资
产权[2017]73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相关要求,本次交易的
经济行为事项已由山西省国资委批准,因此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
报告应当由山西省国资委履行备案程序,不需经国务院国资委核准或
备案。
6.4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经山西省国
资委备案符合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不需经国务院国
资委核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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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
签字、盖章页)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原 建 民
经办律师:
孙 水 泉 郝 恩 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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