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法律意见书2018-02-10
国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
人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
法律意见书
二 0 一八年二月
国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提交豁免要
约收购申请的法律意见书
致: 山西焦化 集团有限 公司及其 一致行动 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以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焦集团)的委托,就山焦集团以其持有的
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华晋)49%股权作价认购山西焦化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山西焦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简称本
次收购),从而导致山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山煤电)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义务涉及的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之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收购所涉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并就相关问题听取了山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陈述和说明。
山焦集团保证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法律文件,包
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或误导。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
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所涉及的各方说明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
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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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申请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中国
证监会,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申请人为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事
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山焦集团
公司名称: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251530
注册地址:山西省洪洞县广胜寺镇
法定代表人:郭文仓
注册资本:205,681.363014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1985 年 11 月 27 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
本公司生产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货物和技术进出
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和禁止的除外),承办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及来料加工和补
偿贸易业务;生产:焦炭、合成氨、尿素;制造其它化学、化工产品;承揽化工设
备和零部件加工制作、设备检修、建筑安装、防腐保温工程设计、技术咨询;道路
货物运输;生产、销售:洗精煤;水泥及水泥制品生产、销售;房屋租赁、场地租
赁、设备租赁;批发、零售:钢材、有色金属材料、黒色金属材料、铁矿石、生铁、
铁合金(国家限制旳除外);零售:汽油、柴油(仅限分支机构油品综合经销部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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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经营);文艺表演:戏剧表演、歌舞;电影放映;游泳场服务(仅限分支机
构凭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西山煤电
公司名称: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3676510D
注册地址:太原市西矿街 318 号西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玉宝
注册资本:315120 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26 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
煤炭销售、洗选加工;发供电;电力采购与销售;电力设施承运承修;电力设
备及配件的销售;设备清洗;保洁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化验;
机电修理;材料加工;节能改造;新能源管理;矿山开发设计施工;矿用及电力器
材生产经营;煤炭开采(仅限分支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 收购人与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
山焦集团为本次收购的收购人。本次交易前后,山焦集团与西山煤电同受焦煤
集团控制,根据《收购办法》相关规定,西山煤电为山焦集团的一致行动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山焦集团、
西山煤电均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其章程需
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具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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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收购概述及批准情况
(一)本次收购概述
根据山西焦化历次董事会决议文件、山西焦化与交易对方山焦集团 2017 年 9
月 27 日签订的《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及 2017 年 12 月 25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等资
料,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拟向山焦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中煤华晋 49%股权。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且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山西省国资委)备案的《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9%股权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7]第 3828 号),并经交易双方协商,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4,892,057,784.80 元,上市公司拟发行 666,468,600
股股份支付对价为 4,292,057,784.80 元,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交易作价中的
600,000,000.00 元。
同时上市公司拟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65,000 万
元,募集资金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配套融资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
条件,最终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
施。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6 年 3 月 22 日,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能源)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放弃山西中煤华晋能源
有限责任公司 49%股权优先受让权的议案》。2016 年 12 月 8 日,中煤能源出具中
煤股份函[2016]18 号文件放弃中煤华晋 49%股权的优先认购权。
2、2016 年 4 月 1 日,山西焦化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与本
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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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6 年 10 月 26 日,山西焦化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调整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相关事项的议案》。
4、2016 年 11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关于<山西省河东煤
田乡宁县王家岭煤矿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国土资
储备字[2016]189 号)、《关于<山西省河东煤田乡宁县韩咀煤矿煤炭资源储量核实
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国土资储备字[2016] 188 号)及《关于<山西
省河东煤田乡宁县华宁煤矿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国土
资储备字[2016]187 号)就本次交易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完成备案。
5、2016 年 12 月 5 日,焦煤集团出具《关于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涉及的采矿权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山西焦煤函[2016]717 号)完成对
标的资产采矿权评估报告的核准。
6、2016 年 12 月 5 日,山西省国资委出具《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山西焦化集团
有限公司所持有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9%股权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
的函》(晋国资产权函[2016]766 号)完成对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
7、2016 年 12 月 6 日,山西焦化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8、2016 年 12 月 6 日,山焦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方案。
9、2016 年 12 月 15 日,焦煤集团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
方案。
10、2016 年 12 月 21 日,山西省国资委出具《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
组的批复》(晋国资产权函[2016]813 号)文件同意本次交易方案。
11、2016 年 12 月 23 日,山西焦化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同时会议同意山焦集团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
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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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17 年 4 月 14 日,山西焦化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补充
评估事项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补充审计、评估相关报告的议案》、《关于评估机
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
允性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事项。同日,山焦集团召开董事会,同意本次交
易继续按照原定交易方案执行。
13、2017 年 5 月 10 日,山西焦化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同意控股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山西西山煤电免于以要约收
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及《关于不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
格及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底价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事项。
14、2017 年 5 月 26 日,山西焦化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修订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控股股东山西
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收购方
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不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及配套
募集资金发行底价的议案等事项。
15、2017 年 6 月 6 日,山西焦化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一次反馈意见回复和《关于修订<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
相关的事项。
16、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举行的
2017 年第 32 次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方案未获得通过。2017 年 8 月 9 日,山西焦化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不予核
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向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的决定》(证监许可[2017]1449 号)。
17、2017 年 8 月 15 日,山西焦化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推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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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17 年 9 月 15 日,焦煤集团出具《关于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涉及的采矿权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山西焦煤函[2017]586 号)完成对
标的资产采矿权评估报告的核准。
19、2017 年 9 月 26 日,山西省国资委出具编号为“2017033 号”的《国有资
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完成对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
20、2017 年 9 月 27 日,山西焦化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再
次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同日,山焦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方案。
21、2017 年 9 月 28 日,焦煤集团董事会 2017 年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重组方案。
22、2017 年 10 月 18 日,山西省国资委出具《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批复》(晋国资产权函[2017]669 号)文件同意本次交易方案。
23、2017 年 10 月 20 日,山西焦化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再次审议
通过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同时股东大会同意控股股东山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
人西山煤电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24、2017 年 12 月 5 日,山西焦化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一次反馈意见回复等相关议案。同日,山焦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签署
利润补偿的补充协议及出具相关承诺等议案。
25、2017 年 12 月 25 日,山西焦化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作价及发行方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山焦集团召
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作价及发行方案的相关事项。
26、2017 年 12 月 29 日,山西焦化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补充评估事项等相关议案。
27、2018 年 1 月 4 日,焦煤集团董事会 2018 年第 1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
重组方案。
28、2018 年 1 月 8 日,山西省国资委以晋国资产权函[2018]8 号《山西省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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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
司继续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批复》文件批复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作
价及发行方案的相关事项。
29、2018 年 1 月 10 日,山西焦化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作价及发行方案的相关事项。
30、2018 年 1 月 11 日,山西焦化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二次反馈意见回复等相关事项。
31、2018 年 1 月 25 日,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 2018 年第 6 次并购重组委
工作会议审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获得无条件通过。2018 年 2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
司向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292 号)文件核准本次重组。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相关各方已就本次收购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
批准合法、有效,上市公司已就本次收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符合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
(一)收购人在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前已经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本次收购前,山焦集团持有山西焦化 108,867,242 股普通股股票,占山西焦化
总股本的 14.22%,其一致行动人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山煤电)
持有山西焦化 88,045,491 股普通股,占山西焦化总股份的 11.50%。
经核查,本次收购前,山焦集团系山西焦化第一大股东,通过其委派的董事、
监事可以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
(二)本次收购已取得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批准且非关联股东同意收购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
2017 年 10 月 20 日,山西焦化召开 2017 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在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控股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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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致行动人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
案》。
(三)本次收购后将导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
过已发行股份 30%,收购人已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
本 次 收 购 完 成 后 ( 不 考 虑 配 套 融 资 的 情 况 下 ), 山 焦 集 团 持 有 山 西 焦 化
775,335,842 普通股股票,西山煤电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两者合计占山西焦化总
股本的 60.28%,超过山西焦化已发行股份的 30%。
山焦集团已就本次收购取得的股份作出如下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
转让。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山西焦化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在此期间内,山西焦化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山西焦化股份还需要
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于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之前已经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份,在本次重组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因涉嫌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公司不转让所持山西焦化的股份。
本次重组结束后,本公司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
股份,亦相应遵守上述有关锁定期的约定。
若本公司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
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
期届满后,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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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第(一)项规定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收购的收购人具有实施本次收购行为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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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
行动人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赵 小 强
经办律师:
张 义 军
王 安 琪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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