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4-19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为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的
事前认可意见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
对公司向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煤”)提供
反担保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已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前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
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 51%)山西焦煤集团飞虹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焦飞虹”),主要从事 60 万吨/年烯烃项
目的建设和管理,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山焦飞虹拟向山西焦
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两笔贷款:4.4 亿元借款(期限 1 年)
和 0.6 亿元借款(期限 6 个月),由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山西焦煤”)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根据山西省国资委的
有关规定和山西焦煤的要求,山焦飞虹的各股东需按持股比例对山焦
飞虹的担保方山西焦煤提供反担保,相应公司承担的两笔反担保金额
分别为 2.244 亿元和 0.306 亿元,合计担保 2.55 亿元。
本次反担保事项能够加快山焦飞虹烯烃项目的资金筹措,符合山
西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西焦煤提供反担保,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
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