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及独立董事意见2018-04-19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说明及独立董事意见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各位股东:
现将公司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
说明如下:
一、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一)为互保单位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
三维”)提供的担保
按照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5 年 9 月 28 日公
司与山西三维签署了《互保协议》,同意在三年期限内和各自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范围内互相为对方向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
2017 年 7 月 3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山西三维在中国建设银行洪洞支行借款 2.5 亿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期限一年。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为山西三维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0。
(二)为关联方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州煤
电”)提供的担保
按照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7 年 9 月 1 日公司
与关联方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互保协议》,互保金额
总计 15 亿元,期限三年。
2017 年 12 月 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霍州煤电向建信金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租赁融资 3.6 亿元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期限 35 个月。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霍州煤电提供 3.6 亿元的融资租
赁担保。
(三)为关联方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
煤”)提供的担保(反担保)
2015 年 4 月 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 51%)山西焦煤集团飞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山焦飞虹”)在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焦煤财务公司”)的 7 亿元借款(期限 3 年)由山西焦煤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其中:公司按持股比例对山焦飞虹本笔借款的担保方山西
焦煤提供反担保,承担的反担保金额为 3.57 亿元,期限 3 年。
山焦飞虹于 2015 年 4 月 2 日收到焦煤财务公司 3 年期 4.4 亿借款,
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收到焦煤财务公司 13 个月借款 0.6 亿元,于 2017
年 8 月 8 日收到 1 年期 0.97 亿元借款,合计收到 5.97 亿元借款。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山焦飞虹实际从焦煤财务公司借款 5.97
亿元,按持股比例我公司承担的反担保金额为 3.0447 亿元。
综上,2017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含反担保)累计金额为 6.6447
亿元,其中:为霍州煤电提供融资租赁担保 3.6 亿元,为山西焦煤提
供反担保 3.0447 亿元。
二、独立董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
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在为山西三维、霍州
煤电提供担保和山西焦煤提供反担保时,均履行了对外担保相关决策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行为,能够有效控
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