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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焦化: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16  

						  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编号:临2019-019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山西焦化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的规定,结合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非公
  开发行股份配套募集资金完成的实际情况,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原章程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3216.86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1604.802 万元。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7800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7800 万
         万股,其中:发起人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股,其中:发起人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以其
         以其焦化生产部分资产认购 5300 万股,占公   焦化生产部分资产认购 5300 万股,占公司可
         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67.95%;向社会公开    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67.95%;向社会公开发行
         发行 2500 万股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占   2500 万股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
         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32.05%。            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32.05%。
             1996 年 12 月,公司利用资本公积金按        1996 年 12 月,公司利用资本公积金按 10:
第十八
         10:10 比例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1998 年 5   10 比例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1998 年 5 月和
  条
         月和 2000 年 12 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   2000 年 12 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两度实
         两度实施了配股计划;2005 年 6 月 19 日经   施了配股计划;2005 年 6 月 19 日经国务院国
         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5]608 号文批准, 资委国资产权[2005]608 号文批准,山西焦化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部分股     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
         权转让给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完
         股权转让完成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持     成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有本公司 69271172 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   69271172 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 34.15%,
的 34.15%,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山西西山煤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
电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49078828 股国         司持有本公司 49078828 股国有法人股,占总
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 24.19%,为公司第二        股本的 24.19%,为公司第二大股东;社会公
大股东;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 84500000 股, 众 股 股 东 持 有 84500000 股 , 占 总 股 本 的
占总股本的 41.66%。                            41.66%。
     2006 年 5 月,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        2006 年 5 月,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
公司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完         公司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完成
成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         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份数量由 69271172 股变为 54433621 股,占       量由 69271172 股变为 54433621 股,占总股本
总股本的比例由 34.15%变为 26.83%为公司         的比例由 34.15%变为 26.83%为公司的控股股
的控股股东;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持         东;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数 量 由 49078828 股 变 为   份数量由 49078828 股变为 38566379 股国有法
38566379 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由        人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由 24.19%变为 19.02%,
24.19%变为 19.02%,为公司第二大股东;社        为公司第二大股东;社会公众股股东由
会公众股股东由 84500000 股变为 109850000       84500000 股变为 109850000 股,占总股本的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由 41.66%变为 54.15%。 比例由 41.66%变为 54.15%。
     2007 年 7 月,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份          2007 年 7 月,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份
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20285 万元增加为人民        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20285 万元增加为人民币
币 28285 万元,具体为:                        28285 万元,具体为:
     1、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1、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5443.3621 万股                                 5443.3621 万股;
     2、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           2、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
司:3856.6379 万股                             司:3856.6379 万股;
     3、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700 万           3、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700 万
股                                             股;
     4、三一集团有限公司:1200 万股                4、三一集团有限公司:1200 万股;
     5、江西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750          5、江西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750
万股                                           万股;
     6、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00 万股             6、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00 万股;
     7、常熟万兴化工有限公司:750 万股             7、常熟万兴化工有限公司:750 万股;
     8、杭州恒富通实业有限公司:800 万股           8、杭州恒富通实业有限公司:800 万股
     9、北京环球银证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9、北京环球银证投资顾问有限公司:1000
1000 万股                                      万股;
     10、交通银行—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            10、交通银行—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
券投资基金:800 万股                           投资基金:800 万股;
     11、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 万股           11、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 万股;
     12、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00             12、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00 万
万股                                           股;
     13、社会公众股股东:10985 万股                13、社会公众股股东:10985 万股。
             2008 年 3 月,公司以 2007 年 12 月 31        2008 年 3 月,公司以 2007 年 12 月 31 日
         日总股本 28285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      总股本 28285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向全体股东 10 转增 10,完成转增股份后,      体股东 10 转增 10,完成转增股份后,公司注
         公司注册资本由 28285 万元增加为人民币        册资本由 28285 万元增加为人民币 56570 万
         56570 万元。                                 元。
             2013 年 2 月,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份         2013 年 2 月,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份
         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56570 万元增加为人民      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56570 万元增加为人民币
         币 76570 万元,具体为:                      76570 万元,具体为:
             1、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1、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10886.7242 万股                              10886.7242 万股;
             2、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          2、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
         司:8804.5491 万股                           司:8804.5491 万股;
             3、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600.0000 万股                               7600.0000 万股;
             4、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6400.0000           4、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6400.0000
         万股                                         万股;
             5、河北钢铁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河北钢铁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00.0000 万股                               2000.0000 万股;
             6、首钢总公司:2000.0000 万股                6、首钢总公司:2000.0000 万股;
             7、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00.0000       7、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00.0000
         万股                                         万股;
             8、社会公众股股东:36878.7267 万股           8、社会公众股股东:36878.7267 万股。
             2018 年 3 月,公司向山西焦化集团有限         2018 年 3 月,公司向山西焦化集团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后,新增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后,新增注
         注册资本人民币 666,468,600.00 元,公司       册资本人民币 666,468,600.00 元,公司注册
         注册资本由 765,700,000 元增加为人民币        资 本 由 765,700,000 元 增 加 为 人 民 币
         1,432,168,600 元。                           1,432,168,600 元。
                                                          2019 年 1 月,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份
                                                      8387.942 万股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143216.86
                                                      万元增加为人民币 151604.802 万元,具体为:
                                                          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6,212,319 股;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25,557,011 股;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19,659,239 股;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2,450,851 股。
                                                          本次发行完成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
                                                      司持股数为 77533.5842 股,占总股本的
                                                      51.14%。
第十九       公司股份总数为普通股 1,432,168,600           公司股份总数为普通股 1,516,048,020
  条     股,无其他种类股。                           股,无其他种类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情形之一的除外: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第二十   并;
                                                   权激励;
 三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票的活动。
                                                   权益所必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式之一进行: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      进行。
         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3 日,将董   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
         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    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独立董
第二十   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 10     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
 四条    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    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3 日,将董事
           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    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
         当包括下列事项: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拟    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 10 名股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拟用于回购    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
         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回购股份的期限; 站予以公布。
         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        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
         事宜的具体授权;其他相关事项。公司股东    当包括下列事项: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拟回
         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    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   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回购股份的期限; 决
         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    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
         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    的具体授权;其他相关事项。公司股东大会对
         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    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告回购报告书。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履行报告、公告义     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依
         务: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     法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
         日予以公告;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履行报告、公告义
         之日起 3 日内予以公告;公司在回购期间应    务: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
         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     予以公告;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     比例每增加 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     3 日内予以公告;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
         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 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
         并在 3 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    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
         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     总金额;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
         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 3 日内公告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     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
         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公司不得在以下交     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
         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开盘集合竞价; 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收盘前半小时内;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定     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
         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自   时间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开盘集合竞价;收
         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盘前半小时内;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公司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     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自可能对
         其他情形。                                 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     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金。                                       2 个交易日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
                                                    金。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第二十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五条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其中属于第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项情形的,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让给职工。
                                              义务。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对《公
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