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16
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编号:临2019-019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山西焦化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的规定,结合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非公
开发行股份配套募集资金完成的实际情况,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原章程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3216.86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1604.802 万元。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7800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7800 万
万股,其中:发起人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股,其中:发起人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以其
以其焦化生产部分资产认购 5300 万股,占公 焦化生产部分资产认购 5300 万股,占公司可
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67.95%;向社会公开 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67.95%;向社会公开发行
发行 2500 万股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占 2500 万股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
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32.05%。 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32.05%。
1996 年 12 月,公司利用资本公积金按 1996 年 12 月,公司利用资本公积金按 10:
第十八
10:10 比例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1998 年 5 10 比例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1998 年 5 月和
条
月和 2000 年 12 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 2000 年 12 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两度实
两度实施了配股计划;2005 年 6 月 19 日经 施了配股计划;2005 年 6 月 19 日经国务院国
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5]608 号文批准, 资委国资产权[2005]608 号文批准,山西焦化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部分股 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
权转让给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完
股权转让完成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持 成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有本公司 69271172 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 69271172 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 34.15%,
的 34.15%,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山西西山煤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
电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49078828 股国 司持有本公司 49078828 股国有法人股,占总
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 24.19%,为公司第二 股本的 24.19%,为公司第二大股东;社会公
大股东;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 84500000 股, 众 股 股 东 持 有 84500000 股 , 占 总 股 本 的
占总股本的 41.66%。 41.66%。
2006 年 5 月,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 2006 年 5 月,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
公司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完 公司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完成
成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 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份数量由 69271172 股变为 54433621 股,占 量由 69271172 股变为 54433621 股,占总股本
总股本的比例由 34.15%变为 26.83%为公司 的比例由 34.15%变为 26.83%为公司的控股股
的控股股东;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持 东;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数 量 由 49078828 股 变 为 份数量由 49078828 股变为 38566379 股国有法
38566379 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由 人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由 24.19%变为 19.02%,
24.19%变为 19.02%,为公司第二大股东;社 为公司第二大股东;社会公众股股东由
会公众股股东由 84500000 股变为 109850000 84500000 股变为 109850000 股,占总股本的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由 41.66%变为 54.15%。 比例由 41.66%变为 54.15%。
2007 年 7 月,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份 2007 年 7 月,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份
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20285 万元增加为人民 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20285 万元增加为人民币
币 28285 万元,具体为: 28285 万元,具体为:
1、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1、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5443.3621 万股 5443.3621 万股;
2、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 2、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
司:3856.6379 万股 司:3856.6379 万股;
3、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700 万 3、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700 万
股 股;
4、三一集团有限公司:1200 万股 4、三一集团有限公司:1200 万股;
5、江西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750 5、江西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750
万股 万股;
6、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00 万股 6、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00 万股;
7、常熟万兴化工有限公司:750 万股 7、常熟万兴化工有限公司:750 万股;
8、杭州恒富通实业有限公司:800 万股 8、杭州恒富通实业有限公司:800 万股
9、北京环球银证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9、北京环球银证投资顾问有限公司:1000
1000 万股 万股;
10、交通银行—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 10、交通银行—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
券投资基金:800 万股 投资基金:800 万股;
11、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 万股 11、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 万股;
12、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00 12、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00 万
万股 股;
13、社会公众股股东:10985 万股 13、社会公众股股东:10985 万股。
2008 年 3 月,公司以 2007 年 12 月 31 2008 年 3 月,公司以 2007 年 12 月 31 日
日总股本 28285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 总股本 28285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向全体股东 10 转增 10,完成转增股份后, 体股东 10 转增 10,完成转增股份后,公司注
公司注册资本由 28285 万元增加为人民币 册资本由 28285 万元增加为人民币 56570 万
56570 万元。 元。
2013 年 2 月,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份 2013 年 2 月,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份
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56570 万元增加为人民 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56570 万元增加为人民币
币 76570 万元,具体为: 76570 万元,具体为:
1、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1、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10886.7242 万股 10886.7242 万股;
2、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 2、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
司:8804.5491 万股 司:8804.5491 万股;
3、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600.0000 万股 7600.0000 万股;
4、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6400.0000 4、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6400.0000
万股 万股;
5、河北钢铁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河北钢铁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00.0000 万股 2000.0000 万股;
6、首钢总公司:2000.0000 万股 6、首钢总公司:2000.0000 万股;
7、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00.0000 7、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00.0000
万股 万股;
8、社会公众股股东:36878.7267 万股 8、社会公众股股东:36878.7267 万股。
2018 年 3 月,公司向山西焦化集团有限 2018 年 3 月,公司向山西焦化集团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后,新增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后,新增注
注册资本人民币 666,468,600.00 元,公司 册资本人民币 666,468,600.00 元,公司注册
注册资本由 765,700,000 元增加为人民币 资 本 由 765,700,000 元 增 加 为 人 民 币
1,432,168,600 元。 1,432,168,600 元。
2019 年 1 月,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份
8387.942 万股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143216.86
万元增加为人民币 151604.802 万元,具体为:
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6,212,319 股;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25,557,011 股;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19,659,239 股;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2,450,851 股。
本次发行完成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
司持股数为 77533.5842 股,占总股本的
51.14%。
第十九 公司股份总数为普通股 1,432,168,600 公司股份总数为普通股 1,516,048,020
条 股,无其他种类股。 股,无其他种类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情形之一的除外: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第二十 并;
权激励;
三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票的活动。
权益所必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式之一进行: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 进行。
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3 日,将董 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
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 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独立董
第二十 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 10 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
四条 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 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3 日,将董事
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 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
当包括下列事项: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拟 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 10 名股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拟用于回购 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
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回购股份的期限; 站予以公布。
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 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
事宜的具体授权;其他相关事项。公司股东 当包括下列事项: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拟回
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 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 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回购股份的期限; 决
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 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
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 的具体授权;其他相关事项。公司股东大会对
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 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告回购报告书。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履行报告、公告义 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依
务: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 法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
日予以公告;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履行报告、公告义
之日起 3 日内予以公告;公司在回购期间应 务: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
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 予以公告;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 比例每增加 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 3 日内予以公告;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
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 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
并在 3 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 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
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 总金额;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
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 3 日内公告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 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
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公司不得在以下交 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
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开盘集合竞价; 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收盘前半小时内;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定 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
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自 时间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开盘集合竞价;收
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盘前半小时内;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公司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 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自可能对
其他情形。 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 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金。 2 个交易日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
金。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第二十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五条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其中属于第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项情形的,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让给职工。
义务。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对《公
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