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 中国太原 平阳路 2 号赛格商务楼 5 层 A 座 邮编: 030012 电话:(0351) 7555630 传真: (0351) 7555621 电子信箱:sxhyls7555630@126.com 网址:http://www.shanxihengyi.com 关 于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孙水泉、 郝恩磊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1/7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9 年 4 月 16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 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19 年 5 月 7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办公楼 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峰先生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 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940,393,2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02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 2/7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代表股份 36,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4%。参会股东均为 2019 年 4 月 23 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监事曹玲 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十项 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第八项为特别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为第五项、第七至 第十项,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为第七、九、十项。 2.本次股东大会设监票人三名、计票人三名。监票人由两名监事及本所律 师担任。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由计票人做现场统计、计算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经监票人确认无误后,将现场会议表决结果上传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汇总 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结果。收到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给公司最终表决结 果后,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2.1《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940,422,7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2%;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0.000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2《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940,422,7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2%;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3《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940,422,7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2%;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4《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940,422,7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2%;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5《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940,422,7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2%;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7,041,4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7%;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2.6《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议案》 4/7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940,418,8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8%;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弃权 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2.7《关于 2019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6,95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6%;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6,95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2%。 2.8《关于修订<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40,421,8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1%;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6,95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2%。 2.9《关于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光大银行临汾分行办理 10 亿元综 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6,94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86%;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6,94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6%;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5/7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2.10《关于向焦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 3 亿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6,95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7%;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6,95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07%;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6/7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