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飞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10-11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
司山西焦煤集团飞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
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
的基础上,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飞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焦飞虹”)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已将为山焦飞虹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
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
材料。
二、公司为山焦飞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有效满足其建设资
金需求,优化债务结构;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内容合法有效、程序合
法,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长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赵 鸣 刘俊彦 史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