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飞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9-10-11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
司山西焦煤集团飞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
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飞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
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为满足山西焦煤集团飞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
焦飞虹”)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丰富其融资渠道,提升资产的利用率,
山焦飞虹拟向焦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 3.5 亿元,公司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
二、经查验,山焦飞虹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规范、合规运营。
三、本事项经 2019 年 10 月 1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为:公司 9 名董事会成员中,6 名关联董事均
依法回避表决,由 3 名非关联董事(独立董事)进行表决通过,并同
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我们认为: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为山焦飞虹提供稳妥有效的融资渠
道,为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且对山焦飞虹的资产负债状况影响较
小;本次采用以甲醇制烯烃设备为租赁标的的融资方式,为山焦飞虹
项目的持续建设提供保障,有效降低了公司提供担保所产生的风险;
公司为山焦飞虹提供担保,有利于盘活其现有资产,丰富融资渠道,
提升资产利用率;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及
所有股东的长远利益,同意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
赵 鸣 刘俊彦 史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