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1-18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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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郝恩磊、
梁慧茹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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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9 年 12 月 31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
媒体上刊登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办公楼
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峰先生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
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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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890,985,2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11 人,代表股份 54,107,7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7%。参会股东均
为 2020 年 1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
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一项
议案进行了表决。本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和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名股东回避表决。
2.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监
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经监票人确认无误
后,将现场会议表决结果上传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汇总网络投票和现场投
票结果。收到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给公司最终表决结果后,当场宣布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81,610,8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628%;反对 11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372%;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1,610,8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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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99.8628%;反对 11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372%;弃权 0 股。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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