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2020-04-1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9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说明及独立董事意见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各位股东:
现将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
说明如下:
一、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一)为关联方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州煤
电”)提供的担保
2017 年 12 月 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霍州煤电向建信金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租赁融资 3.6 亿元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期限 35 个月。
2018 年 12 月 26 日、2019 年 5 月 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和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年会分别审议通过,为霍州煤电向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办理 10 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期限 1 年。
(二)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2019 年 10 月 1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控股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飞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焦
飞虹”)向焦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 3.5 亿元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山焦飞虹本次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租赁期限为 5 年,租赁
年利率:5.35%。
综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 17.1
亿元。
二、独立董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
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时,均履行了对外担保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担
保和逾期担保行为,能够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了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