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霍州煤电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 对公司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光大银行临汾分行办理 10 亿 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已将本次对外担保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 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二、公司和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互保业务能促进双方生 产经营、项目建设和长远发展,增强融资能力,提高办理贷款效率, 确保资金高效循环,符合双方目前的生产经营环境和长期发展战略。 公司为霍州煤电提供担保,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和双方签署的《互保协 议》,符合国家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同 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