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0-08-25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化”、“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
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加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
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核查,公司本次增加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属于正常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的实际情
况,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行为符
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定价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结合市场
情况而制定,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该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为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2.4 亿
元,其中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
用证等业务,总业务敞口不超过 2.4 亿元,该笔业务由山西焦煤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公司以部分固定资产向其提供反担保。本
次反担保符合双方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向山西焦煤提供反担保事项,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与关联方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互保的独立意见
本着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本公司拟与霍州煤电建立互保关系,
互保金额为 15 亿元,期限 3 年。本次互保符合国家政策和双方目前的生
产经营环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互保公平合
理,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关联互
保事项,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召集、召开会议程序上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
事实行了回避原则。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