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变更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2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变更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
独立意见
(二O二O年十二月十一日)
根据中国 证监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关于间接控股股东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变更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 公司关于间接控股股东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山 西焦煤”或“集团”)提议变更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 山西焦煤申请变更同业竞争承诺事项,是基于原承诺涉及的
焦化企 业正在实施山西省相关焦化产能压减政策、未来持续经营前景不明
的前提 下而做出的,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
监 管指 引 第4号 一 一上 市 公司 实 际控 制 人、 股东 、关 联方、收购人 以及
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 山西焦煤变更承诺事项,有利于解决山西焦煤所属的其他焦
化类业 务与本公司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有利于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稳
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 、 同 意 该 议 案 并 同 意 将 此 议 案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予 以 审 议 。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焦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变
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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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赵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