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29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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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山 西 焦 化 股 份有 限公 司
山西 恒 一律 师事 务所 (以 下简 称“ 本所 ”) 接受 贵公 司的委 托,指派郝恩磊、
梁 慧 茹 律 师 出 席 贵 公 司 2020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简 称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 ) , 并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司 法》 (以 下简 称《 公司 法》 )《 上 市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 ( 以 下 简 称 《 股 东 大会 规则 》) 以及 《山 西焦 化股 份有 限 公司 章
程 》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章 程 》 ) 的 有关 规定 ,就 贵公 司本 次股 东大 会的 召 集、 召
开 程 序 、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资 格 和 召 集 人资 格、 会议 表决 程序 和表 决结 果等 有 关事 项
出具 法律 意 见。
本 所 及 经 办 律 师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律 师事 务所 从事 证 券法 律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和 《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法 律业 务执 业规 则》 等规 定及 本法 律 意见 书
出 具 日 以 前 已 经 发 生 或 存 在 的 事 实 ,严 格履 行了 法定 职责 ,遵 循了 勤勉 尽 责和 诚
实信 用原 则 ,进 行了 充分 的核 查验 证, 保证 本法 律意 见所 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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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 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l、 2020年12月12日, 贵公 司董 事会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
巨 潮资 讯网等 媒体 上刊 登了 《山 西焦 化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召 开2020年第
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列明了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 开时 间、 召开 地点 、召 集人 、召 开方 式、 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 贵公 司本 次股 东大 会如 期于 2020年12月 28日 下午 2: 00在 公司办公楼
四 楼 会 议 室 召 开 , 会 议 由 公 司 董 事 长 李 峰 先 生 主 持 。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
点 、 方 式 及 审 议 事 项 等 内 容 与 《 通 知 》 中 所 列 事 项 一 致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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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35,565,2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 80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8人, 代表股份62,314,6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 1618%。参会股东均
为 2020年 12月 21日 股 权 登记 日交易 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
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一项
议案进行了表决。本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和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现场 投票全部 结束后, 本次股东大 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监
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
2.1《关于 间接控股股东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同业竞争承诺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97,793,9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 9121%;反 对股8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879%;弃 权 0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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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793,9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 股份总数 的99. 9121%;反对股8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 总数的0. 0879%;弃 权0股,占 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O%。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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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侈 —_.
山 西 恒 一 律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
原 建 民
经办律师:
郝恩磊 梁 慧 茹
2020年 , z月 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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