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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化: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1-04-20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各位股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履行
职责,独立客观行使职权,积极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参与重
大经营决策并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0 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 2020 年度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姓名       应参会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本年度
                                                          出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召开次数
刘俊彦           9      9       0        0           4        4
赵 鸣            9      9       0        0           4        4
史竹敏           9      9       0        0           4        4
    二、审议董事会议案及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0 年度,我们按规定出席了 9 次董事会会议和 4 次股东大会,审
议了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融资租赁、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充分发表
独立意见。报告期内,我们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均投出了赞成票,无反
对、弃权的情形。
    (一)定期报告审议情况
    2020 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第十七次、第二十次、第二
十一次会议,分别对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审议,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同意定期报告内
容。我们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保证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对外担保审议情况
       1、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为关联
交易议案,公司 6 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 3 名非关联董事表决一致通
过。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经过认真审核,一致认为:公司为霍州煤
电提供担保,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和双方签署的《互保协议》,同时该公
司也为本公司续贷或新增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和霍州煤电的互保业务能
促进双方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和长远发展,增强融资能力,提高办理贷
款效率,确保资金高效循环,符合双方目前的生产经营环境和长期发展
战略,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长远利益。
       2、2020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与关联方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互保的议案》、《关于为山
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上述两个议案为关联交
易议案,公司 6 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 3 名非关联董事表决一致通过。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经过认真审核,一致认为:
       (1)公司与霍州煤电 2017 年 9 月 1 日签订的三年互保 15 亿元协议
到期,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提高融资能力和效率,公司拟与霍
州煤电建立互保关系,互保金额为 15 亿元,期限 3 年。本次互保符合国
家政策和双方目前的生产经营环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关联互保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2)公司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2.4 亿元,该笔业务由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
公司以部分固定资产向其提供反担保。本次反担保符合双方的实际情况,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联交易审议情况
    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020 年 8 月 21 日,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 6 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 3 名
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经过认真审核,一
致认为:公司预计的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符
合公司所处行业的实际情况及生产经营和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四)融资租赁事项审议情况
    2020 年 3 月 2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华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的议案》,全体董事 9 人表决
一致通过。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本次融资租赁业务,能
够扩展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进一步盘活资产,降低融资成本,
提升运营能力。
    (五)人事任免事项审议情况
    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调整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因工作调动原因免去
郭文仓董事职务,因年龄原因免去郭毅民副董事长、董事职务;提名杨
世红、杜建宏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解聘杜建宏担任的副总经理
职务,柴高贵担任的总工程师职务;经李峰董事长提名,聘任杜建宏为
公司总经理。
    经了解杨世红、杜建宏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
养等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上述人员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
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的规定。
    (六)其它需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审议情况
    1、2020 年 1 月 1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洞支行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2
亿元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 9 人表决一致通过。作为独立董事,我们
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事项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
情况,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财务
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2019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和《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
    (1)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是公司基于长远发展的需要及股东的投资收益考虑制定,
兼顾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需求
和投资者的长远利益。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从事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自担任公司外部审计机构以来,坚持独立、客观、公
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尽职尽责完成公司委托
的审计工作,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有利于维护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完整,
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
    (3)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相关规
定和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有效执行,对公司
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2019 年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及运行情况,未发现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和重要缺陷。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政策变化进行的调整,能
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基于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有利于优化公
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运营能力,该事项属于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利用
的合理需要,公司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3、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间接控股股东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同业竞争承诺
的议案》,该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 6 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 3 名
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作为独立董事,我们经过认真审核,一致认
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山西焦煤集团所属的部分焦化企业面临的政策环
境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原承诺所涉及的焦化企业依据相关政策要
求实施产能压减或关停,未来产能压减情况和持续经营的前景不明。山
西焦煤集团从有利于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出
发,申请变更原承诺。本次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促进公司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密切关注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确保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事项,我们认真审核、及时了解进
展情况,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出公正、客观的意见,并
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有效促进了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切
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做的其他工作
    为切实履行好独立董事职责,我们认真学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组
织的相关培训,进一步提升了与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业务水平。
    2021 年,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持续提高履职能力,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与公司重大决
策,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持续推动公司规范运作,促进公司稳健发展,
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