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4-20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化”、“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进
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与公司当前的发展阶段和实际情况相适应,有利于促进公司
持续、稳健发展,更好的维护全体股东长远利益,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续聘的致同所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以及良好的
独立性和诚信状况,并且较好地完成了公司之前年度的审计工作。董事会
履行的续聘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所确定的财务审计费用
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公允、合理。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
进行了自我评价,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公司《2020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相关规
定和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有效执行,对公司经
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2020 年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未发现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
缺陷。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的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以往年度正常发生并具有
连续性的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结合市场情况而制定,符合公司所处行
业的实际情况及生产经营和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公司召集、召开审议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上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了
回避原则。同意该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新租赁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会计政策。
六、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基于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
结构,提高公司运营能力,该事项属于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利用的合理需
要,公司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向
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为霍州煤电提供担保,符合《互保协议》的约定,公司为霍州煤
电提供担保的同时,霍州煤电也为公司续贷或新增贷款提供担保。此项互
保业务能促进双方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和长远发展,增强融资能力,提高
融资效率,符合双方目前的生产经营环境和长期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所
有股东的长远利益。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成向贵担任的副总经理职务。
我们认为上述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同
意该调整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