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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焦化: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04-20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1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山
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在董事会秘
书的领导下,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相
关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负责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
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的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一)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二)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主要资产被查封、扣
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
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
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或者重大
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
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
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
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若
公司财务工作人员向相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上述财务数据,应当在第一
时间将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
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合理要求公
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筹划涉及公
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件,应在启动前做好相
关信息的保密工作,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出并购重组、定向增发
等意向、拟参与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并讨论相关方案、召开相关会议、
与相关各方洽谈、最终决策等各个环节的重要信息。
    参与筹划的相关各方、交易对方、中介服务机构等按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或者公司要求向公司告知重大事件时,应
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公司应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
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特别是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保密义务需承担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信息,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
由于失职导致违法违规的,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内幕信息泄
露及内幕交易事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
监管机构。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司
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
行处罚,并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
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机关各部门遵照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保密协议》等配套文件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处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