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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焦化: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4-20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和
促进公司的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山西焦化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
法利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
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
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
会解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十一)审查关联交易协议,检查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必要时,就关联交易事项专门发表意见;
   (十二)审查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发表意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监事会会议,
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电传、电报、传真、挂号邮件方式或经专人通
知全体监事。但在出现紧急或特殊情况时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
制。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提议时,可
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应将该意向告
之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召开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协助监事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采取由专人或者以邮件或者传真发
送被送达人。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监事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的第二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发送传真的传真机的报告单显示为准。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及表决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
事的权利。
    第十三条     一名监事不得同时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监事的委托代
为出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
履行监事职责。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后,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
的人数以及监事实际出席及委托代理的情况。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
题。被要求参加监事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对事项进行逐项审议。
   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对会议需要做出决
议的内容逐项表决。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
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传真方式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由与会监事签字。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就审议事项做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监事
的过半数通过,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二十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人由监事会主席指
定。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
及列席会议者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等。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的签名簿作为公
司档案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股东大会通过
后生效,修改权属于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