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 独立意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焦 煤集团飞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发表如下意 见: 1、本次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计提资产减值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及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后,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为 真实、客观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3、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