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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焦化: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防范制度2022-04-26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山西焦煤集团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防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山西焦煤集团”)控股的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财务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在财务公司存

款资金的安全性,结合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特制定《山西焦化

股份有限公司在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防

范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

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公司其他关联方(不包括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财

务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在

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

融业务时,应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六条 金融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
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内容,并予以披露。

    金融服务协议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每年度各类金融业务规

模,应当在协议期间内的每个年度及时披露预计业务情况:

    (一)该年度每日最高存款限额、存款利率范围;

    (二)该年度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范围;

    (三)该年度授信总额、其他金融业务额度等。

    第七条 山西焦煤集团应对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做出承

诺,公司应及时披露该承诺。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八条 公司在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

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一) 检查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如无相关证照或相关证照已过期,公司不得与其开展

各项业务。

    (二) 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如财务公司的基

本财务指标不符合该办法第 34 条的规定,公司不应将货币资金存放

于财务公司。

    (三) 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公司应当应当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

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上报公司董事
会审议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四) 公司可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

以测试和确保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

案,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应及时采取全额或部分调出

在财务公司存款、暂停向财务公司存款、要求财务公司限期整改等风

险应对措施,切实保证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

    (一) 财务公司资产负债率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理办法》第 34 条的规定;

    (二)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

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 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

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

的比例超过 50%或超过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六) 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监管部门的行处罚;

    (七) 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改;

    (八) 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
的事项。

    第十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公司有关部门及

人员应及时向财务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

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

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因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实际损

失的,将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山西证监局等部门

出台新的规定和政策,公司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