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域汽车: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5-27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 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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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10)-03-028
受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
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华
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
则》”)的规定,就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
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10 年4 月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开公
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
2、 公司于2010 年4 月7 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09 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及登记
办法、联系方式等。
3、 2010 年5 月27 日下午14:00,本次股东大会在上海汽车工
业(集团)总公司培训中心(上海市虹口区同嘉路79 号)3 号楼3
楼报告厅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茂元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
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0 人,代表股份
1,673,131,0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7697%。
2、 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
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以记名
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对于涉及
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履行了相应的回避表决义务。
2、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清点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并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
果。
3、 根据有关规则统计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华域汽
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史震建
王 元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