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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域汽车: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5-30  

						                        嘉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JIA 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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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11)-04-032
    受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
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
规则》”)的规定,就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
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11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
开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并同意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及议程另行公告。
    2、 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
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对
象及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
    3、 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暨在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议案的公告》
(以下简称“《增加议案的公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购买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相关土地、房产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根据控股股东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关于在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临时
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购买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相关土
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 2011 年 5 月 30 日下午 2:00,本次股东大会在上海市虹口区
同嘉路 79 号(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培训中心 3 号楼 3 楼报
告厅)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茂元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
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33 人,代表股份
1,749,496,9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7260%。
    2、 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以及《增加
议案的公告》中列明的《关于购买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相关
土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各审议
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审议《关于预计 2011 年度日常经营性
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关于购买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相关
土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
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2、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
清点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并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表
决结果。
    3、 根据有关规则统计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
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华域汽车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王元




                                          方兴顺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