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域汽车: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5-25
嘉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JIA 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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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12)-04-030
受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
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
规则》”)的规定,就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
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12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
开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2、 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
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
的对象及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
3、 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
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议案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增
加议案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议将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
案》和《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等三项
议案提交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 2012 年 5 月 25 日下午 2:00,本次股东大会在上海市虹口区
同嘉路 79 号(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中心 3 号楼 3 楼报告
厅)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茂元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
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3 人,代表股份
1,774,525,8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6949%。
2、 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以及《增加
议案的公告》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
式对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审议《关于修改、签署日常
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并预计 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时,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2、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
清点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并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表
决结果。
3、 根据有关规则统计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
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华域汽车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王 元 黄小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