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域汽车: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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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 . (2014)一 04 一119
受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
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
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14 年 11 月 2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
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sse. corn. cn) 上发出《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
席会议的对象及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 00 在上海汽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中心(上海市虹口区同嘉路 79 号)3 号楼 3
楼报告厅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沈建华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股
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 30 至 11: 30 和
下午 1: 00 至 3: OOo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
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7 人,
代表股份 1, 637, 526, 9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 3914%。经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
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43 名,代表股份
69, 477, 7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 689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
证其股东资格。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
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
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
和一名监事代表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
投票平台。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
计数。
4、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华域汽车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
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元 王元
传终执
陈鹤岚
二 O 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