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域汽车: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04-23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
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未
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的长远和可
持续发展,综合分析考虑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以求为投资者建立合理、
科学、有效的回馈机制,从而保证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
二、 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考虑现金形式。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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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
分红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2.审计机构对当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公司年度内现金分红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不
低于当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
分之三十。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经公司董事会
提议和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
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
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因素。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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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三、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
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明确发表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
利润分配预案的,应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在年度报告中
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和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 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公司即
时生效的利润分配政策对本规划做出相应修改,确定该时段的公
司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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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向股东大
会提交议案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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