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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域汽车: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2018-12-05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201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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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
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公司章程》
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
(或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务请有出席股东大会资格的相关人员准
时到会场签到并参加会议。股东大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
事宜。
    二、股东出席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
权利。公司不向参会股东发放任何形式的礼品,以平等对待所有股
东。请出席股东大会的相关人员遵守股东大会秩序,维护全体股东
合法权益。
    三、股东要求提问的,可在预备会议时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并
填写提问登记表。股东如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5 分钟。
    四、为提高大会议事效率,在股东就本次会议议案相关的问题
回答结束后,即可进行大会表决。
    五、大会现场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
    六、公司将认真回复股东提出的问题,如问题涉及与本次股东
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损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等
方面,公司一时无法回答的请予谅解。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秘书处
                                            201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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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2 时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8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2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中心 3 号
楼 3 楼报告厅(上海市虹口区同嘉路 79 号)
     三、会议主要议程:
     (一)预备会议,到会股东书面审议议案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二)主持人宣布现场股东大会开始及股东出席情况
     (三)推选大会总监票人、监票人
     (四)现场投票表决(统计有效现场表决票)和股东问答
     (五)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六)公司聘请的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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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18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贵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
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
  2
       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
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
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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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之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将党建工
作写入公司章程的总体要求和上海市委《关于本市在深化国有企业
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
7 号),参照上海市国资委党委《关于市管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
写入公司章程的指导意见》(沪国资党委[2017] 136 号),公司拟对
《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为:第一,在总则内增加公司党建工作的总体原
则;第二,保障党组织对公司生产经营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
用;第三,明确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应事先听取党组织的意见。
本次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由 209 条增加到 210 条,《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以后章节序号依次顺延(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以上议案请股东大会审议。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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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司章程》拟修订内容

  序号                原条款内容                         拟修订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1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2                   无
                                             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的条件。
          第一百一 十五条 董 事会制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
          《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       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决定公司
          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改革创新发展中的重大战略和改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革事项、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
              董事会下设 3 个专门委员        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
    3
          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应事先听取党组织的意见。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董事会下设 3 个专门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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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之二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
任与行为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2016
年修订)》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修订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专业性以及独立
性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有利于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独立董
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以上议案请股东大会审议。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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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以及《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积极
行使职权,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重点关注公
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
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
事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独立董事应当向股东大会进行年度述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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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积极参加证监会、上交所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
相关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
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
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
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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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
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证监会、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近三年曾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上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十一条 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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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公司股
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公司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在线填报独立
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向上交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
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
等文件,完成相关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证监会或上交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被证监会或上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以及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本制
度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
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
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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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
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时,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

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

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90 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还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详见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应事先由独立董事书面认可;
    对于重大关联交易(详见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做出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
予以披露。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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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条     在本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七)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条所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
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三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
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
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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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
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五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
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必要的独立董
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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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中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
    (二)“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
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 “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生修改时,本制度的相应规定同时废止,以修改后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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