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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域汽车:华域汽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1-03-25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1 年 3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九届二十次会议审议修订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应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

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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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公司法》关于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

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

前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备案。

    上交所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

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董

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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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将其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交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

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

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

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

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

上交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

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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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

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

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

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

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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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

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

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

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

会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

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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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所属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

并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在对任何重大事项做出

决策之前,应当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征

询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

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

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

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

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

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

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

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上交所的要求参加相关

的后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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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如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可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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