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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域汽车:华域汽车《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3-25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21 年 3 月 23 日公司监事会九届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尚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监督管理机制和监督机构的行为准则,保证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和
员工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除遵守《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外,亦应该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在本规则中,监事会指公司监事会,监事指公司所有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以实事求是、诚信勤勉、依法办事的原则向股东大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应与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及时沟通情
况,就改进完善公司的财务会计等工作提出书面建议。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监事会
设主席 1 人。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相关的工作
经验。
    第六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予以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以民主方式予以更换。
    第九条 依《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包括: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提案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
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监事视需要可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对监事提交的会议提案进行审核,会议提案
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二)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三)议题明确、事项具体;
    (四)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
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 1 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证券监管机构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且股
东胜诉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处罚
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能举行。监事会
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对公司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制度,董
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有无违法、违规和损害
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评价。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
告及所涉及事项作出评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出评价。
       (三)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变
更投向及募集资金的管理等方面作出评价。
       (四)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有无内幕
交易、关联交易、有无损害股东权益及公司利益等方面作出评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出具了有解释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
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应明确表示评价意见。
       (六)对公司报告期利润比上期升降幅度超过 50%或出现亏损时,
应明确表示评价意见。
       (七)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股权激励名单、股权激励方案
变更、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或行使权益条件是否成就等发表意见,或
根据法律法规等要求作出说明。
       (八)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发表意见的事项。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有权在监事会上充分发言,表达自己的意
见。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监事会决议的内
容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
议无效。
                           第五章 会议表决
    第二十二条 列席监事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事项介绍情
况、提供资料,供监事会参考,但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位监事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在会议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提
案顺序逐项审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列入议程的提案均采用表决通过的形式。表
决采用记名表决方式。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弃权、反对。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
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
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按
会议通知指定的传真号码发送传真。
    监事会形成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召开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
会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
权的人数)。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原则一致;若有任何相悖之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修改后,本规则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的;
    (二)股东大会要求修改;
    (三)监事会决定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