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09-03-29
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以及《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
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
称年审注册会计师)正式进场审计前,审阅公司编制的年度
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
阅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
其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在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
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
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请董事
会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
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如需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应通过见
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
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
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
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提请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评估意见或建议须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
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