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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巴士股份: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04-21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 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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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

    

    出席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及《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

    

    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09 年3 月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

    

    开2008 年度股东大会。

    

    2、 公司于2009 年3 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

    

    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4、 2009 年4 月20 日下午1 时30 分,本次股东大会在上海市岳

    

    阳路一号教育会堂四楼讲演厅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洪任初先生主

    

    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9 年4 月13 日。

    

    2、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

    

    托书等证明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3 人,代表

    

    股份1,605,066,9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1348%。

    

    3、 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

    

    本所认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

    

    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

    

    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2、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

    

    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并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投票表决结果。3、 根据有关规则统计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各项议

    

    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见证律师: 施贲宁

    

    史震建

    

    2009 年4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