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股份: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04-21
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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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
出席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及《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
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09 年3 月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
开2008 年度股东大会。
2、 公司于2009 年3 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
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4、 2009 年4 月20 日下午1 时30 分,本次股东大会在上海市岳
阳路一号教育会堂四楼讲演厅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洪任初先生主
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9 年4 月13 日。
2、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
托书等证明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3 人,代表
股份1,605,066,9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1348%。
3、 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
本所认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
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
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2、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
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并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投票表决结果。3、 根据有关规则统计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各项议
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见证律师: 施贲宁
史震建
2009 年4 月20 日